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领域拨乱反正述略

[摘要]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面拨乱反正中的重要一环。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首先从批驳“海外关系复杂论”入手,对“海外关系”重新作出肯定评价,并恢复重建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侨务机构以及建国初正确的侨务方针政策,继而侨务领域从平反冤、假、错案,落实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以及落实侨汇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为开创新时期侨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新时期 侨务 华侨 归侨 侨眷

[中图分类号]D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9)02-0076-09

“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十年,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受到全面干扰和破坏,侨务领域更是重灾区。当时,侨务机构被撤销,绝大部分侨务工作被迫中断;侨务政策被视为“修正主义路线”而受到批判;“海外关系”成为“反动的政治关系”,有海外关系的人受到歧视、排挤甚至打击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文革”结束后,中央十分重视侨务工作,指出“如何贯彻侨务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并致力于清除侨务工作上的“左”倾影响,着手进行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

一、批驳“海外关系复杂论”,恢复侨务机构及正确的侨务政策

(一)批驳“海外关系复杂论”,对“海外关系”作出新的判断

“文革”的极“左”思潮在侨务领域危害最大、影响最广的就是所谓“海外关系复杂论”。这种理论错误地认为华侨大多数生活在非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数是“资本家”,是“资产阶级”;公开宣传“海外关系”是反动的政治关系,归侨、侨眷是“反动的社会基础”。他们给有“海外关系”的人横加罪名:把同海外亲友的书信来往说成是“里通外国”;把海外赡家汇款诬为“特务经费”;把有“海外关系”的人同地、富、反、坏、右、特并称为“黑七类”。在这种荒谬理论影响下,一些地区和单位有“海外关系”的人都被列入“另册”,入团、入党、参军、上学、就业、结婚都遭到歧视和排斥,极大地影响了归侨、侨眷投身祖国建设的积极性。“海外关系复杂论”是危害华侨华人的荒谬理论之源,是恢复和发展侨务工作的最大障碍。因此,批驳“海外关系复杂论”,对华侨和“海外关系”作出正确评价,就成为侨务领域拨乱反正的首要任务。

1977年10月2日,邓小平在接见港澳同胞国庆代表团和香港知名人士利铭泽夫妇时,明确提出“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的崭新论断。他说:“说什么‘海外关系’复杂不能信任,这种说法是反动的。我们现在不是海外关系太多,而是太少。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可以打开各方面的关系。‘四人帮’胡说什么‘地、富、反、坏、侨’,把华侨同地、富、反、坏并列起来。这种错误说法和做法一定要纠正过来,要做大量工作,进行政策教育,全国执行。中央已下了这个决心。”在人们还未解除“左”倾思想禁锢的情况下,邓小平表达的这一重要思想,在当时的侨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此后,邓小平又多次批判“海外关系复杂论”,如1978年3月30日会见泰国总理江萨的谈话、4月30日接见来京参观的华侨华人代表的讲话、11月9日在泰国曼谷接见华侨华人代表的讲话等。同年11月13日,他在接见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时特别指出:“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时期,把侨务方面的政策搞得乱七八糟。在国内,不管华侨还是华人的亲属都遭到摧残,动不动就说是有海外关系。有海外关系就是叛国,不少人被捕入狱。华侨、华人不能到中国探望亲属,也不能互相通信。这方面在中国国内牵涉到几千万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起码有五次利用外事场合公开批判“海外关系复杂论”,并且旗帜鲜明地肯定“海外关系”,为“海外关系”平反。

1977年11月28日至12月20日,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福建、广西、云南、北京、上海、天津7个省、市、自治区及中央、国务院16个部委的代表共61人。会议驳斥了“海外关系复杂论”,指出华侨大部分是劳动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小商小贩等。他们是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群众,是我们的依靠力量。华侨中的资产阶级只占很少数,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资本家,他们有在政治上、经济上受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垄断资本压迫排挤的一面,大多数也是爱国的。华侨在国内眷属百分之九十几都是劳动人民。归国华侨绝大部分也是劳动人民。会后,形成了《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并上报中央。1978年1月11日,中央同意了这一报告,并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

1978年1月4日,《人民日报》刊载三篇文章——《在英明领袖华主席、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在京举行,李先念副主席亲切接见到会同志并作重要讲话》、廖承志的《批判“四人帮”所谓“海外关系”问题的反动谬论》、社论《必须重视侨务工作》,公开对“海外关系复杂论”进行全面深入的批驳,详细阐述党和国家对“海外关系”的新认识,在侨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广大华侨、侨眷和归侨同声欢呼,奔走相告。

