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0年代以来新加坡的

摘要;司法是法治体系的基石,司法改革则是推动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新加坡的司法体系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并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然而,学界关于新加坡司法改革,尤其是关于2006年以来新加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研究颇少。实际上,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相应制度也不断完善。新加坡的司法改革独具特色,体现了新加坡司法体系独特特点的同时也能为其他国家的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新加坡司法改革;社区法院;夜间法院;司法公信力;案件管理

司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新加坡的司法改革亦是如此。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法院在首席大法官杨邦孝的领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解决了案件积压问题,自此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一直在世界排名中处于前列。然而,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同样引发了各种问题,故自2006年以来,新加坡法院进行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推动司法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目前,学界关于新加坡司法改革,尤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研究较少,但其成功经验与改革历程显然值得我们关注与探究。

1990年,新加坡进行了司法改革,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有力地减轻了案件积压等问题,赢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邦孝(Yong Pung How)主导了此次司法改革活动,后来其写作的关于该次司法改革总结的书籍《新加坡最高法院——九十年代的重组》(Supreme Court Singapore;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1990s),吸引了位于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的造访,以为该国的司法改革汲取经验。实际上,新加坡通过新技术的使用等方面加强了关于审判的管理,推动司法制度的进步,使其成为“世界最好的法律体系”,或者说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学习的里程碑”。2007年,世界银行出版了《新加坡司法引导的改革——架构、策略和教训》

(Judiciary-Led Reforms in Singapore-Framework,Strategies。and Lessons)一书,指出新加坡拥有全亚洲甚至可以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效率最高和最为有效的司法制度之一;英国最后一任大法官欧文曾高度赞扬新加坡法院利用信息技术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措施,并主张向新加坡学习。然而,即便其司法改革的成果为世界公认,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司法的不公正、不准确及诉讼成本的提高等。因此,自2006年以来,新加坡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探索,以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目前国内专注于新加坡司法改革的研究并不多见,更是鲜有关于2006年之后新加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探究。就国外相关研究来看,也多集中于在杨邦孝领导下的第一轮司法改革,而就该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探索未太多提及。然而,新加坡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采取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制度和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司法改革的经验显然值得探究与深思,也值得引起学界的关注与研究。

一、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1990-2006年)

20世纪90年代之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效率较低,出现严重的案件积压现象。1990年,杨邦孝就任首席大法官,在其领导下开始进行司法改革,通过加强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等措施,提高了司法运行效率,推动了新加坡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完备化。

(一)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新加坡1990年开始的司法改革的推行,一方面迫于司法运行体系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另一方面也基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致。

1.新加坡的法院组织及运行

新加坡司法体制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867年海峡殖民地的成立。根据殖民地宪章,海峡殖民地成立了立法会、法院、总检察署等机构⑨。自1959年6月新加坡自治及1965年8月独立以来,这套司法体系一直延续使用至今,虽然在这期间做出了一些调整,但其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根据新加坡宪法,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国会等的干预。新加坡的法院设有两级,即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组成。初级法院则包括地方法庭、推事法庭、青少年法庭、家庭法庭、验尸庭、小额诉讼法庭等组成。新加坡95%的案件由初级法院审理。

2.司法改革的直接原因;案件积压与经济发展需求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运行缓慢。高级法官们采用了英国的法律原理和实践方式,注重自己作为裁判者的地位而忽视及时判决的重要性,同时,司法机构也缺乏有效方案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家机器的其他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而司法体制却仍然维持原貌。自1976年以来,初级法院采取了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扩大家事法官的审判权及法院文档电子化等措施,但并未阻止案件积压的扩大化。至20世纪80年代,法院体系明显不能负荷其大量的工作负担。1989年,新加坡仅有32个初级法院,但需处理20多万案件。结果就是某些案件的开庭日期被排到了两年之后。同时,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增多,人们纷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使得案件积压现象更为严重。1991年,约有2000件案件等着最高法院的开庭日期,而按照审理的惯例来看,这些案件需要至少5年的时间审理完毕。司法体系的低效是新加坡进行司法改革的直接原因。

更为严重的是,低效的司法体系阻碍了新加坡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制于地域狭小和自然资源匮乏,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依赖于外资的引入和国外市场的扩大。并且,新加坡政府把服务业作为其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鼓励发展国际服务业。独立高效的司法体系,则是保障外商投资环境及服务业质量的重要因素。1991年新加坡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经济规划;趋向发达国家》的报告,明确规定了将新加坡建成世界一流国家的目标,强调了现代化的司法体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因此,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自身的缺陷,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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