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对生态保护法治化的贡献

摘 要: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是全民信仰宗教的民族,在其宗教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保护理念,对该地区生态保护极具助益。宗教的普遍性和世俗性使得在该地区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具有了必要性与可行性;而宗教的神圣性和组织性又为在该地区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提供了重要途径。因而,在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中应当改变盛行已久的法律与宗教过分分离的思维模式,对宗教信仰这一地方性知识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宗教信仰;生态保护法治;可能贡献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3-0106-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08ZK3057)

作者简介:李长友(1965-),男,黑龙江伊春人,法学博士,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文平(1964-),男,黑龙江绥化人,管理学博士生,吉首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化模式相适应,在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呈现出了明显的理性建构主义倾向。在这一思维模式主导下,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呈现出了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法律制度的建立方式主要是理性构建,其中移植占有很大比例,没有对我国各民族的生态文化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过分依赖国家的力量,忽视了民间组织在生态保护中的积极意义。导致的结果是:本土资源在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使得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的形式化色彩极为浓厚。这种情况在具有特殊文化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以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的生态文化为例,旨在阐明通过宗教信仰在生态保护法治化方面的积极意义及其实现途径。

一、宗教的普遍性: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的必要性

依据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也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由此可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其次才是区域自治。换言之,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依据是该地区的民族性。因而,民族性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特征。从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来看,民族文化的形成显然与宗教信仰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宗教文化是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性也构成了其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宗教文化的世俗化是该地区宗教文化的重要特征。而“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1](P60)是历史地凝结成的人类的生存方式。我国之所以对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该地区宗教信仰的普遍性使然。

在青藏高原地区,宗教信仰与民族生态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佛教传入青藏高原地区之前,该地区盛行苯教。苯教是生根于原始公社时期,后来遍布青藏高原地区的一种固有宗教。苯教之所以崇拜世间一切万物,之所以认为万物有灵,是因为限于人类早期的认识水平和生活技能而产生的对自然界各种奇异现象和巨大能量的恐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敬仰、误解和与之保持协调关系的方法。它不仅是一种精神信仰,而且是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生活方式。在藏族先民的眼里,一切自然物都不是死的,而是生命的一种状态,并且其能量超越人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灵性物。

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统一了西藏高原,建立了著名的吐蕃王朝,先后从唐朝和尼泊尔两个渠道引进佛教,印度佛教开始在我国藏区传播。并随着文成公主进藏,佛教开始传入青海藏区。[2](P20-21)佛教传入吐蕃后,以其珍爱生命和提倡人自身修炼的禁欲主义教义,对苯教中滥杀生命的成分作了一次改造,从而净化了苯教,使世间万物真正成为神,并受到尊崇。此外,在佛苯融合的过程中,佛教出于自身传播、发展的需要,也是因为苯教万物有灵思想在藏族中根深蒂固、不可改变等缘故,毅然把苯教的一些地方神收纳为佛教的保护神。佛苯融合的结果,不但没有抛弃藏族传统的自然观和环境观,反而使其得到了改造、充实,使之更加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3]

在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具有普遍性。宗教生活构成了该地区世居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其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基本要求构成了该地区有关生态保护的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方面。

法人类学家指出:“法学和民族志,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他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4](P73)启蒙思想家也指出,风尚、习俗和舆论“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5](P73)由此可见,在法治建设上无论人们多么看重理性建构主义,但法律的运作离不开民族文化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法律只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治是地方性的,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亦不例外。从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既然宗教信仰构成了有关生态保护的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方面,对该地区生态保护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认的。

二、宗教的世俗性: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的可行性

宗教往往被认为是超世俗的、彼岸的。因而,一方面,人们往往将宗教的影响限制在人的内心,另一方面,认为宗教信仰是信教徒的事,与一般人没有多大关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宗教确实是影响人的内心的,但这种内心活动必然会反映到人的行动上来。因而,宗教也必然具有世俗性的一面。这种情况在全民信仰宗教的民族和地区显得更为突出。

一如前述,在青藏高原地区,藏族、蒙古族和土族普遍信仰藏传佛教,而回族和撒拉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在宗教信仰和特殊的自然环境的影响下,五大世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中可谓形成了独特的生态文化。从产生及运行的基本情况来看,生态文化不仅是各民族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宗教世俗性的重要表现。

就藏族、蒙古族和土族的生产生活来看,藏传佛教中关于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其生态保护方面已经完全被世俗化。

