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录培养改革背景下民法课程设计与公安职业教育探析

【摘 要】针对以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为招录对象、以基层公安民警为培养对象的培养招录改革,公安职业民法课程设计应以公安工作中民法的适用需求为导向,定位于“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技能+研究能力”的课程目标,并据此探索民法课程模块设置及不同警种的民法教学内容选择。

【关键词】公安招录培养改革 民法

课程设计 公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2C-0077-03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安招录培养改革的重点是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县(市)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自此,改革试点工作给公安职业教育带来教学对象、培养对象、职业培养目标三个方面的重要变化。教学对象从高中毕业生转变为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培养对象从从事公安工作的民警转变为定向基层民警;职业培养目标转变为应用型、复合型的职业人才。全新的招录对象和人才结构要求全新的教育培养质量;全新的教育培养质量要求全新的培养方案。因此,依据对公安工作民法适用需求的调查,针对定向基层民警特点创新民法课程设计,已成为公安职业教育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民法课程定位和目标设计

有关公安院校类民法课程定位,一般认为,民法课程应成为公安类院校的专业基础课程。公安招录培养改革试点中,试点班分为士官班和大学生班两种类型,民法课程为士官班治安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值得探讨的是,民法作为公安职业教育的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的范围是否应扩大到各个专业的各个层次,以及课程性质是否应与不同培养层次相结合。民法基础知识教育属于法律基本素质教育,应是民警基本素质教育的内涵之一,民法课程开设范围应扩大到公安专业的所有层次。但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应根据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历层次有区别地安排,各专业都应学习与本专业相关的民法知识,治安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还应学习民法通识知识。士官班的民法课程应设定为必修课,因退役士兵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民法基础知识的学习;大学生班的民法课程应设定为选修课,因大学毕业生的专业多元,有些在大学期间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民法基础知识,特别是和公安专业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的学习。

公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职业人才。与此相应,民法课程目标应从传统的重视传授民法理论知识的课程目标,转向以公安工作中的民法知识需求为导向,将公安民法教育与公安执法实践相结合,重视将民法知识运用于公安实践的专门技巧训练。民法课程目标设计应是“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技能+研究能力”。具体来说:一是民法知识目标,即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这是民法课程应达到的基础性目标,培养公安民警警务核心技能的基础。二是民法技能目标,即公安工作中熟练适用民法的技能,这是民法课程目标的重点性目标,培养公安民警适用民法的执法技巧。三是创新目标,即利用民法知识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能力,这是民法课程的难点性目标,培养公安民警警务核心技能。

二、民法课程板块设计

课程板块是实现课程目标的方式。依据公安职业教育的民法课程目标,民法课程相应分为三个板块:一是讲授板块,通过教师讲授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获得民法基础知识,培养基层民警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实现民法课程目标中的知识目标。二是实训板块,通过案例模拟训练,获得适用民法的基本技能,培养基层民警运用民法的基本技巧,加强公安执法能力,实现课程目标中的民法技能目标。三是研究性板块或称讨论板块,研究性板块是否应作为民法课程的一个板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所谓研究性板块,是指通过对公安工作各个岗位面临的前沿性、复杂性民事法律问题的讨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从而提高基层民警解决复杂有争议的问题或新问题创新能力,实现课程目标中的创新目标的课程模块。学生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知识和民法技能,可以应付简单的执法活动。但碰到新问题、复杂的带有争议的案情则无法独当一面地开展执法活动。传统观点认为,基层民警属于专科类职业教育,开设研究性板块理论性太强,而且不实用。事实上,这是对研究性板块的一个误解,研究性板块开设的意义在于,通过讨论分析本岗位中的前沿性、复杂性法律问题,深度挖掘知识背后的理论,引导学生主动探求知识和独立分析法律,即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又解决职业发展中后劲不足的问题。抹杀了创新精神的培养,一方面我们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潜能,不利于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

三、民法课程内容设计

课程内容是具体实现课程目标的。基层民警定向委培生的民法课程与普通民法课程教育目标的区别在于,培养基层民警在公安工作中能熟练适用民法,即公安民法技能的培养。且招录培养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职位提前设置为基层民警。因此,基层民警定向委培生的民法课程内容应以基层民警职位和培养专业为核心,进行分层分类设计。

