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司法体制改革60年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建设60周年的光辉历程中。有不少经典和难忘的历史事件注定会永远留在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里程碑上,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走向法治之路的历史见证。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时刻,重温已往的法制建设进程。对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0年5月——1954年9月:建国初期的《婚姻法》和《五四宪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为何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这么一部法律?曾参与起草当年《婚姻法》成员之一的原中央妇委委员罗琼是这样解释的: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没走多远就到了。刘少奇说:“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中央妇委借用了东柏坡老乡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她们首先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表明。当时在已解放的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

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进发。《婚姻条例》草案曾修改过三四十次。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成文宪法。“五四宪法”以及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体制与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完备的规定。一是确立了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架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业已确立的条件下。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并把司法机关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二是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三是改变以往上级法院领导下级法院的体制,建立了法院内部监督体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四是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五是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上述制度设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直到今天。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宪法原则仍然是我们进行各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谈到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时,不能不说一下新政权的司法操作问题。

1949年2月颁发的中央“二月指示”里明确规定。在当时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而那时候,只有婚姻法、土地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几部法律,主要还是靠政策,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解释。除此之外,就是靠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来判案。在这方面,董必武的作用功不可没。1954年他当选最高法院院长后,特别重视直接总结审判经验来指导办案。1955年,他提出对刑民事案件进行程序总结,于1956年制定出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民事审判案件程序总结。接着董老又调集了19000多个案卷。从中选取5500多件案子为基础,制定了《罪名、刑种、量刑幅度的总结》,确定了9类罪、92个罪名、10个刑种。大大加强了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可以说。董老是新中国审判工作的奠基人。

1957年——1978年:司法虚无主义泛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遇空前劫难

建国之初的法律与司法革命,在中国大地上创设了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与司法系统,揭开了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的历史新篇章。但是,在后来的历史岁月中,这一法律与司法革命进程遭遇了严重的挫折。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此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延续。经过这三次运动的冲击,法律与司法虚无主义思潮开始泛滥,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司法机关的“取消风”。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人帮”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实行军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经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196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沙洋农场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K七干校”。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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