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的编纂演进和语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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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1905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首版面世,到1927年《法律辞典》出版,再到1936年郑競毅《法律大辞书》问世。三十多年中,伴随着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中国本土法律語言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完善。在此过程中,辞书编纂事业同样进步显著:收词规模更加宏大,体系规制更加科学。同时,法律词汇本身受到外来语的影响,显示出新意替代古意,意译替代音译、词缀化、双音节化的整体趋势。

关键词 法律辞书 和制汉语 辞典编纂 语言接触 民国辞书史

一、 引言

在20世纪中国法律辞书编撰史中,清末民初是一个高峰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约有30种法律辞书得以出版。20世纪第一个十年出版的辞书主要是汉译日本法律辞书作品。自1902年清政府立宪改制之后,大量留日法学生将日本法律辞典翻译为汉语,“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清末民初不仅大量进入了法学类书籍与法政学堂之中,由它们汇集而成的专门法律辞书亦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出现”(屈文生2012),从而使得大量日本和制法律新名词进入汉语;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有清水澄编,张春涛、郭开文译《汉译法律经济辞典》。20年代开始,随着民国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人自己编纂的法律辞典陆续出版,李祖荫编《法律辞典》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30年代,国内相继诞生了几部篇幅宏达、规制完备的法律辞书,其中的代表作莫过于郑競毅编,商务印书馆出版于1936年的《法律大辞书》(以下简称《大辞书》)。

在辞书学领域,通过分析不同时期编纂的辞书作品,对比其在词汇收录、义项排列和释义范式上的差异,分析辞典编纂技术和语言观的变化,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如耿云冬、魏向清(2013)通过分析三本英语词典研究近年来语言观的变化。语言是分层次的符号系统,而辞书作为收录这一符号系统的集大成者,通过考证辞书可以了解一个时期某种语言的词汇范围、释义特征和历史背景。本文旨在结合清末民初时期的法制化进程,考察《汉译法律经济辞典》[1]、《法律辞典》[2]和《大辞书》[3]这三本诞生于20世纪早期的作品,勾勒出和制法律汉语新名词进入汉语的历史过程,揭示三部辞书在选词、释义范式、词条排序、援引法条方面的异同点。

二、 三部辞书,三个时代

《汉译法律经济辞典》是由日本著名宪法、行政法学家清水澄编纂,由当时东京帝国大学的留学生张春涛和郭开文共同翻译而成的。郭开文(1878—1936)是文学家郭沫若的大哥,与张春涛是“同期同科同乡”。(刘建云2010)作者清水澄是日本近代法学家、政治家,法学博士,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曾任职内务部、东京府参事官、学习院教授、枢密院书记官等职,曾赴德法两国学习。《汉译法律经济辞典》完全脱胎于清水澄作品,最早一版出版于1905年,甚至比光绪帝下诏“预备立宪”的1906年还要早。在其自序中有言“欲以立宪君主政治施行之准备”,表明这本辞典是他专门为大清帝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所准备的。由于该辞书是早期翻译自日本的法律辞书代表作,许多词汇尚无对应的中文概念存在。该辞书中许多由日语直接转化为中文法律词汇,不少已成为法学界通用的法律术语,如“要约”“权利”“法人”“不可抗力”等,虽距其问世已有百余年,仍可发现不少法律术语的渊源。20世纪第一个十年(1900—1910年)国内的法律辞书出版以翻译日本法律辞书为主要特点,民国法学家吴经熊在评价这一时期的法律辞书时有言“近年坊间间有一二法律辞典出版,类皆脱胎日本法律辞书,于本国法制上之宇义,每疏而不详,尤不能不引为憾事”(郑競毅2012)。

中华民国建立之后的一段时期里(1912—1930年),除去再版重印的日本辞书及从俄国翻译引进的《汉俄政法词汇》,陈颐(2013)认为“有两本辞书值得重点关注,《英德法日政法名词表》是商务印书馆自清末开始编译各国六法全书的副产品。另一本为李祖荫编纂,于1927年由北平朝阳大学出版的《法律辞典》一书”。李祖荫,民国法学家,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1927年留学日本,这本辞书是他在留学日本之前完成并出版的。解锟在《法律辞典》点校前言中提到“本书处于辞书编撰三阶段中的分水岭时期,此前出版的法律词典以翻译作品为主,大多译自日本;此后陆续编纂出版的同类词典则多由本国法学家群体撰写”。假设解锟所言得以证实,仅就这一点而言,李祖萌所编《法律辞典》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性,成为近代完全由国人所编写的第一部法律辞书。