(一)民法与治安管理专业

治安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及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据统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多发性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是治安工作的重点。对于治安管理警种,民法知识的运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安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以及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其他违反行为和不同种类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公安民警必须掌握并能熟练适用人身权、物权、侵权责任等民法知识。二是在治安案件调查中,公安机关采取的行政调查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具体来说,治安管理警种适用民法知识主要有四种情形:其一。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据统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为侵犯人身权利行为案件中高发性治安违法行为。而公安民警在治安案件的调查中,为了搜集证据采取“逼供”等非法调查措施时亦容易侵犯被调查人的生命健康权。其二,隐私权、名誉权保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常常会遇到所调查的内容或搜集到的证据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隐私问题。其三,人生自由权保护。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秩序中,往往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采取强制约束、保护性约束、盘查等人身强制措施。这就要求公安民警采取人身行政强制措施时具备熟练适用人身自由权的技能,以避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四,所有权保护。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行为属于治安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违反治安行为。而公安民警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时,如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未尽妥善保管职责,则容易侵犯到个人或单位的所有权权能。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亦会造成他人财产权的损害。

(二)民法与侦查专业

由于是基层民警职位,侦查专业基层民警定向委培生将主要成为刑事犯罪侦查警种。刑事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侦查刑事犯罪活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民法的适用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侵犯财产罪的认定及区别不同种类的侵犯财产罪,需要公安民警具备熟练适用物权、债权和侵权责任制度的技能。如占有遗忘物、保管物、埋藏物与侵占罪的界限,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敲诈勒索与民事索赔的界限。二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认定及区别不同种类的侵犯人身权利罪,公安民警必须能熟练适用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知识。如相约自杀行为性质的认定,侵害身体健康权与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罪的界限,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三是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具体来说,刑事侦查警种适用民法主要有四种情形:其一,生命权、健康权。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典型现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其二,人身自由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刑事强制措施的或拘留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都会侵犯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其三,隐私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对公民检查,或在搜查、监视居住过程中违法收集或传播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隐私的,缺乏熟练适用隐私权制度技能就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其四,所有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有权权能。如对案件无关的财物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后,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后,未妥善保管封存造成财产损失。而侵犯财产权利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分别,亦要求公安民警能熟练运用所有权权能、取得、占有制度。

(三)民法与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察的职责是监督管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具体任务是监察互联网,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从任务类型来看,网络安全监察警察的职责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即负责网络治安、网络刑事犯罪侦查、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其任务范畴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治安、刑侦、经侦。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违法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两种类型,相对于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对象上越来越具有复杂性,侵犯的客体涉及各种民事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窃取知识产权,披露专有信息,电子商务诈骗,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盗窃银行,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适用民法知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查处侵犯民事关系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财产权、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二是在计算机违法犯罪查处中,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其警察采取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利和财产及非财产性权利。

(四)民法与禁毒专业

禁毒专业培养的是禁毒警察,其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多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及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涉及民事关系的只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种类型。该三种类型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均包括他人的身心健康。涉毒犯罪的罪与非罪,禁毒警察适用民法知识主要是生命健(下转第108页)(上接第78页)康权。在涉毒犯罪的侦查中,禁毒警察采取侦查措施、强制措施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五)民法与派出所工作

派出所承担着大量与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但又不属于公安业务范围内的非警务工作,对这些民事纠纷的顺利处理依赖于派出所民警掌握并能熟练适用相关民法知识。具体来说,派出所民警解决民事纠纷主要适用的民法知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相邻关系解决相邻用排水,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环保、相邻防险等邻里矛盾。二是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违约责任制度解决债务纠纷。三是适用亲属制度解决家庭暴力、赡养、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彩礼等婚姻家庭纠纷。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适用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类型主要是殴打、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而引起殴打、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权属纠纷、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来说,派出所民警在治安调解中适用的民法知识主要有用益物权制度、违约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婚姻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公安院校应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认知和实践[J].公安教育,2010(12)

[2]马新文.公安院校开设民法课程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8(9)

[3]邵晓枫.对我国公安院校培养目标历史与现状的反思践[J].教育教学研究,2005(1)

【作者简介】陈 博(1972- ),女,湖南邵东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硕士。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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