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

摘 要 警务化管理研究体系的建立依赖于内在的逻辑性,内在逻辑性确立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逻辑起点。制度不是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而秩序由于具有抽象性、内在矛盾性及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具备警务化管理研究逻辑起点之要求,按照秩序矛盾发展探讨警务化价值追求与本质,对于警务化研究对象、基本问题和基本范畴之确立与研究意义深远。

关键词 警务化 公安院校 秩序

基金项目:安徽省公安厅2018年重点调研课题《公安院校大学生警察职业规划与廉洁教育状况调查研究》(ST2018A2905)。

作者简介:段后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处学管老师,治安系教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研究生,研究方向:治安管理、涉外警务;苏贺宝,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党支部书记;郭永帅,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处学管老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网络安全系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22

拉賓德拉纳特·泰戈尔说:“根,永远在坎坷中探索,但从未因此而停步。”诚然,根乃万物生长之基础与保障,唯有根深方能叶茂。任何理论体系的产生、发展与进步均需确立这样一个“根”,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基本问题”或“逻辑起点”。警务化管理研究同样亦需确定这样的“根”,这个根就是秩序。秩序作为警务化管理“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含糊或者多元必定使警务化管理研究失去方向。按照秩序的内在矛盾建立起来的警务化研究体系,为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与方向。

一、探讨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意义

警务化管理逻辑起点与管理对象和研究目的紧密相关。任何理论体系或学科研究对象都是明确的、具体的,它是研究的客体,确立了研究范围和基本内容。警务化管理的对象就是学生及规章、权威和管理对象之间关系,但研究对象只是警务化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警务化管理研究的“外在表象”,从深层次角度思考审视,“外在表象”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内在本质”,它总是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警务化管理的实质。警务化管理以规章制度为规范,以秩序为核心与目的,对于警务化管理整栋大厦而言,秩序就是奠基石,它是研究警务化管理的根基,更是警务化应有之义,最终决定了警务化的研究方向及目的。

警务化管理逻辑起点与警务化管理基本问题确立紧密相关。基本问题即元问题,其确立是理论体系研究的前提,为研究提供了理论方向。警务化管理基本问题是研究警务化的出发点与归宿点。确立秩序作为基本问题,通过阐述秩序在警务化权威、客体及规范之间纽带作用,进而对基本问题作出基本价值判断,则确立了警务化管理的根与奠基石。该基本问题或逻辑起点的确定,为警务化研究奠定最基础、最根本契机,决定了警务化研究的中轴与格局。如此,从根出发,进一步确认管理权威、客体与规范之间关系,通过剖析管理对象,确立警务化管理中轴,展开警务化理论体系研究则是科学的、可持续的。

二、制度不是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

目前学术界对警务化管理的逻辑起点或基本问题研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专门论述体系,但认真审视观察便会发现,大多数关于警务化的研究都是“制度”概念出发。公安院校学生管理大厦以制度为基石,建立起一套严密、高效的内务制度、队列制度、训练制度,力求形成政治建校、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管理模式,因此很容易混淆概念,认为制度是警务化管理之基础,将制度作为逻辑起点。制度是否是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什么样的概念才能成为警务化管理的逻辑起点呢?“作为逻辑起点,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它是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基本、最常见的‘东西’,是‘最简单的抽象’;其次,它本身包含的内容一定是该理论体系中最具矛盾性和丰富性的‘东西’,贯穿于警务化管理全过程;最后,逻辑起点也应是历史的起点。”按照上述规定条件分析,制度则很难作为警务化管理的逻辑起点。

第一,制度一词在英语中释义为System和institution或order,从语义学角度而言,它既指规章制度也含有秩序的意义,与单纯的秩序相比,它内容更加丰富、具体,其次,制度是规范的一种,属于“正式规范”。现代化社会中,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都有成套的规则体系,贯以具体、规范、可操控性以保证机构权力分工与职责分配,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可见,制度是规范的、具体的,鲜有抽象性。一个抽象的概念是现实世界之高度概括,而制度并非如此,文章认为制度乃是警务化管理规范的一种表达方式,故而不是抽象的逻辑起点。

第二,“制度”这个概念缺乏辩证性与丰富性,内在矛盾性不强。警务化管理研究前提是存在一个贯穿其始终之矛盾的胚芽,矛盾自然发展过程,正是探索与追求警务化管理本质和基本价值之过程。如上文阐述,制度往往是具体的,有实在形体与表述,换而言之,它缺乏抽象性和辨证特性。警务化管理研究的内部结构应包含权威、规范和客体三者,而制度仅是其内部结构之一,故而,制度乃是规范的、具体的,缺乏矛盾性与辨证性。

三、秩序是警务化管理之逻辑起点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实践中与其紧密联系的概念是秩序,秩序能够满足其作为逻辑起点之所有条件。

首先,秩序是警务化管理研究中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的概念,是“最简单的抽象”。“秩序”一词汉语中可谓源远流长。现代汉语词典中,“秩序”泛指有条理、不混乱。秩序如此简明的释义恰恰诠释了警务化管理所追求的价值,以适度控制为原则,以达到警务化秩序平衡状态。秩序揭示了警务化管理的本质和价值追求,它是一种状态,含有一种有条理、不紊乱意思,但并非秩序唯一属性,它存在失序或者无序倾向,经过从感性至理性的蜕变,警务化权威、警务化规范、警务化客体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否则警务化管理模式不可能成为公安院校管理模式,这与现实是相违背的。