伴随着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30年之后,几部由中国人自己编纂的法律辞书得以出版,其规制之宏大,收词之丰富,远胜之前的作品,因此多冠以“大辞书”“大词典”之名。《大辞书》分为上下两册及补编,由上海商务印书馆首次出版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大辞书》收入词条14万余条,近四百万字,汇集众家之所长,同时兼容古今,既收录传统中国刑诉词汇,如五刑、元典章、读例存疑、部曲、中书省;又收录了民国政府六法全书中所出现的外来新词,如宪法、破产、财产分配、有限公司等,是一部在近代法制史和翻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辞书。该书分为上下册,由郑競毅、彭时编纂,主要内容为法律词条,含12篇名人题字,31幅历史文献照片,包括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苏俄宪法》《萨麦法典残迹图》《唐令拾遗书》等;补编含七大类文书卷宗程式和由彭时编纂并著序的《世界法家人名录》。据吴经熊序“郑君从事于此书之编辑,凡五阅年”推测,《大辞书》编撰成书时间约于1930—1935年间。作者郑競毅现存资料较少,据笔者(郭书谏 2015)考证,郑氏约于1930年左右毕业于东吴法学院,曾任私立中国公学商法教授,和卢峻、屠广钧为同时期人。20世纪30年代主要研究苏联法学制度,著有《苏联的联邦刑事法院》《苏联婚姻法》《苏联的国籍法》《苏联法律的哲学基础》《强制执行法释义》。后期加入中华民国斐陶斐励学会,即后来享有盛名的学术团体“斐陶荣誉学会”的前身。1949年移居台湾。任教台湾东吴大学。另一位编者彭时,字素夫,安徽人。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士,曾为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讲师,在朝阳学院教授民法概论。

这三部辞书,分别编纂于1905年、1927年和1936年,在同时期的辞书作品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汉译法律经济辞典》是日本法科留学生翻译自日本法律辞书,彼时中国尚无立法经验,法律词汇、话语和表达相对匮乏;《法律辞典》大约是近代首部完全出自国人之手的作品,不少词汇开始援引本国法条,形成本土的法律话语体系;《大辞书》编纂于民国法制建设的完备期,当时《六法全书》已经初具规模,因此大部分法律术语均援引本国法条。通过比较这三部辞书作品词条释义、收词体系的不同,可以概览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的历史发展,了解外来法律术语进入汉语及其意义演进的过程。

三、 释义范式对比

词汇是一套相互依存的符号系统,译者仅将新概念翻译成汉语是不够的,缺乏完整的语义和语用指导,一个新生词汇很难融入原有的话语体系。排列词汇、语义关系的再造,对于辞书编者而言不仅是技术性难题,同样也是从古还是维新的语言观的选择。从释义范式而言,有的辞书采取同义释义法,将其他可替用词作为释义;有的辞书采取解释法,说明缘由因果;有的辞书则附上精选的例子,加以说明情境突出词汇的功能,关照了词汇的语用特点。

《汉译法律经济辞典》采用解释法释义,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法律概念的出处、功能、主体、所属等特征说明清楚。举一例:

和解

因当事者互相讓步而中止其争点之纷议,曰和解。不问所争之权利将归谁属,由当事者之合意以新定权利所在,而后来不许反覆也。又和解非有处分所争之权利利益之权者,不能为之。(《民法》第六百九十五条、《破产法》第千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号和解契约。)(清水澄2014)

该书常用“……者……也”“……,曰……”句型作为首句,其后做适当展开说明,最后援引日本法律条文。这部辞书翻译自日本,援引法条来自日本法律,解释多依照日本法学家原著。

从释义范式的角度而言,《法律辞典》除了沿袭前作之外主要创新在于三点:第一,建立了以部门法为核心的词汇分类体系,第二,开始援引国内成文法中的法条作为参考。第三,某些不能从字面了解意思的词汇,采取举例法释义。仍以“和解”一词为例:

和解 Transaction,Vergleich.〔债〕当事人互相让步就某项法律关系,停止争执或除去不明确状态之契约也(“旧民草”八五八条、“新债编”七一零条)。此种契约,因当事人意思合一即生效力,故为诺成契约;不拘定式,故为不要式契约;当事人所负义务,系互为报偿,故为双务契约;两造各失其利益之一部,故为有偿契约。

