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院校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机关必须转变传统的刑事执法办案观念,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职责,并构建新型的侦检、侦辩关系。针对公安刑事执法改革的新举措,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的公安院校,应当顺应法治潮流,亟需在公安专业基础课程设置重构、课程教学内容调整、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学生实习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02-0045-04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the trial-centered lawsuit system,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must chang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constantly improve the capacity of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n the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build new argue, mapping relation betwee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procuratorial work. For new measures in the reform of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the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guided by the demand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should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the rule of law, and need to explore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ping strategies in reconstruc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foundation curriculum of public security, adjustment of teaching content, reform of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students practice, etc.

Keywords: the reform of litigation system based on trial; public security institutions; education teaching; reform and innovation

当下的中国各级政法机关正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即以审判阶段为刑事诉讼的重心,案件的实质调查和全面调查在刑事审判阶段完成,凸显刑事审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解决实体性争议方面终局性的裁判地位。[1]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规范刑事执法行为、确保侦查办案质量和提升执法公信力;同时,这一改革也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理念、能力、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公安专业人才的工作须以公安工作需求和改革目标为导向。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倒逼公安院校顺应法治潮流,亟需在公安专业基础课程设置重构、课程教学内容调整、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学生实习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开展,“公安煮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形象反映出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特点,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局面往往导致庭审虚化,造成冤假错案。[2]而侦查取证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初始阶段,其对于全面、客观、合法收集相关证据亦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传统的执法办案理念及其侦查取证工作均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对“实体正义”办案观的挑战

相比“程序正义”,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重视“实体正义”,辦案程序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全面是办案过程中较少关注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审判程序在事实认定证据上的决定性作用,在强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特价值,确保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3]

(二)对“有罪推定”办案观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居于同等重要位置,故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到重视和保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更加注重对证据进行“合理怀疑”,更加重视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和诉求,这迫使侦查人员在办案观念上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而严格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并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

(三)对“重口供、轻证据”办案观的挑战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中普遍存在“以审代侦”、“由供到证”的办案思维,“重口供、轻调查取证”可谓是影响公安执法办案质量的一大“痼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人员要真正做到“用证据说话”,要更加注重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考量,更加注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加注重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认定。这就给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取证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侦查民警综合素质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强化庭审的作用,通过庭审发现案件疑点、消除争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辩护人越来越多地参加到庭审中,其在法庭上辩论发言、举证质证的空间越来越大,证人的出庭率也将越来越高;同时也将要求民警在特定时候出庭作证,从“幕后”走向“前台”。这些变化给办案民警的法治素养、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法律技能提出了不小的要求。办案人员能否适应这些要求,目前来看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的改革对策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第一道工序,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公正裁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工作需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转变和改革。

(一)转变传统的执法办案观念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首要的是冲破传统观念的桎梏,确立公安执法的新理念。一是树立为庭审服务的意识。克服侦查本位的观念,树立侦查取证为庭审服务的大局观念,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侦查取证的办案质量。二是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取证主体、手段和形式合法,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从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各方面确保证据的合法、确实和充分,通过举证、质证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三是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级公安机关应针对侦查阶段可能出现非法取证的执法问题出台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认定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二)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提高要求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4]一是转变取证模式。摈弃以口供中心主义的取证模式,转变为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取证模式,以客观性为基础审查和检验主观性证据,形成完整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和体系。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制定严密、详尽、操作性抢的取证工作指引,改变经验型、粗放型的取证方式,引导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严防取证盲目、取证瑕疵、遗漏证据等问题的发生。三是促进取证措施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证据调查、收集中的作用,提高调查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度。在加强取证措施运用的规范程度上,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取证主体适格,取证行为规范,取证过程合法。

(三)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承担起对证据的审查职责,在案件审核审批过程中要重视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积极排查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要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严格落实证明标准,对排除非法证据后,经补充侦查,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构建新型的侦检、侦辩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起诉、辩护三方关系的重新调整和优化。重构侦检关系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应当紧密结合,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庭审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在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挥庭审实质性功能,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使法官的心证形成于控辩双方的争辩、质证以及自身的认证过程中构建良好的侦辩关系,重点要求提升公安机关的诉讼对抗能力,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力。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积极听取反对性意见,对有理有据的意见应认真吸纳,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审判的检验。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合理路径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针对公安机关转变传统执法办案观念、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职责、构建新型的侦检和侦辩关系等公安执法改革新举措,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亟需顺应公安执法改革的新态势,应在公安专业基础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学生实习机制等方面探索改革创新的合理路径。本文以笔者所在的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进行探讨。

(一)公安专业基础课程设置的改革与创新

1. 现存的主要問题

在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公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中均欠缺《证据法学》课程,而均将《刑事证据学》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然而,众所周知,公安民警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其应切实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更是要求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因此,《证据法》课程在公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据此,在现行的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仅仅将《刑事证据学》(而非《证据法学》)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而非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这种设置不仅忽视了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办案的重要性,而且存在仅重视刑事执法证据却忽视行政执法证据的问题。[5]

