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用

摘 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司法制度相对不完善等原因,马锡五审判方式被不断地重提。本文就马锡五审判方式适用的理解、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司法制度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适用的理解

现代审判方式,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起源于文艺复兴后的欧洲,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基本确立了现代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如程序法定、审判分离等。此审判方式拥有严密的体系间监督和克制,即使审判人员有渎职甚至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可以很快被发现和改正,这与其发展的过程中与民主与自由的需求共同发展有着很深刻的联系。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借鉴了很多国外的诉讼和审判理论,至今已经基本确立了自己的审判模式,可以说也是架构在工业革命诞生后形成的这些法学理论之上。因此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没有经历过一系列民主革命和社会变化的中国人民,尤其是中国的农民能否完全接受这样的诉讼和审判方式?通过调查,大部分农民对诉讼怀有一份很深的不理解和排斥,总认为与法院有了联系就是自家办了坏事一般,如此不利于诉讼的开展,尤其经过冗长的审判后还得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就让农民对法院的信任降低,最终出现有“冤”不敢诉,这将难达到法制建设的目标。

反观在新民主义革命之中出现的马锡五式审判,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采取这种深入农民之中,在田间地头为农民解决争议,以调解作为主要手段的诉讼和审判方式,虽然在很多地方与现代审判方式相悖,但却赢得了较高的评价和人民的拥护,原因何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历经了几千年蒙昧的生活,对自己的民主权利和政府、法院的认识还达不到现代宪政建设的要求,强令农民完全理解没有压迫和没有阶级的思想是不可能的,唯有通过长时间的潜移默化才能做到。而现在农村中故老相传的“清官名判”,诸如包拯宋慈等人都是通过深入人民之中——这种超越了英美法系的纠问式的取证、起诉和判决一个机构同时承担的形式受到了大家的支持和拥戴。在调查中,很少有农民参与过诉讼,主要障碍是打官司成本太高,同时法官不了解实际情况,判决结果难免有失公正。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同程度的落后,致使农民排斥诉讼,法院作为农民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作出使农民信服的判决,从而使法院的威信大大下降,现代民事审判方式在农村无法顺利运行。而马锡五式的审判即是法官在田间地头同大家交流,让当事人看到办案的全过程,最终不仅用法律,更加以情理来让当事人认同判决。这样的方式与我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很是符合,即法官是大家熟悉而且相信的品德高尚的人,处理案件和纠纷的过程又是在我自己的监督之下,说服的理由是可以接受的、符合思维习惯的内容,自然能够让人心服口服。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农村的诉讼和审判状态之所以不尽如人意,而原来的马锡五式审判却深得民心的关键在于没有给予农民一个消化和理解新的法律思想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机会。显然我国没有时间再去经历一次次的民主革命,因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中国农民能够接受和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汇之处入手。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适用的问题与解决

通过调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尽管现在马锡五式审判已经没有了直接适用的可能,但其在农村的切入点却给了我国很大的借鉴。例如,如何让农民相信法官能公正审理,就要让他们真真切切地看到法官审判的过程,包括最初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和判断以及最后定案的依据。这里面就需要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够真正深入田间地头,从调查开始,一边执行自己的任务,一边接着调查的方式为大家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比单纯死板的法律教学班要更加容易接受,毕竟有了真实的经历才会留下真正深刻的印象。这样,一个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判决的过程就成为了解决纠纷和普法宣传的结合,不需要农民去记住法律对哪个具体条文的记忆,只需要他们明白法律的基本精神——公正、平等,并对国家贯彻这样的精神有足够的信心,就能够在不久的将来真正地推行如今法律制度下的这种审判方式。

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如何保持程序在这样的过程中不失公正和合法性?如何保证案件的时效要求?下面就这些问题予以阐述。

第一,如何让法官进入基层进行审判。学习马锡五式审判的精神,就是要求司法人员能够近距离的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用直面对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制度规定了我国法官的类似于“坐堂式”的审判方式与此完全矛盾。我国的立法目的在于让当事人主动找到法院解决这样的纠纷,而不是让法官主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虽然有诸如村民调解处这样的纠纷解决组织,但没有公权力的一个组织很难有太大作为,而且没有一锤定音的权利也不值得当事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因此,要让法官走出去,这对于很多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有着非凡的意义。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庞大的农民数量,这使得很难做到让法官挨家挨户地做普法宣传,而过于轻松的审判又会使得一些人滥用这样的资源。为了完成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基层法官深入基层是必须经历的一个时期,也许在未来可以回到如今的审判制度,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让人民经历诉讼的过程,法制的观念永远也无法真正地深入人心。