从1905年到1927年,中国在这22年时间之中历经了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随着1918年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此后逐步完成了包括民律总则、物权、债等在编的一系列民法草案。因此《法律辞典》当中,民法部分的词汇大多援引了国内《旧民草》《新民草》《债法》等新修法典。但在海事、商业等领域,如“股份”等词语的释义仍然引用了日本法律文书。此外,该书也收录了不少来自德语的术语,并且列出了英文、德文的对应翻译。对于难以从字面理解含义的词汇则采取举例方法进行释义。

郑競毅所编《大辞书》的词条解释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词语、所属部门法、英语翻译、解释、构成要件、举例、援引法条。与前作相比,《大辞书》解释更加详细,部分词条如各国宪法词条可长达数页之多;收词更加广泛,中西合璧,古今兼具,如“直隶总督”;援引法条基本使用民国法典。自20世纪20年代之后民国政府逐步建立起《六法全书》的法典体系,至此法律术语不再是翻译自外文的舶来品,而是真实使用在本国法律语言之中,落地生根。仍以“和解”一词为例:

和解 债 Compromise所谓和解,乃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而言。和解契约为诺成契约,不要式契约。双方乃因和解而负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债务,且为对待给付互为原因,故又为债权契约,双务契约,有偿契约,及要因契约。和解契约一经成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和解所依据之文件事后发见伪造或变造,而和解当事人如知其为伪造或变造即不为和解者。(2)和解事件经法院确定判决而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于和解当时所不知者。(3)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当事人之资格,或对于重要之争点有错误而为和解者。(参第七三六—七三八条)

《大辞书》对和解概念首先进行了部门法上的划分,增加了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况,并援引了《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作为参照[4],翻译由原先的transaction(交易),改为了现在的通行译法compromise。

四、 收录规制的变化

从收词规模而言,《大辞书》收录术语数量最为庞大,收词总量多达1.6万余条,相比之下《法律经济辞典》(以下简称《法律经济》)收录的术语仅2000余条,《法律辞典》所收录的术语也不到3000条。这些词汇是如何编排整理,按照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到一起的,体现着词汇编纂的技术进步和观念更新。

现代辞书大多以音系规则排列,如《现代汉语词典》以词汇首字的声母次序排列,进而以第二个字的声母……以此类推。而中国古代辞书如《康熙字典》大多以字的笔画数目由少到多排列。《法律经济》以笔画为大类,以词汇首字笔画为标准,共划分为二十五画部。“阅者按首字之画数即知其字所在之部类,且附首字之画数索引以便各语之搜索对照。”在大类之中,没有做进一步排序。《法律辞典》同样“按字之笔画,离别部居”,相比前作,在每个大类之中则按照词汇长度进行排列。这种排序方法,使得具有相关语义的词汇分散在前后多个部分,如“国籍”一词由于是二字词,出现在“国部”的前端,与之相关的“国籍丧失”“国籍取得”等词汇因为四字长度出现在后半部分。具有相关语义的词汇零散分布,现今的辞书排序基本放弃了这一方式。

在例言中,李祖荫标明了依据部门法的分类标准:

〔民〕……民法总则编〔债〕……民法债权编〔物〕……民法物权编

〔亲〕……民法亲属编〔继〕……民法继承编〔刑〕……刑法

〔商〕……商人通例〔公〕……公司条例〔商行〕……商行为

〔海〕……海船法〔票〕……票据法〔宪〕……宪法

〔行〕……行政法〔平〕……平时国际公法〔战〕……战时国际公法

〔法〕……法院编制法〔通〕……法学通论〔破〕……破产法

〔强〕……强制执行法〔国私〕……国际私法〔民诉〕……民事诉讼法

〔刑诉〕……刑事诉讼法

《大辞书》仍然沿袭旧制以首字笔画多少为标准分为大类,在每个大类之中开始按照现代辞书的编纂方式,将由某一核心词汇拓展而出的其他概念安排在其之后。如“私权”一词,其后安排了“私权之取得”“私权之消灭”“私权之变更”“私权能力”“私权主体”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这种排序方法的改变,符合语言认知的一般规律,通常由一个核心词汇逐步拓展引申,形成一系列词汇系统。

《大辞书》的术语分类体系并未说明具体含义,但在词条项旁附有分类标签,根据李祖荫所编《法律辞典》的术语分类,推断《大辞书》的术语分类体系含义如表1所列:

