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摘要关于商品化权的讨论引起了民法学界和民事司法的重视,体现了民法顺应时代的发展,确认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法律地位,适应民事主体人格标识在商品化形势面前保护的需要。然而,商品化权到底如何界定,如何进行协调等,都还存在很多疑难问题。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救济措施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84-01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只有几项典型的人格标识如肖像、姓名等作为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而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的人格标识如声音、形体特征、特殊姿态、特有的动作等尚未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一、商品化权的概念

人格标识是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例如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等等。商品化权这个名词在法学界并不陌生。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国已有学者开始向这个领域发展。但是,到今天商品化权在我国乃至世界还未形成定论。所以,商品化权是开始于英美法等国家的。在20世纪初期,美国的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创作了非常著名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人们一提到这两个卡通形象就像提到了迪斯尼一样。该公司通过它的商业价值,专门成立了一个从事卡通形象“再利用”的部门,他们拥有很多小件商品如儿童玩具等的生产商利用这些卡通形象的许可证,并且准予他们将这些卡通形象印商品上。这一次的策划相当的成功,让迪斯尼公司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这就是商品化权的真正起源。这种将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授予他人商品化使用的权利,被众多学者称为角色商品化权。可以说商品化权开始于角色商品化权。在一些地区,一些商品上使用着各种名人的形象以达到吸引顾客增强商品购买力的目的,这种现象称为商品化,这些行为与此相应的权利称之为商业形象权。在部分地区,对于商业形象权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论,其中的判例与学说存有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比较广义的商业形象权问题,这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漫画或者是动画中的人物、动物等其它的物品,这些物品对顾客有吸引力就可以商业形象权的对象;而另一种是比较狭义的商业形象权问题,这些问题是基于隐私权、肖像权和名人的形象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的权利。

二、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商品化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民事主体对人格标识的使用及其财产价值的控制权上面,任何一个事物对商品化权的侵害行为及活动都会导致权利人的财产或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不管损失的大小,我们都要对商品化权进行保护,保护和救济的措施多采用财产权保护的规则,这其中就包含了禁令和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禁令就是指禁止令,它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使权利免受侵害和危险的一种保护措施。而侵权禁令就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布的法令,它有权利使得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某种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使权利人免受侵害或危险,它主要是使保护权利人免受继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在这些商品化权的领域,对于损害数额并不是太大的行为,禁令是一种比较好有效的救济保护措施,这种方法以后采用的频率应当会很高,应用这种方法从而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损害赔偿是侵害商品化权主要的救济保护手段。

请求损害赔偿时,有一些条件要求;第一,应该出现损害事实,只要是未经授权运用在商业性活动中使用权利人的人格标识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这其中也包括商业性使用的面貌酷似名人的行为,只要有一定数量的而且是一般社会大众都能够辨别出来的这些东西是使用的权利人的人格标识的行为都是构成侵权的行为。但是,一些法律有限制的行为是除外的。第二,应该出现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标识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出现了一定的损失,这其中包括权利人由于被侵权而丧失了的市场价值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的利润。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达到填补权利人的损害、恢复到未损害前的状态为目的的原则。然而,在一些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往往是采用法定赔偿金的制度进行裁定的,这就是说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数范围进行裁定,法院考虑到这些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从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在一些问题中,我们也可以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情况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去采取一些办法进行处理。例如:1.采用分工合理的办法 涉及到相关具体人格权保护的,应该以适用具体人格权保护的措施进行相应的保护;涉及到人格标识利益进行商业化运作利用的保护的问题,应该适用商品化权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2.對于那些无法区分到底是具体人格权的问题还是商品化权的问题的问题,也不一定非要把它们分开,因为商品化权所保护的对象与相关的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在原则上是并没有差别的,适用哪种权利进行保护也没有太大的区别。假如有一些问题即使是应当适用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而采取了商品化权进行保护,也不能说这就是错误的行为。3.肖像权、姓名权还有名称权都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直接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和保护方法。对于具体的人格权的保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商品化权,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

[2][日]萩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北大法律信息网.

[3]杨立新,林旭霞.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内容,吉林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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