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视野下的纠纷解决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反思指出应多关注实践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将法律文化作为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并通过对乡土社会一个纠纷解决实例的剖析证实了在国家法之外,还存在其他东西左右着纠纷的解决,即文化风俗习惯等民间法的东西。

[摘要]法律文化 国家法 民间法

一、实践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反思

我国学者在关于法律文化概念多向度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1.武树臣的观点

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法律设施等方面。总的来说,他的法律文化研究事实上还属于法律史学,他的研究更侧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考察,从而缺乏对实际生活的关注。

2.刘作翔的观点

法律文化是一个宏观的法学新思维,它渗透在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法律文化即体现在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性结构之中,法律文化即是一种历史遗留,也是一种现实创造,过去人们创造了法律文化,今天人们仍在发展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观念与制度在内的整体化文化。总的来说,他的观点包括了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是对过去的总结和未来的创造,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因此更容易被接纳。

3.梁治平的观点

法律文化是一种“安排秩序观念”,一个兼具法学、人类学、哲学思维意味的概念。他眼中的法律文化并不是规范、制度层面上的,也不是一般的观念、意识层面的。他将法律文化概念视为一种立场或方法,“法律的文化解释”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定义“法律文化”研究的一种尝试。他曾提出这样的原则:“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他说他这一原则是对孟德斯鸠的“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的改造。该观点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法律文化概念的阐释,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研究的方法,这不同于以往学者从本体论对法律文化的探讨,更具有实践意义。

综合上述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应该是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的建造,而应当始终以现实为本位,注重对现实财富的挖掘和改造,使概念更具有为实践服务的价值,因此,更多从实践层面上关注法律文化,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去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不失为一种经济化的做法。下面以一个案例来揭示法律文化在实际纠纷的解决中如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方法被应用。

二、乡土社会纠纷解决实例

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提到一个案子,大致情况如下:某村一有夫之妇和另一个有妇之夫通奸达一年之久(先强奸后通奸),后来该女子丈夫打工回来后得知此事非常愤怒,多次打骂此奸夫并以奸夫的家庭成员生命安全相要挟。村委会调解不成,在村书记建议下,该奸夫将奸妇的丈夫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停止对其家庭的人身威胁和财产侵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及其全家人的精神和财产侵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和名誉损害;本案诉讼费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承担少许。

1.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碰撞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找到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却没有通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通奸关系并没有上升到由国家制定法来调整的高度。那么如果依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该案法官应只判决被告停止人身侵害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诉讼;原告赔偿精神损害且负担了案件的主要诉讼费用。这个判决明显游离在国家制定法之外,并且该案件的重心也发生了偏移,本应该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却转移到对被告的精神保护;原告本应成为该案最大的受益者,整个判决却倾斜于被告。那么撇开制定法,法院的判决从何而来,依据何在呢?

2.对案件的分析

(1)该案件的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是受到了法律以外因素影响和制约的,这一因素,就是乡土社会的潜在的文化风俗习惯。在农村,男女通奸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是要受到众人的鄙视与谴责的,在乡土人的心目中,通奸就是“犯罪”。在乡村,许多人愿意通过“私了”来解决强奸的纠纷,因为女的若被奸污,她以后的婚嫁都成了问题,所以女方只好委曲求全与强奸自己的人结婚,接受对方的经济赔偿,然后息事宁人。同样是这个道理,中国传统文化里女子的贞洁是非常重要的。该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甚至更多的是主观意志(中国传统文化)作用的产物。

(2)该案法官不愧为村民的“父母官”,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可谓和谐圆满,皆大欢喜,没有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情况发生,对立的双方都心甘情愿服从判决(服“法”)。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圆滑地徘徊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据案情详细介绍,法官对被告如是说:“从法律的角度,你向原告要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你要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何况你的妻子也存在过错,你向原告要那么多钱是不合理的”。此处法官用国家制定法来震慑被告,迫使他接受协议的安排。而对于原告,法官则这样说:“事情根源完全在你,你对被告妻子强奸后两人又通奸,严重破坏了人家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官再三强调“行为违法”,一个应该通晓国家制定法的法官不会不知道国家法律并未对“通奸”做出规定,却口口声声说原告行为“违法”,该行为是违背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官将这些“活法”作为规避制定法的方式。

村干部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正如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提出为什么要送法下乡?是因为国家权力还无法完全涉足偏远的乡土领域。在送法下乡时,村干部在消除国家权力的象征——法律,与乡民之间的生疏感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既有效的引入了国家法律,又维护了村干部的权威,使纠纷得以完美的解决。

三、结语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社会调控的手段之一,不应该是独立和僵硬的运作,而恰恰应真正融于社会生活当中,与活生生的实际相联系,来解决“现实中的纠纷”。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法和民间法相结合的法律多元化体系。

笔者认为除了注意法律文化結构中法统和法体外,应加深对于法律思维的理解和关注,将法律文化当做一种思维运作的方式和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待。这样能够更好地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和融合,建立和谐的法律多元化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代序.梁治平自选集.

[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1994.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2000.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一个新文化概念的取得及其“合法性”.法律科学,1998,2.

[8]南晓雪.反思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9]李传.民间法与法律文化方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10]邓建民,敖惠.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冲突下的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为例.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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