(二)恢复重建侨务机构

中共中央从思想上为侨务领域正本清源的同时,在组织上着手恢复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各级侨务机构。

新中国建立之初,在中央人民政府机构中就成立了专门的侨务工作机构——华侨事务委员会,1954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中侨委),负责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管理华侨事务;协助中央、国务院研究制定侨务工作方针。1956年10月,又成立了全国归侨、侨眷的群众团体——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全国侨联)。随后,凡有归国华侨和侨眷的市、县、镇大都设立了归国华侨联谊会,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侨联组织网。“文革”时期,在“左”倾思想指导下,1970年6月中侨委被正式撤销,侨务工作划归外交部。接着,各级侨务部门也相继被撤销,各级侨联组织完全瘫痪。大批侨务干部被打成“资产阶级代理人”、“走资派”下放劳动改造。归侨、侨眷基本失去了国家权力的保护,各种敌视华侨和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问题大量出现。

早在1977年9月29日,邓小平就指出要恢复侨务机构。他说:“最近,党的十一大开过了,提出了新的任务。我刚才说有希望,但好多事情还要费劲。比如侨务工作,提到日程上来了,准备恢复过去的侨务机构。没有机构,这个事情就管不了。这个问题要解决,现在正在酝酿。”他还形象地将侨务机构比作“庙”,把主持侨务工作的领导人比作“菩萨”,来阐明恢复重建侨务机构的重要性。他指出:“过去,‘四人帮’破坏统一战线,统一战线都没有了。现在,把‘庙’建立起来,有个‘菩萨’在里面管事,要把爱国人士、民主人士、宗教人士等等都更好地团结起来。侨务工作恢复起来也要花费时间,有个过程。”他还提议由廖承志来当“菩萨”主持侨务工作:“现在先把‘庙’立起来,老‘菩萨’就是这个人,廖承志同志,他当侨务委员会主任多年。‘菩萨’灵不灵,就看‘菩萨’的本事。”

1977年底召开的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建议设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外交部代管。归侨、侨眷较多的省、市、自治区和地、县,也相应建立和健全侨务机构,统称侨务办公室,直属同级党委和革委会领导。侨务工作较少的省、市、自治区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侨务处,也可由外事或有关部门负责。重点侨乡公社,要有专职干部管侨务工作。同时会议还要求恢复归国华侨联合会,并加强对海外宣传工作的领导。

197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侨办)正式成立,主任廖承志。国务院侨办的性质和职能与过去的中侨委基本相同,职能的区别在于协助外交部处理华侨(指那些保留中国国籍者)和华人(指加入外国国籍者)事务,后者原不属于中侨委的工作对象。自1978年起全国29个省、市、区(除了西藏之外)也陆续成立了侨务办公室。

同年4月全国侨联也恢复活动,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于12月在北京召开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侨联委员会。1981年,有关部门确定归国华侨联合会为全国性人民团体,以提高侨联的社会地位,侨联组织随即出现了大发展的形势。此后,国务院侨办还复办了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和泉州华侨大学、暨南大学。各级侨务机构和组织的相继恢复,为落实侨务政策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恢复新中国正确的侨务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十分重视侨务工作。《共同纲领》把“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侨务工作指导思想上升为新中国的国家意志:“尽力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更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党和国家侨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57年党和国家以“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作为制定归侨、侨眷政策的基础和原则,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国内侨务政策,侨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国外侨务方面,从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发,根据国外侨情的变化和各国对华侨华人的政策的变化,制定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和华侨经济问题的方针政策。这一系列政策,使广大归侨、侨眷的觉悟日益提高,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海外侨胞热情支援祖国和家乡的建设,并对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统一战线作出了贡献。实践证明,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共中央制定的侨务工作方针和政策是基本正确的。然而,“文革”期间侨务政策遭到全盘否定,建国后17年的侨务工作,被说成是执行了一条又粗又黑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对归侨、侨眷实行的“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被说成是修正主义的总根子、是搞“特殊化”而遭到批判。