其次,秩序内在丰富的辩证性为警务化本质研究提供了广阔前景。哈耶克说:“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各种纷繁众多要素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自身熟悉的时间与空间中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通过哈耶克的解释,不难看出,秩序至少包含两组矛盾,一是构成要素之时间、空间要素矛盾,二是时间维度上的主客观矛盾,客观状态性与主体价值性贯穿在警务化管理研究之始终,两组矛盾是警务化秩序发展矛盾之胚芽,深入研究则引申出共性之个性矛盾,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警务化管理以秩序为起点,在权威、规范与客体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平衡使我们能够预测警务化管理方向来并发现问题,正确处理警务化管理中制度的共性与学生个性发展问题,为完善警务化研究与实践提供广阔空间。

最后,从历史角度分析秩序与警务化管理问题。首先,从警察职能角度而言,早在建国初期周恩来同志指出“天下安危,系公安一半”,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重要力量,把维护社会良序作为主要任务。秩序作为治安学逻辑起点,警务化秩序属于社会治安秩序,追求价值在于校园秩序平衡化与动态化,历史地与警务化保持了同步。其次,从公安院校实施警务化管理历史沿革而言,2003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提出公安院校参照军事化管理模式实行警务化管理,并针对学生行为、生活和训练三方面分别制定《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和《队列条令》,成为公安院校管理之主要规范与依据。虽然我国公安院校实施警务化管理时间较短,但从管理实践角度而言,依赖规范的强制性是警务化管理的基础,秩序则是警务化管理的价值追求与目的。

历史地而言,在依赖权威的贯彻以组织国家社会生活和共同体的发展中,军事化和警务化管理地位至关重要,大陆法系国家概莫如是。在中国,警察的教育体制内实施警务化管理同样承袭已久。我国台湾警察教育中提出:一要人人具有革新精神,革除委靡习气;二要修养身心,涵养忠、孝、礼、义好道德……七要受军事训练,并演习国技……由此可见,从古至今人们对秩序有着一贯的理解与追求,而追求社会秩序的安定必须要存在一支接受秩序管理理念的队伍,如此,秩序作为警务化管理与训练的价值追求意义不言而喻。

总结而言,制度的概念非常清晰明了,与警务化秩序密切相关。为什么不把制度作为警务化管理的逻辑起点呢?这里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从规范角度而言,制度是具体的,不够抽象,仅仅是秩序在警务化管理中的“外在表象”;从层次性角度而言,虽然两词都一定程度上揭示警务化本质,但秩序更具优先性。从二者一致性角度而言,警务化管理模式下,大多数情况下制度与秩序可以通用,但制度内在矛盾性及丰富性均包含在秩序概念中。因此,文中将秩序作为警务化研究之逻辑起点。

四、建立在秩序基础上之警务化管理架构

建立在秩序这一逻辑起点上警务化管理理论框架是秩序内在矛盾性之自然展开,本文从秩序内在矛盾发展逻辑上勾勒出警务化秩序这一实践框架下亟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警务化管理秩序的本质,它是警务化秩序的本体论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警务化秩序是什么。要明确界什么是警务化秩序,分析并阐述警务化秩序与社会秩序、校园秩序、教学秩序及行为规范秩序及思想秩序等内在关系,通过对比分析,准确定位警务化秩序在整个社会、校园控制系统内的价值与定位。第二,警务化秩序结构是什么。笔者认为它至少包含警务化权威、警务化规范和管理对象三个层面,而如何做到三者之间平衡与协调则是秩序内部结构探讨之主要内容,文中不作详细阐述;第三,警务化秩序中轴是什么。文内详细阐述了警务化管理中逻辑起点之根本问题,但维系警务化管理只有根是不够的,尚需构建全面系统的“枝干”体系,针对警务化管理问题在不同时空范围内进行实证探索和研究前提在于建立一个清晰明确的中轴,且这样的中轴一定具有一元性和基础性作用。唯有做到“根系”明确,“中轴”清晰方能进一步对警务化管理做出深度审视与研究。

其次,警务化秩序之内容。任何学问的研究都必须确立研究对象,否则研究就失去了方向与价值追求。警务化管理的研究客体应该包含人、事、物、地、时空等诸要素,而不局限于《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和《队列条令》,在管理权威、规范和客体“三位一体”之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把思想政治忠诚教育、文化属性教育等内容融入其中,方能做到警务化管理之精细化研究。

最后,警务化秩序之功能。“秩序何以能”,对这一基本命题的阐述即是解释警务化秩序实践功能与价值规范。秩序的功能发挥与否是判断和评估警务化管理成效之关键。公安院校作为共和国预备警官的摇篮,是培养人民忠诚卫士的后盾,始终秉承政治建警理念,发挥公安院校作为共和国预备警官摇篮这一历史使命是警务化管理成效之根本追求,而忠诚则是公安院校培育警官之底色。

从秩序这一基本问题出发,以秩序矛盾自然展开为内容研究,就可以建立起警务化管理的理论研究体系。建立在警务化管理研究之“秩序”这一基石上的研究必然是一种有机状态,理论之间的联系也是一种内在联系,如此,一个独立的、具有说服力的警务化研究体系就会建立起来。

參考文献:

[1]梁斌,徐燕.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中的学生个人素质培养路径——以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为例.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6).

[2]都耀坤,洪志豪,井国平,黄奕聪,李晓涵.关于我国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的几点思考.青年与社会.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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