《大辞书》涵盖了各个部门法律、法律程序术语、法律思想学说、中国古典法律术语、各国宪法解释说明术语及“外交”“工厂”这类普通新词语。《法律经济》主体部分涉及民法、商法、知识产权、刑法、监狱等多个实体法领域;还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法方面的内容。该书在编纂过程中所引用的重要成文法多达50余部;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日本特有词汇,如“株式会社”等较少在中文中使用的词汇。《法律辞典》和《法律经济》相比,内容更加本土化,部分词汇引自德语和英语,而不完全出自日语。

《大辞书》的法律术语收录大体包括了前者所具有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还添加了古典法律术语、各国宪法词条和财经类术语。作者将其标记为“史”的术语多出于此,如“紫薇令”为唐代中书省之别称。“黄帝之五刑……曰鞭笞、钻凿、刀锯、斧钺、甲兵”,每一项刑罚之下都有详尽解释。尽管此类历史刑罚在当时已被废止,但是仍然收录其中并占据不小篇幅,使得古今中外术语体系同时存在于一本辞书之中。其中部分词条参阅同时期同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要辞书《辞源》,二者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此外,各国宪法词条都做了详尽的叙述,涉及基本政体、立法流程和权力机构,有利于当时的读者了解世界各国的基本制度和宪法情况。财经类术语在之前的法律辞书中已经有所收录,如“股份”“株式会社”等财经类词语多来源于翻译日语,《大辞书》对财经术语的收录更加完整多样,翻译自英、德、日语的各类财经类词条占据了不小篇幅。

五、 汉语法律词汇的演进

马西尼(1997)认为近代大量汉语词汇的扩充,其来源于汉语对日语著作的回译,即日本在19世纪后半叶大量翻译关于西方的汉语著作,创造日文词汇。随后在20世纪初,清朝派遣日本留学生向日本学习政治和法律制度,又将其回译为汉语。在这一时期,汉语中的法律词汇规模得以扩大,不少词汇含义发生了变化。社会语言学称这一现象为语言接触,在世界的很多地方,当殖民者的语言和当地语言接触时,两种语言的特征混合在一起使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克里奥尔语。而在中国,尽管后来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大多从日本、德国学习而来,但法律语言并没有“克里奥尔化”,当时的法律文书中没有将日语和德语中的词汇直接与汉语混用,而是采用“英译”“意译”或者“假借”等方式,在汉语的基础上创造了新的法律词汇和概念,维持了汉语的原有特征。如“法律”一词,对于清末民初时期的人而言,既是一个熟悉的词汇,又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战国时期即有《法经》,《荀子》中就有“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的表述。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之后,历朝历代皆有法典,如《秦律》《汉律》《唐律》等。近代西方“法”的思想传入中国,这里的“法”和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虽然文字符號相同,但其代表的意义却有了不少变化。《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商鞅之后的大部分朝代的法典都称为“律”,多指犯罪后的惩罚规定。而“法”的意义更宏观,商鞅、王安石等“变法”,变的不仅仅是惩罚刑律,也包括财税、官员任免等方方面面的治理措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进入汉语,仍然是近代之后的事情,不再是惩戒刑罚或者宏观意义上的治理方式,而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程序,成为成文的、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力的制度约束。

从语义选择上来说,这一时期通过法律翻译,编者对某些词义进行了取舍,推陈出新,使得不少词汇的语义更加丰富,有的产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古汉语法律词汇中,“私”通常作为“非法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贬义语义,史记有记载:“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又如:私瘗(私下掩埋)、私门(暗娼)、私肥(贪污中饱)、私房走野(乱搞男女关系)等古汉语用语。而在将日语法律词汇翻译过来的过程中,具有“私有”这一词义的新词进入,一系列以“私权”理论为基础的词汇概念得以出现,语义向中性演变,古汉语中一系列以“私”有关的罪名逐步退出使用。又如“股”这个词素,《说文》有云“股,髀也”。论语中记载“膝上曰股,膝下曰胫”。古汉语中股被用作大腿,后引申为事物的分支或一部分,如《汉书》记载“如淳曰:股,支别也”。在《法律经济》中,还没有出现“股东”和“股份”等词汇,取而代之的是“株券”“株金”“株式会社”等词条。后来在《法律辞典》之中,“股东”“股票”“股份”等词语相继被收录,“株券”“株金”等词被弃用。现代商业用语“股份”由“株”变“股”,一方面体现了文字符号的任意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在法律翻译实践中意译和借用两种方式的竞争关系。

