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简介:郭静娴(1995-),女,汉,河南省林州市,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褚畅(1994-),女,汉,河南省洛阳市,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价值的规范体系,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而司法体制改革也是涉及宪法体制的宪法问题,司法改革是为了完善司法体制和制度,就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那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即如何根据我国现状进行改革,就是这篇文章主要陈述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司法改革;改革方向;改革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对旧有的司法体制、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制度除弊创新,即革除其中阻碍司法正常运作的弊端陋习。而实践,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作为引导,因此,只有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希冀目标,才能在正确目标的指引下正确地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无疑是这份指南的源泉,它内在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要素,则是指导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涵理念。

一、从司法体系本身确立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

制定目标,需要立足于自身现状和自身特点之上。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审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在思考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发现宪法中带有指导意义的要素,契合宪法思想,完善司法体制。

(一)方向之一,司法体制趋于保证民主

在我国,人们更多地将“人民主权”朴素地表述为“人民当家作主”。从宏观上讲,司法民主是指司法權来源于人民,司法旨在打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的;从微观上讲,司法民主是指在承认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其中并对其程序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其意见予以同等重视,它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诉讼当事人的。在司法民主这两层涵义中,前者是宏观意义上的司法民主,后者是微观意义上的司法民主。

(二)方向之二,司法体制趋于完善法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司法法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法治是法治原则和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在内容上,司法法治包括两大层内涵。首先,司法须合法。其次,违法司法依法负责。作为正义的守护使者,司法人员不但要“护法”,而且更要带头“守法”,其亵渎法律的行为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方向之三,司法体制趋于维护人权

人权保障和救济的方式方法具有多样性,但终究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也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而且司法机关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保护任何权利受侵害的社会主体的实体权利和诉讼主体程序权利。所以,人权保障的最终手段还是依赖于司法。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权的守门神。我们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司法人权,因为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二、从宪法角度分析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

根据宪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不仅应从司法体系本身进行分析,而且应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考究宪法中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哪些具体的规范指引,明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并在此框架体系内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与界限,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实践司法体制改革。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宪法蕴涵的社会主义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司法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司法工作要在立足国情、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吸取外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在司法的改革创新中,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司法的普适性与司法的文化传承性的统一、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的科学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精神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尤为突出。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就是往往需要由司法效率来保证。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还可以使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同时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司法权机关的根本宗旨和宪法职责。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自身的趋势,而改革的具体措施应当通过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设计使这些精神和原则体系得以贯彻落实。

(一)净化司法环境

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腐败略显严重,且腐败情况一年甚于一年,性质日趋严重。提起对司法腐败的各种研究,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本的办法就只有司法法治,以法治司法。这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模式,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由于现代法治处于初级阶段,司法腐败空前的泛滥,在“司法大检查”的实践中,人们注意到了司法腐败现实的和潜在的危险,这决定了司法不但存在着独立的一面,还存在着受制的一面。

(二)进行司法公开

从微观意义上来说,审判公开就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坚持审判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具体审判流程中,审判公开主要包括审前程序公开、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司法公开是保障权利的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只有这样,司法公开原则才得以彰显。

(三)保障司法人权

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是为权利而存在的,它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为保护人权,不仅要避免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且要在权利被侵犯后给予及时、公正的程序救济,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在法官面前充分陈述意见、辩论以及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司法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如果被侵害的权利不能获得公正的程序救济,那么对于权利的被侵害者来说,所谓“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纯粹就是一句毫无现实意义的空口号。可想而知,在当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司法过程运作的权利丧失殆尽时,司法也非司法。

因而,司法体制改革是涉及宪法的重大问题,应当确立合宪性观念,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从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N].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2]王天兵.论宪政视角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理念[D]湘潭大学.2005.4

[3]韩大元.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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