在藏传佛教的影响下,藏族、蒙古族和土族的生产生活中广泛流行着以自然崇拜为重要内容的生态文化。在藏文化中,很多山、水、树木、动物都被神化,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就神山而言,在青藏高原地区可谓形成了庞大的体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就有冈仁波钦、雅拉香波、念青唐古拉、工布本日、泽当公保山等;在青海省境内的主要有阿尼玛卿、年保叶什则等;在四川省境内更多,包括日松贡布圣山、贡嘎圣山、雅拉圣山、塔公圣境、跑马山、墨尔多圣山、岗波圣山、杂日扎圣山、东谷圣山、色忠日圣山等;在云南省境内的有梅里雪山。[6]在藏族群众的生活中,神山是作为佛事活动的场所,被视为修持行道的理想境地,极力保护神山是题中应有之义。

除了崇拜山体之外,崇拜水体、动物和植物也是藏族自然崇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藏族生活地区,分布着大大小小数以千计的湖泊。其中比较著名的,位于西藏自治区境内的主要有当雄县境内的纳木错湖、羊卓雍措湖和玛旁雍措湖;位于青海省境内的主要有青海湖和孟达天池;位于四川省境内的有木格措湖和新路海。凡是被视为神水的湖泊或河流,不允许将污秽物倒入水体中,更不允许在水中大小便等。在藏族人的心目中,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藏族对动物的态度不但十分友好,而且对其中的一部分有一种虔诚的敬畏之情,甚至达到崇拜的地步。藏族的动物崇拜包括崇拜力量型动物(如崇拜大鹏和狮子)、崇拜智慧型动物(如崇拜老鹰、布谷鸟等)、崇拜龙类动物(如崇拜鱼、蛙、蛇等)。[7](P154-163)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和膜拜行为,植物崇拜存在于世界许多民族之中,藏族亦不例外。藏族日常生活中崇拜的对象主要有莲花、旃檀、菩提树、芥子、茶叶、豆子、青稞等。除此之外,藏族还将一些树木(特别是古树)视为神树,加以崇拜。[7](P268-278)无论是水体崇拜,还是动物崇拜,抑或是植物崇拜,其最终结果必然使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在藏传佛教的影响下,蒙古族也形成了与藏族相似的自然崇拜文化。例如,蒙古族认为,火既能带来巨大的益处,也能带来重大灾难,火像人一样,有灵性、善良,是光明、洁净的化身。火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既被看成是家庭一切幸福、平安的保护神,又被当作传宗接代的源泉。再如,蒙古人把水看作一个神灵。在他们心目中,水同人一样有思想、意志和感情。为了不冒犯水神,理所当然要屈从、感激、膜拜,提出很多禁忌。不允许在河里洗澡,禁止水中洗涤衣服以防止增加雷鸣和闪电。[8]在生态保护方面,蒙古族还有许多自然禁忌。忌挖堵泉眼,忌在泉水处便溺;禁止人们从井水口迈过,已打出的井水不准再倒回去;忌在深山乱喊乱叫,忌在深山打猎、污染、喧哗(除非宗教祭祀时);等等。[9](P482-483)

在藏文化的影响下,[10](P530-531)土族也是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在藏传佛教的影响下,土族亦形成了自然崇拜文化。青藏高原是山的世界,境内庞大的山系纵横交错,随处可见。即使在土族比较集中的农业区也大多是地势高峻、群山巍峨。土族一直相信这些山上有山神,并把此山作为神山加以膜拜。土族为了祭拜这些山神,修建了一些象征性的建筑,如嘛呢堆、崩康、俄博等,这些标志性建筑就成为人神联系、沟通的通道和中介,对山神的所有祭拜都在这些地方进行。[11]除了山神之外,土族对水体、部分动物和植物也具有一定的崇拜心理。

伊斯兰教中关于生态保护的文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饮食禁忌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文化。伊斯兰教在对穆斯林的饮食方面设置了许多禁忌,如禁止食用猪肉、自死动物的肉、动物的血液和诵非安拉之名屠宰之物的肉;禁止食用凡有犬齿且猎食其他动物的猛兽、凡有利爪且捕食其他动物的猛兽以及大象、骡子、鼠类等。这些宗教禁忌的最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态保护,而是为了保持纯洁的心灵和健康的身体,但其运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生态保护。二是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门要求。伊斯兰教在生态保护方面的总原则是:人与自然相依为命,和谐共处,共存共荣。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如节约资源,禁止浪费;禁止乱砍滥伐,乱捕滥杀;保护动物有回赐,伤害动物有罪;等等。[12](P166-168)

