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 要:本文在阐诉了民事证据制度和公证制度等相关概念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公证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和公证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升华,以及能够产生的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公证;民事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7-0000-01

 一、民事证据制度和公证制度概述

(一)证据制度概述。

证据制度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程度、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的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问题不仅有专章规定,而且在许多诉讼制度和具体程序的规定中,也有不少涉及证据的条文,所有这些有关证据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证明制度,在构建社会信用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公证制度属于以向社会专门提供信用服务的司法信用制度。其中,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它是指公证制度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作用的领域和基本功能。公证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公证是最先介入公民、法人的经济、民事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纠纷、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是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和国际间交往都离不开公证文书,这种效力是其他证明文书所不具有的。与诉讼制度不同,公证制度的宗旨在于预防,而非解决纷争,主要活动在非诉讼领域,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2.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职能作用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将公证的作用归纳为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四个方面。从公证的实践看,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1)引导服务功能,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公证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司法部门。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如公证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的服务,将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公民,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公证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3)监督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案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沟通媒介作用。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公证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保护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地位和作用的升华

(一)公证工作对审判工作的积极影响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同属于程序性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证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密切联系可以看到公证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证证明可以减少发生争端的可能,减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现实中大量的以非诉讼证据效力形式表现的公证书的存在,使公证的这一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第二,公证能为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一种便利和保障。第三,一些公证行为成为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根据。如《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规定,随着公证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的多样化,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在逐步扩大,不仅为当事人减轻了诉案,也为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二)公证证明对民事诉讼具有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的证据审查标准比一般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宽得多,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即应认定公证效力。一方面,公证书是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另一方面,公证证明以国家证明权为后盾,国家证明权与司法审判权又相互衔接,决定了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审查只能有限审查。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公证文书事实上构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制约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减少人民法院工作量,有利于诉讼经济,避免诉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证明权与审判权相得益彰之所在,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公证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三)证据保全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独特作用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法院系统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改革的实质主

要是围绕证据展开的。这为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及公证证明的特殊效力这一特性,公证证明的介入使得经公证的证据在效力上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对法院来说,公证的介入不致因证据的可信性不足而使法院进行多次取证造成诉讼程序的不安定,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有公证机构介入证据保全,因此,这种证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其证明力比一般证据更强,也容易为法院所采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取证效果。目前,保全证据公证有发展迅速形成热点之势。在保全时间上,公证机构不仅能在诉前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而且也可以办理诉讼证据保全公证;在保全事项上,既可以是诉讼事项,也可以是非诉事项,而且非是诉事项保全证据公证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保全的对象上,保全证据公证覆盖面极广,并且随着发展还将更广。现在已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公证机构能够在诉讼执行阶段进行证据保全。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证明以其特殊的证据效力,正越来越多地为民事诉讼所用,公证作为非诉活动与法院诉讼活动结合在一起,将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荣元:《社会化机制的公证制度》,《中国公证》2003年第4期。

[2] 郑云鹏:《公证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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