2. 改革的合理路径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提高《证据法学》课程在各公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即不能仅仅将《刑事证据学》课程作为公安专业选修课,而是应当用《证据法学》课程代替《刑事证据学》课程,并将《证据法学》课程作为各公安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之一,且相应增加其课时数,这对于公安专业学生牢固掌握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证据法律规则和实务操作能力,进而在毕业后能尽快胜任各项公安执法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公安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1. 现存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各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长期存在“重审前、轻审判”的倾向。教师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对证据收集、固定之合法性相关内容的讲授,教学重点狭隘地关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规则以及讯问、询问、搜查、辨认等侦查措施的实施程序,而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在审判阶段如何依据证明标准去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等相关教学内容则一般较为忽视。这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理念在《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课程教学中的逻辑延伸。其次,教师在讲授证据法规范相关内容时,仅仅关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证据规则,而忽视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出台的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中仍有一些条文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公安机关系统内部相应出台了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证据规范。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等,之后一些省级公安机关相继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内部适用的、更富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审核排除规范、警察出庭作证规范等。这些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的证据规范,是目前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课程的教材中所未提及的。如果任课教师对上述证据规范不予以关注和对学生进行讲授,将会使教学内容与公安执法实践之间出现明显脱节。

2. 改革的合理路径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首先要转变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并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这种教学理念的转变,要求各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安侦查,而应更加面向和服从审判,将法院审判的标准贯穿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种教学理念上的转变无疑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契合的。以证据法学总论的教学为例,封闭的侦查取证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而中立的审判则须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双重目标,如何将此目标融入于证据法学总论的教学,使学生深刻认识审判对侦查取证的理念要求,便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来支撑。[6]其次,要把《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等法学基础课程的重点教学内容由侦查向审判拓展。例如,对于证明过程中与控辩双方关联的质证环节、与法官关联的认证环节,因其均与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缺乏直接联系,故一直未被作为证据法学的重点教学内容。然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下,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会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侦查民警也有义务走上法庭说明有关情况。而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民警不了解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方式和认证规则,则侦查民警收集的证据就可能因为瑕疵而被法院所否定。因此,有关质证、认证的相关规则也应成为重点教学内容。再次,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对于法院庭审案例及案卷的选用。一直以来,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课程的案例教学中,多采用公安侦查的案例及案卷。那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下,任课教师还应更多地采用能够体现审判标准的、完整的、典型的庭审案例及案卷。通过研讨庭审案卷,便于公安专业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和掌握诸如庭审质证、法官认证、非法证据排除、警察出庭作证等诉讼证明制度及其规则,也有利于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三)公安专业学生实习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1. 现存的主要问题

第一,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各公安专业的学生实习时间均安排为第6学期,如此,一些重要的专业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只能被延后设置在第7学期开设。例如,在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于第6学期被学校统一安排到公安机关实习,然而,作为侦查学专业课的《刑事法律文书与卷宗制作》却被设置在第7学期,这门课程本应在学生赴公安机关实习之前开设,以方便学生开展实习工作。第二,实习单位安排不合理。首先,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单位仅为公安机关,而没有安排在检察院和法院;其次,在半年的实习期内,学生始终被安排在公安机关的同一个科所队,不作岗位调整使得学生无法接触更多的公安工作类型。第三,实习内容安排不合理。首先,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能仅仅作为公安机关的临时人员从事值夜班或者打杂之类的工作;其次,实习内容的广泛性不够,例如学习做好群众工作的缺位;再次,学生对实习期间的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不够。第四,实习师资配备不合理。不仅实习单位为学生配备的作为指导老师的干警人数不够,而且学校派遣带队实习的老师也欠缺专业课教师。

2. 改革的合理路径

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要求,针对公安专业学生实习机制的现存问题,亟需对其进行重构。具体思路如下: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不安排在第6学期,即不再将一个常规的教学学期用来安排学生实习,而是利用学生的暑假期间来进行,形成见习+见习+实习的全新实习模式。这种新模式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来实行:第一,在大一的暑假期间,公安专业学生由学校开具见习函,在各自的家乡的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见习。实习内容和目标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公安执法工作的主要类型和基本方式,增强专业自信和职业荣誉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第二,在大二的暑假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公安专业学生到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公诉部门见习。实习内容和目标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呈报批准逮捕或者提起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如何审查和判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第三,在大三暑假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公安专业学生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实习。时序内容和目标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审查和判断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认证等。通过以上三个暑假期间的见习和实习,使公安专业学生了解和基本掌握用检察官和法官的视角和思维模式来审视公安侦查行为和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如何真正做到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来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并及时转变传统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办案心态、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等。

参考文献:

[1]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法学,2015(3):5.

[2]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2):130.

[3]陈浩.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的公安侦查工作应对[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2):18.

[4]王海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3):12.

[5]袁周斌.建设法治公安背景下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科学设置[J].高教学刊,2017(19):105.

[6]謝波.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证据法教学之问题及其改革[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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