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我国公证事业的见证者?

作为法律服务业,与律师行业一样,公证事业对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均发挥了巨大作用。回想起35年前我首次在美国法院出庭为美籍华人继承遗产涉及中国公证案件作证成功,到几个月前北京市公证处免费为8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之举,我本人可以说是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最佳见证者之一。

一次出庭作证,让世人见识中国公证

粉碎“四人帮”后,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研究人员去了广州政法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当时调研的范围很广,公证工作只是其中之一,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公证工作。

我们和广州公证处同志进行了座谈,参观了他们的工作,结合查阅了一些资料,几天下来算是大体摸清了我国公证工作的底细。广东是个传统的侨乡,许多居民都有海外关系,这里面涉及的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盘根错节,常常纠结着几代人的过节。对于提出的每件涉外公证申请,都需要公证人员从中爬梳整理,理清头绪,仅靠当事人说还真不成,必要时还需要借助户籍,结合走访乡亲邻里,才能搞得清楚。工作人员以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凭着过硬的调查研究作风,实事求是地进行认证。特别在十年文革时期,极左思潮横行,政法工作都已停顿,唯独涉外的公证工作还在坚守。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工作人员顶着压力,对于开出的每一份公证书,都能一丝不苟地调查属实,就凭这种坚守、这份执著,赢得我们前去的研究人员衷心敬佩。而这一切,不深入其间是无法了解的。我们了解了他们,也就初步了解了中国的公证工作。

没有想到,这次调研所得,后来还真派上了用场。

1980年,我受国家派遣,去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当年年底,美国律师潘非手里正有一件美籍华人继承遗产涉及中国公证的案件办不下去,就找到了我,请我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中国公证工作作证。

案件情况大致是这样:

1974年12月美籍华人谭某去世,他在广东的谭祯谋等六名子女,就成为其在美遗产的继承人。1975年这几位子女向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证明书,并委托香港新华银行转请美国律师潘非向纽约市皇后区继承法院请求继承这笔遗产。由于公证书的效力得不到确认,案件在该院压了下来,一拖就是五年。当时我被邀就是对此作证。

开庭时,检察官一口咬定这是无主财产,依法应当由美国接管,根本不理会律师提出的有广州公证处证明的中国继承人的合法继承申请。于是法庭请我对中国公证作出说明。有了以前调研工作的见闻,对此我太有发言权了。我对我国公证处的性质、工作理念和工作程序一一作了说明。

美国检察官出于对中国法治的成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由于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无知,对我所说一百个不认账,反复进行盘诘。

他们问:“谭某到美国已经这么多年,和国内又没有任何联系,中国的公证机关怎么能证明中国的这几位公民就是他的亲属呢?”

又反过来问:“中国的谭家是怎么证明他们和美国谭某的关系?”

再变个形式问:“中国的公证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他们的关系呢?”

我说明我们的公证机关实事求是,要调查了解,而不是坐堂问案,我说,人死了,还有户籍可查。于是,他们又就户籍问题诘问:

“什么叫户籍?”

这难怪他们。因为美国没有户籍这一说,我费了好大气力才让他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那么如果人们不上户口,怎么了解他们彼此间的亲属关系?”

“以前的户籍到哪里去查?”

“过去几十年前的户籍都保留下来了吗?”

“如果户籍档案上没有登记怎么办?”

我说,在查证中,还可以向邻里老住户打听,向亲友对证,或者是到他们的工作单位查询,办法总是会有的。

问题越提越多,范围也越提越广,时不时还来点诱供式的提问,比如说到公证收费的问题,冷不丁地问上一声:“收费是不是还要看证明对当事人有利与否?”我有礼貌地把他顶了回去。

问到这里,看来法官是有些底了。他比较实事求是地探询中国继承的实际做法,并探讨了中美法院对均分财产的表述,如何衔接。

开庭持续了一天,闭庭后,律师激动地表示:“你的证词好极了,太成功了。”半年后判决下来,确认谭祯谋等六人为死者谭某的合法继承人,特别写明:“专家证人的意见是,中国法院将不会拒绝本院关于六个子女均分遗产的决定。”