“文革”结束后,华侨华人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中国侨务政策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及时重申恢复“文革”前制定的正确的侨务政策。1977年9月29日,邓小平表示:“过去侨务工作的政策是毛主席、周总理定的,绝大部分要恢复起来,有些需要改正,有些不完善的要完善起来,不妥当的要改进。”1978年1月11日,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的《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的侨务工作,重申恢复“文革”前的关于正确对待“海外关系”问题、关于侨汇与捐赠问题、关于华侨农场与归侨安置问题、关于华侨房屋问题、关于出入境问题、关于华侨学生回国升学问题、关于摘帽子(侨改户)问题、关于做好华侨华人回来探亲旅行的接待问题、关于国籍政策问题等9项具体的侨务政策。文件还首次提出了侨务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即强调对归侨、侨眷采取“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以团结广大华侨,充分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2月26日,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开、完整地重申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侨务政策。关于国内侨务政策,报告指出,要改正过去把所有具有海外关系的归侨和侨眷视作敌对关系的错误做法,充分安定国内归侨和侨眷的心理,逐步解决落实大批受压制的归侨和侨眷的生活待遇和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国外侨务政策,报告强调阐述了四条基本内容:(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是:赞成和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居住国的国籍,反对采取强迫他们改变国籍的做法。凡是已经自愿加入或者已经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就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但和中国人民仍然存在着亲戚关系。”(2)保护华侨正当权益。报告明确提出: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我国政府有责任加以保护,也希望得到有关国家的保障。我们希望国外侨胞成为增进我国人民和有关国家人民友谊的桥梁。(3)教育华侨遵守侨居国法律制度。即“我们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4)保护和发扬广大侨胞的爱国主义精神。这些政策的阐述,无论对归侨侨眷还是华侨华人来说,都起到了安定人心的作用。

二、侨务领域进行全面的拨乱反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在会上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是在“文革”结束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新时期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言书。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12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侨务会议和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这次会议认真总结了新中国建立29年来侨务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指出建国以来党的一系列侨务政策是正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和贯彻。会议强调指出: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发生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彻底地给予平反昭雪,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结论,不留尾巴,向所有受害人和家属赔礼道歉。对被查抄的财物,应按政策予以退赔;对因受林彪、“四人帮”迫害而出国或去港澳的人,也要为他们平反昭雪;对林彪、“四人帮”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种种诬陷,应当一律推倒。对以各种借口拖延平反的,要限期解决。对历史上各个时期被侵占的华侨房屋要限期落实;并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怀归侨、侨眷,给他们以适当的照顾;要改变过去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享受同国内人民一样的政治权利,吸收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入党、入团、参军;工作上要根据他们的专长,合理安排、正确使用,从各个方面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凡是有真才实学的,要同国内职工一样提职升级,授予技术职称;切实做好侨汇物资供应;对回国的华侨学生、归侨、侨眷的子女报考学校,要按国家规定的条件,一视同仁,予以录取。这是侨务领域一次全面拔乱反正的会议。

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中央又多次对涉侨遗留问题作出指示,并制定了一系列落实侨务政策的规定。主要有: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动单位就业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5月国务院侨办、中央组织部、公安

部《关于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归侨、侨眷中冤假错案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抓紧清理归侨、侨眷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10月国务院侨办《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归侨、侨眷在“文革”中被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2月国务院侨办提出《关于对五十年代初期归侨用侨汇集资办的企业的资金退还问题的意见》等。在这些政策法规指导下,各级侨务部门把落实各项侨务政策作为新时期侨务工作的当务之急,全方位地展开了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工作。

(一)平反侨务领域的冤、假、错案

“文革”期间,由于受“海外关系”影响等原因,许多归侨、侨眷被错误地立案审查,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1978年底全国侨务会议和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指出,至今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都要在一九七九年上半年内,坚决彻底给予平反昭雪,实事求是地做出正确的结论,不留尾巴,向所有受害人和家属赔礼道歉,对被查抄的财物,应按政策予以退赔”。

侨务领域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复查纠正归侨、侨眷的冤、假、错案。即在“文革”期间,凡是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中特务、反革命和特务、反革命嫌疑问题的侦察、调查材料而逮捕、拘留的,不论其本人申诉与否,都认真进行清理复查。确属冤、假、错案的,要坚决予以平反纠正,全错的全纠,部分错了的部分纠正,不允许拖延不纠,不错的要坚持。平反纠正后,对他们及其家属在政治上不得歧视。对“文革”以前的案件,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诉的,也抓紧进行复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是认真做好归侨、侨眷档案的清理工作。属于人事档案材料的清理,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由公安、人事、组织等部门,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涉及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由所在单位单独或会同公安等部门研究处理;对于因“海外关系”而填写了《海外关系调查表》、《反革命社会基础登记表》等的应取出销毁;对人事档案中写有不实之词的,也要进行处理;对于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因接受从海外亲友寄来金钱、物品等被当作问题写了检查并装入人事档案的应清除退还本人。凡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案件材料的处理,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妥善处理,有关照片、信件等,除个别外均应退还本人。

