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责任竞争力时代的“战国策”

今天,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已家喻户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甚至将此扩展到“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SR),即要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及工商企业等各类组织都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管理学上讲,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一类组织进入责任竞争力“战国时代”的通行证。如何破解与重书这一时代的“战国策”,已成为一个组织生存发展的“命门”。

一、论争中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最大化还是最优化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形成于20世纪初,一直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反对者持论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和企业理论,维护利润最大化原则,弗里德曼(Friedman)多次重申自己的主张:“公司有且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尽可能地赚钱。”他所设定的前提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这一点,一直被赞成者在论争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接下来,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在20世纪70年代有了社会回应说、80年代有了社会表现说、90年代有了相关利益者说,21世纪又有了企业公民的概念。德鲁克将企业赚取利润与社会公益行为之间的关系,分为“行善赚钱”(to do good to do well)与“赚钱行善”(to do well to do good) 两种,他主张后者并指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自由经济思想间的分歧所在:利润最优化(profit optimization)还是利润最大化。其后的谢克(Sheikh)用 “满足利润”作为解决难题的概念,即管理者尽力赚取足够的利润来满足股东同时追求其他的社会目标。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为基础,而它们也是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基础所在,这与其说具有讽刺意味,不如说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借助利益相关理论回到了一个反对者极难辩驳的论据上,双方有两个相互联系的中心点,即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点”的观点。而为了确保契约的公正与公平,契约各方——不仅仅是股东还有其他相关方的权益都应得到保障。伍德(Wood)第一个在理论研究上将相关利益理论代入企业社会责任学说,她回应说:“弗里曼(Freeman)的相关利益者观点可以回答企业应该为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其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有了全面结合。21世纪初,又有了一个新提法: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 CC)。颇有意味的是,企业公民在商业实践中出现的时间远早于其理论研究。1979年,强生公司在《我们的信条》中就确立,“我们必须成为好公民——支持好的行为以及慈善事业,承担我们应有的税赋;我们必须促进人们发展以及拥有更好的健康和教育;我们必须维护我们有权使用的财物的良好秩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同样的信念,出现在1982年的《麦道公司理念》和全美第五大零售商顿·休斯顿公司的企业宣言中。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召集工商企业领袖参加“企业公民会议”,专门讨论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同年,又倡议设立了“企业公民总统奖”。既然“管理研究的核心应该是‘基于组织管理实践和绩效提高的’混合性知识的探索”(席酉民),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公民的现实价值观已为市场经济“无形的手”所接受,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第一次由公司实践到官方推动再提升至学术层面。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管理学家们对企业公民一说又有了“企业是公民”“企业像公民”“企业管理公民权”三种不同结论。简言之,企业公民将公民的概念从个人延伸到了企业;在全球化时代,又将企业公民扩展为“全球企业公民”(global business citizenship 或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hip)。今天,能够从足够多的“组织管理实践和绩效提高”来验证科恩(Vidaver-Cohen)的提醒:“企业公民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一个已经到来的时代。”

相对于海外,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了解与接受,有自己不同的时空背景。由韦伯第一次概括为“经济伦理”的观点,其实在古今中外的经济实践中早已存在。作为一个专门用来表述经济行为与伦理规范两者关系的边际概念,经济伦理探讨的是经济行为背后的伦理动因,以及伦理道德原则对经济行为的制约力。回顾一下中国古代经济活动中始终占据主导的“义利观”,就能发现我们传统工商文化义利合一、义利兼备甚至义重于利以及诚信为本的价值取向。墨子有言:“义,利也。”荀子有言:“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魏德安(Walder)在研究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企业后提出:“中国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更是一个社会组织。”杨团的结论是:“企业为社会做好事,从来是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体制的支持的。”而在破除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的“大锅饭”形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解放了我们的生产力,提高了效率也促进了公平。但从另一种角度说,弗里德曼式的言论与实践,在国内的工商企业管理中也相当流行,持论者甚至以“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为遁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可持续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了新的历史使命。

其实,社会和谐也非今日方有。其理念与思想,无论中西都源远流长。社会和谐、天下大同——这是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梦想和愿望。古代先贤对“和谐”的看法,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相同或“雷同”。因此,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必须在与其他社会部门——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等“和而不同”的共处中,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而不能一味地强调自己只须是一架单一的、合法的“赚钱机器”。

除社会和谐思想或公众利益理论等,从管理科学自身我们能借助“和谐理论”来思考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管理科学中的和谐理论,是将系统视为基于规则和单元自治的整体,强调各子系统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及其和谐,以充分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还重视系统自身的智能,以规则、合理设计和机制、环境诱导并举及互动实现子系统向着整体最优的方向发展。和谐理论既强调“谐”,即强调各子系统步调一致完成系统的整体功能;又强调“和”,即突破传统管理理论中还原论的普遍倾向。这种理论利用复杂系统的特性进行管理,而不再将这些特性作为管理中需要克服的对象。其理论核心是在对规律性强、人们可以把握的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安排的同时,充分调动和利用各子系统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应对各种不可预知、规律性不强或随机出现的问题。“组织是合乎目的的人的行为系统”,巴纳德的话,显示出人在组织系统中的核心位置。和谐理论赞同著名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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