一部法律出台,使中国公证体制正式形成

改革开放后,1980年首次在美国法院出庭作证成功,1983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在上海举行了与读者的见面会,学界也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层面加以探讨,在国内一时引起广泛的兴趣。司法部领导抓住了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公证法规的制订。司法部办公厅编印的《情况反映》第30期以《从魏家驹在美法庭作证一事,说明尽快制订公证法规的必要性》,详细地叙述了出庭作证的全过程,最后在结论部分说:“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尽快批准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加强宣传我国公证制度,使外国政府和法学界了解我国公证机关的法律地位,从而提高我国公证机关的国际声誉。同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系的国家,纽约市继承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对今后美国法院解决我国公民继承在纽约亲属遗产的案件,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这一情况可供我国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了解和参考。”

文件于1981年11月18日上报后,以加速度和高效率在有关部门间流转、会商和修订后,经过不到5个月的工夫,1982年11月18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暂行条例》就由国务院发布了

配合这部法规的发布,我在同年6月18日《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谈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并用英文向国外供稿。

《公证暂行条例》经过长达24年的实践、总结,经验更丰富了,认识更成熟了。在这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8月23日公布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中国模式的公证体现了指导公证工作的新的理念传统的西方公证的理念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说法是:经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授权的人,由其办理宣誓,证实签字属实。具体说,是用签字或盖公章向域外证明文件的一些条款真实可信,确认契据和权利转让文件并予作证;在商事方面,制作正式文件,诸如对票据的拒付表示,对海运货损或丢失作出的声明等等 一般的做法是,当事人来到公证人员面前,作出某项声明或当面签署文件,再由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这个事实,或确认提交的几份书面文件完全一致。这种做法名为公证,实为见证,公证人员以眼见为限,作出证明。他没有义务去查实事件本身是否真实、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当然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渊源,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异。总之,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直以来人们只习惯于西方公证的做法,现在我们根据本国的国情,演变出适合我们国情的体制,提出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新的理念。

按照《公证法》(包括《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公证的对象是民事的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此它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实(真实性)和确确实实合法的行为(合法性)。

为此,公证人员要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28条)。这种审查不是停留在表面上的比对,而是对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进行实质的审查。对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办理公证。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组织机构的保证。与西方的公证是由公证员个人的行为不同,我国的公证是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员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他们的职业资质与法官和律师相当。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出公证证书。为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法》第29条)这就不但将调查的地域延伸到了外地,不仅可以通过外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而且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关的个人,依照《公证法》都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对于公证需要核实的事项,可以在全国进行“联网”调查。这样环环相扣、严格核实下开出的公证证明,不言而喻当然具有最高的公信力。也正因为这样,法律赋予公证文书以法定的证据力。《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6条)

中国模式公证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法治成就的产物,值得人们认真探究。

一种活动举办,叫千百万老人深受其益

最近,上海和北京先后开展的为八旬老人免费遗嘱公证中看到了我国公证工作新的亮点。

这个工作量有多大呢?根据上海的经验,一个月预约登记了两万件,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全部办完。北京80岁以上的老人多达80万人,办理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公布。

举办这么一次活动,公证处要付出多大代价呢?每一位享受免费公证的老年人,将会省下500元,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经营单位,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不仅不收钱,势必占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收费业务,为此公证协会和公证处都还要拿出专门的经费对公证员进行补贴。

公证处这样做的所得是什么呢?是对社会进行了一场多方面的生动的法治教育。

生前办理遗嘱,这在中国来讲,可是一个移风易俗的大事。千百年来,国人忌讳谈论身后的安排,认为这个不吉利,而且好像是用物质利益掩盖亲情,小辈也不愿意明说,好像这是对老人的不敬,是催老人“上路”,从而好分老人的财产。通过生前办理遗嘱公证,所要宣示的理念则是,这个事项是由作为社会机构的公证处来做,从而把遗嘱放在理性的基础上、放在法律的基础上,没有什么吉利不吉利,没有什么埋没亲情。这不是改变千百年来风俗的大举措吗?

生前办理遗嘱公证,是法治深入人心的反映,本身又是进一步普法的过程。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会帮申请人厘清财产关系,分清哪些是你依法可以支配的财产,哪些又是依法可以继承你遗产适格的人,这就把继承的人和继承的物划分得一清二楚。当前遗产纠纷的案件有日益上升的趋势,生前办理遗嘱公证,可以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继承纠纷,排难解纷于形成之前,法治的这种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无法衡量的。

很高兴的是,我也参加到这个预约登记公证的行列里。我的家庭成员关系单纯,不会发生财产继承这方面的问题,我之所以要参加,为的就是亲身体验一下我国公证的实践。所得的感受是,依法操作,一丝不苟,果然不负盛名。

可以预期,中国的公证工作,今后还会有更多生动而有实效的活动,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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