在各级侨务部门的努力下,全国各地迅速开展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摘掉了长期戴在归侨、侨眷头上的“右派分子”、“地主分子”、“资产阶级分子”、“特务”、“特嫌”、“里通外国”等各式政治帽子。据不完全统计,“文革”时期共发生涉侨冤、假、错案34539件,到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前,已经平反纠正33056件,占总数的96%。对“文革”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共复查了10155件,占应复查案件的96%。经过政法部门审理的案件,复查改判的近2000件。从648161宗归侨、侨眷的档案中,剔除各种歧视性材料共322987件。

(二)落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经济权益

这方面工作除大规模地清理退赔“文革”时期查抄的涉侨私人存款和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及其他私人财物外,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退还被挤占、没收的侨房,是其中一项主要工作。

1978年初,中共中央在转发外交部党组《关于全国侨务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中强调:“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和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住他们房屋;已占住的,应予退还。”同年底召开的全国侨务会议和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强调:“重申国家保护华侨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住他们的房屋;已占的均应在一九七九年内退还;凡党政军干部强占华侨房屋的,应立即退还,请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对其中典型案件,在严肃处理后予以通报,并在报上发表;一般群众强占华侨房屋的,也应坚决搬出,拒不搬迁的,应严肃处理;对原由房管部门或机关、企业安排占住华侨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请各地将他们纳入一九七九年安排无房户住房计划,优先分给新建住房,将占住的住房退归房主;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退还华侨房屋时,对有关问题不得刁难。”

此后,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落实侨房政策。如1982年国务院侨办和国家城建总局召开的北京等20个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座谈会,就重点研究如何解决“文革”期间被侵占的侨房问题,会后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在中共十二大召开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领导同志邀请了有关省、市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并将《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转发给地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1984年2月,邓小平在视察厦门时明确指示:“华侨的房子,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然后分期交还。”为了加快解决侨房遗留问题的步伐,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

在各地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落实侨房政策取得了突出成绩。到1991年底,各地在“文革”期间被侵占的310万平方米的侨房已全部清退;土改和历次运动中被错收、错征的农村侨房,已落实2200万平方米,占要落实总面积的95.6%。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被错改的侨房,已落实应退还产权124.1万平方米,占应退还产权总面积的40%左右;应退还使用权的已落实44.7万平方米,占应退还使用面积的20%。

(三)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

20世纪50年代,不少归侨知识分子放弃国外优厚的待遇,毅然回国贡献才智。然而50年代末尤其是“文革”期间,他们中的多数人遭到打击迫害。

为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对知识分子真正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1983年4月,国务院侨办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是一支有强烈爱国心和事业心、有较高知识水平的队伍。“在加强知识分子工作中,不仅不能忽略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而且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和照顾”;要“充分信任和正确使用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要“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实际困难,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并要求各级侨务部门“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1985年有关部门又提出了《关于抓紧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意见》,其主要内容有彻底平反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冤假错案、认真清理档案、归还私房财产、发展其入党及解决两地分居等。

80年代以来,对于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归侨、侨眷知识

分子中的冤、假、错案,基本上得到平反纠正。一大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一批用非所学的人调整了工作,许多人晋升了职称,一批优秀归侨、侨眷人才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截止到中共十三大,全国共有17781名优秀的归侨、侨眷被提拔到县级以上的领导岗位。许多地方的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也陆续得到解决。例如,到1984年,广东省撤销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错误历史结论的有200名,对用非所学进行合理调整的有1927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的有1184名,晋升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有4795名,解决有住房困难和夫妻两地分居的有6997名。

此外,还妥善解决了60年代上山下乡的归侨知青问题。“文革”期间归侨知青同全国知青一样上山下乡,其中大多数人到华侨农场,少数到农村社队落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上山下乡的知青陆续回城安置工作,而归侨知青由于亲人在国外,无家可归,无业可就。为此,1984年国务院侨办发出了《关于妥善解决六十年代下乡务农归侨知青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对归侨知青“应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区别对待,妥善安排”的政策,主要在侨办系统内国家投资兴建的华侨工厂、旅游宾馆、引进外资合营企业,以及在各级侨务部门、侨联组织、华侨补习学校、中国旅行社等单位调整安置。

