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税制设计的基本构想

摘要:国家税务局明确提出了个人通过网络活动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公布了相关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税收细则,由此掀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就各种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应参照现实货币征税、税率如何设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因此,本文围绕虚拟货币交易性质的界定,从税法理论可税性与税收征管理论说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可行性,并结合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触及全球化贸易的虚拟货币交易税制设计的基本构想,以期完善国际互联网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 全球化 虚拟货币税制

网络虚拟货币从产生至今,规模越来越大。据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不断增长。业界专家认为,随着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财产属性,其对于现实货币的冲击也将逐渐出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规定不尽完善,对此,本文将就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可行性及法律问题研究,以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网络货币交易征收问题的解决。

一、虚拟货币性质界定

网络虚拟货币指网络游戏中购买网络增值服务而使用的网络币值工具,是一种在网络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出来的兑换工具,其交易方式有线下自主交易、网上论坛交易、网游运营商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等方式。除此之外,其还另有定义,谓之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推出的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网上虚拟货币。这些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一般是由各网络公司自行发行,但是其并不能兑现现实价值,既无法办理实体银行转账,也没有相关统一的发行制度或是管理规范,其所经历的相关交易只能限定于网络世界。

所以,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一直受到争议。虚拟财产常被肯定其财产价值性,并认定为个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我国关于虚拟财产案的审判结果再次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具有价值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从网络虚拟货币概念、交易方式可以看出,虚拟货币交易是对个人财产进行的支配,网民具有购买、支配、消费及收益等权利,并具有财产转让权。因此,虚拟货币交易可认定具有合法性。

二、跨国交易中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可行性

首先,是基于税法管制理论上的可税性。即国家征税,必须同时考虑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与法律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其中,前者在特定制度环境下,是对该种对象课税实现可能性及实现成本、是否具有经济效率及行政效率等的考虑;而后者则是考察是否符合具体法律规定、符合宪法规定及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等。因此,虚拟货币交易可税性又可分作下述几类:其一,从经济实质上看,虚拟货币交易虽在交易形式上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以数字化信息转换进行交易,但销售本质与传统常务活动相同,从“交易收入”、“财产转让所得”看,其本质未变。其二,从经济效益上看,虚拟货币交易有信息化特点,对其采用网络技术电子化进行征税管理,则可节约征税成本;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信息化征税,前期投入虽较多,但从长远看,若制定相关制度,则会促使虚拟货币交易规范化、效率化;而在信息化征税模式成熟环境下,传统征税模式其效率也会提升,征管成本自然会下降。其三,从公平价值上看,税法公平包括税法平等对待纳税人、税法本身平等。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与传统商务交易的征税方式并无本质区别,若将区别对待,不对虚拟货币交易,则对传统商务主体不公平,有失税法公平。

其次,是基于税收征管理论上的可行性。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税制的基本要素为征税对象、税种、税率及纳税主体。参照我国近年出台的网络虚拟货币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中明确了征税定义与使用范围,并指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进行交易,必须依据税法原则,且有交易收入必须缴税,而其征税对象亦明确将游戏运营商发型的销售额,个人或是经营商转让盈利收入额等收入纳入其中。除此之外,税收监管亦针对交易凭证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了现代化、信息化的监管模式,有效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同时,只要配合网络技术对“信息流”与“资金流”进行严格控制,便可解决税务稽查、税务核定的难题。

基于上述可知,第三方交易平台具有提供多样性、合理性物品,交易安全便捷等特点,其产生有助于交易实现与交易安全,且利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而对于虚拟财产原值凭证,相关个人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收入征收个税中也做出了清晰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很多人在此方面的担忧。

三、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据调查,虚拟货币交易不仅限于国内,其所覆盖范围触及全球,故也属国际贸易中的分支组成,而在此过程中,所面临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下述几点:

其一,征税对象与纳税销售额的确定难度高。法律虽规定游戏所获游戏道具不属于虚拟货币,但并未细化规定游戏货币作为游戏道具与虚拟货币的区分方式。而表面上,游戏货币属于虚拟货币,但本质上则属于虚拟物品,两者概念模糊,造成征税对象难以确定。以我国为例,相关虚拟物品交易兴起较晚,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健全,实名制认证仍不完善,且受人气、版本、营销方式等因素影响,虚拟物品价格变动快,销售额难以计算,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销售额的确定难度极大。

其二,征管制度及其技术存在滞后性。由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额度较少、交易频繁,且往往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瞬间交易,不存在真实物流系统,脱离了金融机构的监测范围,难以实现资金流动跟踪监控,税收征管技术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收入较为零散,法律对虚拟货币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计的缺失,从而导致纳税人为按时足额缴税,不得不投入更大的成本,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情绪。

其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现行国内法并未严格界定虚拟财产的产权性质、财产属性及交易的合法性,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并无明确单行法予以保护。而《物权法》亦未将虚拟物品列入管辖列表,所以,法律未对贸易双方所交易的虚拟物品做出认定,就无法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

四、跨过交易中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完善构想

(一)明确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从虚拟交易发展历程看,其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这一过程,起初并无具体法律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业界对虚拟货币、虚拟物品性质的认识亦不足,从而造成虚拟财产征税无法可依。虽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交易非法,但我国税收来源均限定为合法收入,由此一来,对虚拟货币的征税则无法律依据。换言之,只有法律先行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性质贴上“合法化”的标签,才能对卖家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所以,要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征税,必须以承认其合法性为前提,并以法律加以保护。利用法律的健全,以进一步制定更多法律细则来明确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以及归属权,确保税收制度的细化和可操作,以及虚拟货币征税的有法可依。

(二)执行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实名认证制

现行法律对网络实名认证的规定较为统一,凡在网上开店者都需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提供真实地址、姓名,这与非真实信息注册相比,方便了权力机关的网络交易监管,但并未指出交易双方均使用真实姓名与地址。一些虚拟货币交易门户中的买卖双方均要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交易过程中,卖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虚拟财产出售信息,买家在确认所需虚拟物品后,以网络银行、支付宝等方式将货币转入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账号上,待收到所购买的真实物品后,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将货币专至卖家,最终交易完成,由此可见,针对这种交易模式,若要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征税,则需推行“网络实名认证制”,以规范网络交易双方准入门槛,进而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信息支持。

(三)采取属地和属人原则并重的管辖权

当前,我国以属地原则确定纳税收入,而发达国家多采用属人原则。而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空间性扩大、国界性日益模糊,两者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我们以积极的态度与发达国家进行沟通交流与协作,依靠国内外力量解决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在处理属地与属人原则时,应坚持属地与属人原则并重的管辖权,不可盲从他国的属人原则。国际私法在对常设机构做出释义时,明确指出软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要素,而硬件构成。所以,基于此定义,可将网络交易中的常设机构定义加以扩展,可设定为“将能完成一定营业活动、具有一定营利性及固定性,且我国境内建立的服务器”。以此来深化对其的监管。

立足于全球化贸易的视域之下,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合理合法,且势在必行,但要保证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顺利进行,还需做好虚拟货币相关立法,以明确虚拟货币的立法地位,以监管方式创新等方法最大限度助力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制的落成,使之成为维护国际电子商务贸易往来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 潘辛平.从虚拟货币到支付创新[J].金融电子化,2008(11).

[2] 潘登科.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消费导刊,2008(5).

[3] 贾丽平.论虚拟货币的规范及未来发展方向[J].管理现代化,2008(2).

[4] 张福军.虚拟货币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扩展[J].教学与研究,2008(6).

[5] 杨光.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市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 晏鸿.虚拟货币的风险与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 刘成贺.电子货币与洗钱犯罪初探[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8] 靳超,冷燕华.电子化货币、电子货币与货币供给[J].上海金融,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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