从现实情况来看,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回族和撒拉族当中可谓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虽然该地区有些回族和撒拉族时而出现喝酒的现象,但在饮食方面决不越雷池一步。这足以说明,在该地区的回族和撒拉族中,伊斯兰教在饮食方面的基本要求已经完全得到了执行,其中所蕴含的生态保护理念已借助于饮食禁忌而完全世俗化。与此同时,伊斯兰教在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门要求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回族和撒拉族当中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执行。根据笔者的调查,撒拉族一般都有植树造林的习俗。在撒拉族居住的院落当中,一般都会看到有一块地专门用来种植花草树木;而在院落的周围一般都会看到高大的树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与饮食禁忌相比,伊斯兰教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门要求并未完全世俗化。笔者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很多穆斯林在生产生活中不但不重视对花草树木的保护,相反,践踏、破坏花草树木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每年一度的虫草采挖过程中,其中回族和撒拉族成员所占的比重较大,对高原草垫造成了一定的破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与该地区的回族和撒拉族不完全了解伊斯兰教关于生态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关系密切。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清真寺来开展伊斯兰教关于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的大力宣传,完全有可能将其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彻底世俗化。

生态保护法治化的关键在于良好的生态保护立法能够获得普遍的遵循,那么生态保护法律怎样才能获得普遍服从呢?笔者认为,只有贴近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并能够为人们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的法律才能获得普遍服从。“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13](P10)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14](P169-170)既然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所蕴含的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在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已基本被世俗化,是该地区世居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那么,在该地区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就完全具有可行性。

三、宗教的神圣性和组织性:通过宗教构建生态保护法治的重要途径

法律是一种理念性存在,它需要制度,但更需要人们的感情投入和观念支撑。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神圣性,而且历史证明,法律获得神圣性是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神圣性之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文化传统或宗教。我国学者指出:“任何一种法律,倘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诉诸人们对于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不能不依赖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最能够表明这一点的乃是传统。”[15](P289)可见,无论人们多么排斥文化传统,但法律必须从文化传统中来,而这一点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中往往被忽视,生态保护法治建设亦不例外。既然宗教信仰构成了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之生态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该地区生态保护法律规范就必须从这一文化传统中来,否则所制定的生态保护法律就无法获得神圣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研究表明,基督教神学借助上帝的力量,把法律从世俗规则上升到神圣旨意,使法律从人的工具变成了人的信仰,从而使“法律至上”或“一切服从法律”等法治的核心理念在人类社会确立,[16](P217)使得法治成为了可能。从西方的经验来看,虽然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距离人类的生活越来越远。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使法律获得了崇高的权威,产生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忠诚,而这正是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构建法治社会所极为缺乏的因素。如前所述,在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中,宗教活动具有普遍性。例如,藏传佛教不仅规定了较多的宗教节日及宗教活动,而且藏族、土族和蒙古族群众虔信藏传佛教,有很高的宗教热情。他们以活佛为精神导师,以“三宝”为皈依处,朝拜寺院、奉献财务布施。同时,几乎家家设有小佛堂,供佛献祭、煨桑挂幡、放禄马、转廓拉、诵常念经等等,随处可见。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民间宗教活动,常见的有嘛呢康活动、斋戒活动、祭俄博、转山、转湖、绕塔朝佛、延僧诵经等活动。[2](P334-336)宗教活动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宗教信仰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神圣性。因而,在该地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中确立与宗教信仰没有契合点的生态保护法律规范,就很难乃至无法获得神圣性。

由上可见,在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在大程度上是勾连在一起的。完全可以这样说,宗教信仰构成了其传统的基础,而且对有的民族而言,宗教信仰即是其传统的全部。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神圣性与其说来自于传统,还不如说主要来自于宗教。因而,在该地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中,与其说依赖于传统赋予法律规范以神圣性,还不如说依赖于宗教赋予法律规范以神圣性。宗教信仰为生态保护法律规范之神圣性的获得,进而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要途径。

青藏高原世居少数民族所拥有的宗教色彩比较浓厚的生态文化与该地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之间的关系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首先,在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中,应当超越盛行已久的建构理性主义,以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为视角对地方性知识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应当具有区域性和民族性,而不应当是一个统一化的模式。其次,应当改变以往过分强调法律与宗教过分分离的思维模式,宗教信仰这一“精神鸦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怕;相反,在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它不仅是功能性的,而且对法律的神圣性这一法治的必要条件的形成极具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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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介忠)

On the Religious Contribution 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terpretation from Ecological Culture of Native Minorities in Qinghai-Tibet Plateau

LI Chang-you,WU Wen-ping

(College of Law,Jishou University,Jishou,Hunan 416000,China)

Abstract: The native minorities in Qinghai-Tibet plateau all believe in religion.Their religious culture contains abundant concepts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favoring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is area.The universality and secularity of region enables ecological rule of law in this area to be necessary and possible,the sacredness and organization of religion supply ecological rule of law in this area with important ways.Therefore,the long prevalent thinking mode which excessively separates law from religion should be changed in ecological rule of law,and religion,as the local knowledge should be given enough attention to.

Key words: religion;ecological rule of law;possible 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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