随着外国法律名词大量通过翻译进入汉语落地生根,成为汉语法律语言中的有机整体。和传统的汉语法律语言相比,这一过程中汉语逐步前后缀化。如“准占有、准失火罪、准犯罪、准委任、准自认”当中的“准”翻译自德语“quasi”,表示近似、未达到之意。又如“不完全中立”“不完全占有”“不完全行为”“不完全物权”“不完全给付”当中的“不完全”翻译自英文“imperfect”和“incomplete”,表示部分之意。又如“反诉”“反诘”翻译自英文“counter”。又如“私人弹劾主义”“折衷主义”“许可主义”“转移主义”等词条,将英文“principle of”直接译为“主义”,作为后缀放在相应词语之后。“私权”“形成权”“物权”等词条,将英文“right of”和“right in”翻译为“权”置于相应词汇之后。又如“从参加”“从债权”“从义务”“从罚”中的“从”翻译自“accessory”,表示“辅助、附加”之意。

《大辞书》中收录了丰富的古代的历史法律词汇,如“赦”“权”“田业”“停勾”等。这些古典法律术语与新词相比,一个显著的趋势是汉语法律词汇的双音节化。古代免除一人的罪过称之为“赦”,现代常用“赦免”。又如表示案件的“狱”,表示诉讼的“讼”,表示讼词的“判”“治”,表示流放的“徙”“逐”,表示政令等“政”“命”……在今天都演变为了通行的双音节词汇。有些旧词即使是双音节词如“监候”,仍然是两个单音节词构成的合成词,单独分割开仍然具有各自独立语义。这一变化或许与新文化运动和白话文的推广普及有关。

1840年之后,早期法律翻译家在借鉴外来法律术语的时候多采用音译来创造新的汉语对等概念。如“House of Lords”,在《海国图志》中被译为“律好司衙门”;在《四洲志》中将“Senate”译为“西业”,将“Marshall”译为“麻沙尔”。对比这些术语在20世纪之后的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已基本被意译所取代。笔者推测:汉语作为表意文字和西方的拼音文字体系具有较大差别,汉语原有的文字系统音和义具有很强的语义对应关系。而外来词由音译进入,打破了原有的对应关系,和使用者的认知不相容,难以进行拆分和组合,只能作为整体使用,逐步遭到弃用。以“参议院”的译名“parliament”为例,相比“巴黎满”,参(参加)、议(议政)、院(场所)每个单字都各自有相对应的语义。

六、 结语

从1905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首版面世,到1927年《法律辞典》出版,再到1936年《大辞书》问世。短短三十年时间,伴随着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中国本土法律语言逐步演化发展,从全盘翻译自国外到逐步形成自己的本土法律话语。在此过程中,辞书编纂事业同样进步显著:收词规模更加宏大,释义范式更加规范,体系规制更加科学。同时,法律词汇本身受到外来语的影响,显示出新义替代古义,意译替代音译、词缀化、双音节化的趋势。法律辞书作为法律词汇的载体,记录了清末民初法律语言的演化和进步。

附 注

[1]初版于1905年,本文参考语料来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由王沛点校。

[2]初版于1927年,本文参考语料来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由解锟点校。

[3]初版于1936年,本文参考语料来自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4]东北法学研究会.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东北法学研究会,1930:736-738条。

参考文献

1. 陈颐.清末民国时期法典翻译序说.法学,2013(8):68-86.

2. 东北法学研究會.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东北法学研究会,1930.

3. 耿云冬,魏向清.英语词典释义范式演进逻辑的编者语言观阐释.中国外语,2013,10(5):95-100.

4. 郭书谏.翻译史视角下的法律术语和翻译变迁——以清末民初法律辞书为例.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5.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辑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6. 李祖荫.法律辞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7. 刘建云.关于郭开文日本留学的初步考证——清末留日大潮中的一个个例.郭沫若学刊,2010(4):14-25.

8. 屈文生.清末民初(1905—1936)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辞书研究,2012(4):70-81,94.

9. 屈文生.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学术研究,2012(11):122-129.

10. 屈文生.从词典出发: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翻译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11. 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苏州大学学报,2015(3):2-8.

12. 郑競毅.法律大辞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初版于1936.

13. 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黄河清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14. 清水澄.法律经济辞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 上海 200335)

(责任编辑 马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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