(四)落实侨汇政策

侨汇是我国旅外华侨从事各种职业所获得的,以赡养、供养或扶持其在国内的眷属发展生产、维持和改善生活等为目的的汇款。侨汇不仅是归侨、侨眷合法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对繁荣侨乡经济、发展侨乡文化公益事业,均有特殊作用。因此,保护侨汇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然而,“文革”期间,不少归侨、侨眷因接受海外亲人的侨汇而被当作“反革命分子”、“国民党特务分子”、“里通外国分子”遭到关押、逮捕,侨汇被非法查抄、冻结和没收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使得“文革”期间我国的侨汇收入明显下降。

粉碎“四人帮”后,针对侨汇政策在“文革”中遭到破坏、侨汇被无理侵占的现象,中共中央三令五申,坚决制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或干涉侨汇的错误行为,如有违反,定当严惩不贷,以保护侨胞的合法权益。1978年,中央在出台的有关保护侨汇的政策中指出:“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应予保护和鼓励。要求各级党委认真重视,抓好这项工作,适当解决侨汇收入地区的物资供应。”这样,1978年恢复了侨汇留成(指按比例留给地方使用的外汇额度)和侨汇供应物资(指凭侨汇票证供应的物资)。许多地方还采取措施保护侨汇,优待侨汇储蓄,恢复和建立华侨商店,增加对持有侨汇者的物资供应。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想办法帮助失去联系的一些侨眷同在国外的亲人恢复联系,沟通汇路。这些做法受到广大侨胞、侨眷的欢迎,侨汇获得大幅度增长。例如,到1978年11月底,广东全省侨汇收入比历史上收汇最多的1976年全年收汇额还多9.4%,1979年全国侨汇收入已达6.96亿美元。

但是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侨汇收入出现下降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侨汇物资供应不足,不能充分满足持汇人的需要;二是海外华侨华人回乡探亲,携带外币入境代替侨汇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扭转侨汇收入下降的趋势,1979年12月,国务院侨办进一步“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侨汇收入,切实做好侨汇物资供应”。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侨汇政策来吸引和保护侨汇。如考虑到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并非是国内归侨、侨眷的工资、薪金所得,1980年财政部规定自1980年起侨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如,考虑到以往海外华侨汇人外币以人民币结算的规定使侨汇受到不少套汇损失,中国银行规定于1986年起,侨汇一般不再折算成外汇人民币汇入,可以直接用原币汇款,侨汇收款人自愿办理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此外,为了调动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侨眷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侨汇,国务院规定从1979年7月开始提高侨汇留成比例,赡家侨汇留成由原定的6%提高到30%;建筑侨汇留成,由原定的15%提高到40%。80年代初,国务院又对侨汇大省广东、福建两省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30%提高到50%;1987年又规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留成比例皆提高到50%。此外,为了鼓励华侨、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规定可给予优惠政策,如入迁大城市户口等。

(五)妥善处理60年代初期被精简下放的归侨职工问题

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我国遭受三年经济困难,国家大量压缩城市人口,精简机关干部和企事业职工。虽然1962年6月中央批准的中侨委党组《关于当前压缩城镇人口、精兵简政中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明确规定:“对建国以来安置在国家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的归国华侨工人、干部一般不作为精简对象”,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贯彻执行,一部分建国后的归侨职工也被下放到农村。1983年9月,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规定60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可以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1985年4月又就合理解决被精简归侨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作出《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补充规定》,改变了原规定关于归侨被精简期间不算工龄的做法,而且对原来不执行招收精简职工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作了调整,规定可以按有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

根据这些政策精神,各地对部分归侨职工及其家属重新安排了工作。如广东省对60年代被精简压缩到农村的归侨、侨眷职工进行了复查,恢复工作的有4295名。

在各级侨务部门的努力下,至1989年,侨务领域大规模拨乱反正、落实政策的任务基本完成。十年“文革”和长期“左”倾错误造成的严重混乱局面得到根本改观,侨务领域重新呈现勃勃生机,侨务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党与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关系得到很大改善,广大侨胞在十年内乱中留下的创伤逐渐愈合,他们被压抑的爱国热情又重新焕发,进而积极投身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这一切,为新时期侨务工作开辟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责任编辑:杨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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