而另一方面,基层法官的数量也是制约这一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现在的法官数量勉强可以支撑案件的数量,但当法官走进农民身边的时候案件的数量会以几何倍数的速度增长,这就要求必须具备大量合格的基层法律人才。而缺少这样的人才,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去工作,另一方面,一些法律工作者的素质难以达到公正和平等的要求。针对这个问题,可以效仿古代良将选精兵的方式,即一方子弟安一方水土的方式予以解决。在法官的培养和选用之上,可以以乡甚至以村为单位推荐子弟来专门的法律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结束之后作为人民法院正式聘用的法官再回到自己的家乡进行相关工作。其好处有三:一,作为乡里熟悉的人,大家对其品行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认同度很高且熟悉和考验成本极低;二,如此审判员回到家乡,由于熟悉生活环境、人文风情和乡理乡俗,简单容易地传播法律的成本也极低;三,将家乡建设得更加美好和和谐是每个人的愿望,所以相对于其他法官,这样的“土生土长”的法官就不容易懈怠和敷衍。

第二,关于取证、审理和判决的监督。法制监督是一个国家法律建设的重要评价目标,也是现代审判方式相对于以往的审判所不同之处。因而在建设新型审判制度之时,若无正常的监督即会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几乎是由法官一个人决定所有的事情,这必然不符合现代分权制衡的要求。所以,想要在中国实行新式的、融合了马锡五式审判的审判方式,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予以实现:(1)构建一个类似于安全部门的层层负责的监督机构。由省一级或市一级专门成立针对农村基层法官的监督机构,由监督员不定期地调查各个法官的案件处理情况。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在农村处理案件的时候需要同当事人进行类似于情感或道德的交流,但最终还是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处理案件。作为专门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对此自然应当熟悉。因此,监督员在深入基层的时候,可以直接调取审判员的调查、审理和判决的记录进行分析和判定,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否出现审判员滥用职权的情况。又由于监督员不一定来自于其所监督的地方,就不会受到当地一些错误习俗的干扰,更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获取资料之后,再由基层的监督员将情况反映到上级,由有撤销审判能力的机关进行最终的判断。(2)建立两个审判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体制。相邻的两个审判员如果发现了对方的疏忽或是错误,或是如果基层群众没有受到公平的对待,其就可以选择临近审判员进行救济,而接到请求的审判员直接向监督员进行汇报,再适用上面的程序,就完成了监督的过程。审判员之间相互监督,一方面解决了基层出现难以判决或是错误判决的情况时,上级很难及时发现和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民能够就近找到救济的途径。当然,如果几个相邻的地域的审判员串通起来互相包庇,则有巡查的监督员进行监督,如此可保监督的有效进行。

第三,如何让法律能够为农民很容易的接受。将马锡五式审判引入农村的目的在于改变农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故在注重审判正常进行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宣传的重视,这有两种方式:(1)通过基层审判员的言传身教。这是最基础也是最有效的的方式,是推行这个制度的精髓。通过正式的学校法学教育培养审判员,并让他们进入基层与群众朝夕相处,就是为了让群众近距离地接受法律,看到法律的运行和法制的精神。此方式无固定的模式,是通过审判员的言行举止,通过他在审判过程中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运用法律条文来解释解决现实之中的问题,如何最终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来对群众进行法律上的教育。群众可以很方便的在自家门前看到法官的工作过程,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发文并即时获得回答,这样简单的方式很适合群众的接受,因此这样的审判和教育方式很有存在的空间和价值。(2)配合相关的审判活动,展开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传统的法制下乡活动并非没有可取之处,之所以收效甚微在于其不能做到知行合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前面的方式,基层审判员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实践内容,但是这样的内容显然只有当事人才能真正去参与和了解,对于其他群众不过是个看热闹的过程。如何将这种“看热闹”的知识最终固化为脑中的法律意识呢,就可以通过符合当地风俗的课堂式教育来完成。在农闲或是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实践组织群众对刚刚结束的一些纠纷进行分析,对其中体现出的法律内容进行教学,既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又能够将一个具体纠纷化为整个集体法律水平的提高,两全齐美。

三、结语

通过审判员深入基层,既解决了群众纠纷,又完成了法律的宣传,配合法制监督的同时进行,平衡司法理念“超前性”与农村司法需求“滞后性”、 司法制度“程序性”与农村司法需求“轻程序性”、 司法形象的“严肃性”与群众司法需求“亲民性”的矛盾,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审判方式与当代司法相融合,使现代司法审判方式在农村地区的执法盲点得到弥补,必将使得占我国人口大半的农民获得更为先进的法制理论和精神,从而改变整个国家的风貌,最终完成我国法制国家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5-60.

[2]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J].法律科学,2008(2).

[3]张卫平.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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