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划分

[摘 要]林业由不可持续向可持续发展过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去解决“发展”和“不可持续”的问题。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划分

一、发展阶段划分的理论依据

林业系统是一个生态经济复合系统, 系统由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发展”和连续的克服“不可持续”问题相结合的过程,要寻找由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阶段划分的理论依据,就不得不对“发展”阶段划分的理论依据作一简要分析。发展阶段划分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划分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生产力的角度, 以社会生产的不同技术形式为依据,将社会发展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时代,加上后来的信息时代,实际上把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划分为五个时代。西方经济学家从发展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角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问题进行了侧重于生产力标准方面的划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斯托从发展经济学角度来划分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他吸收了各学派的理论与方法,从生产力发展史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传统社会、起飞准备阶段、起飞阶段和成熟阶段、高额群众消费阶段、追求生活质量阶段。20世纪80 年代后西方经济学家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从信息经济学或知识经济的角度,依据经济的目标及制约因素的不同来划分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农业经济社会、工业经济社会和知识经济(或信息经济)社会三个阶段,以后又增加了后农业经济和后工业经济两个转变时期。我国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理论,按生产力水平划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为五个阶段:农业经济社会阶段、向工业经济过渡的起飞阶段、工业经济社会阶段、向知识经济过渡的起飞阶段、知识经济社会阶段。

二、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阶段划分理论构想

《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依据历次国际林业大会主题,将世界林业发展进程分为五个阶段:森林原始利用阶段、木材过度利用阶段、森林资源恢复发展阶段、森林多功能利用阶段和可持续林业发展阶段。《中国现代林业》对世界林业发展依据森林资源的消长状况,结合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森林经营方式,森林利用情况等六方面,将世界林业发展阶段分为:森林原始利用、森林工业利用和现代林业3 个阶段。根据社会历史阶段、人类需求、森林经营利用等方面,把中国林业划分为4个发展阶段,即狩猎林业、农耕林业、工业化林业、走向可持续林业。将现代林业建设划分为过渡阶段和提高阶段两个发展阶段。如果把林业发展的5 个阶段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5 个阶段作对应比较,森林原始利用阶段较好的相对应农业经济社会前期阶段,木材过度利用阶段较好的对应于农业经济社会中后期阶段和向工业经济过渡的起飞阶段,森林恢复发展阶段较好的对应于工业经济社会阶段,森林多功能利用阶段则较好的对应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起飞阶段,可持续林业发展阶段相对应于知识经济社会阶段。对应划分不可能完全一致,因为发展过程是渐变的,不同阶段的边界是模糊的,里面会有交叉和重叠,但大致是吻合的。这样把林业发展的阶段与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相对应起来,阶段的划分有了理论依据。纵观林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献资料, 对可持续发展指标的综合评价研究一般是按照综合评价的指标值,给可持续发展划分等级,对林业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阶段划分研究极少。不管林业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系统特点如何,系统由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阶段划分上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借鉴我国著名学者马传栋对煤炭、农林及上海市区域可持续发展阶段的研究,把林业由不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过渡划分为四个阶段:不可持续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过渡阶段、初步可持续发展阶段、较高可持续发展阶段。这一划分与我国林业将可持续发展一般分为极不可持续发展、不可持续发展、弱可持续发展、中可持续发展和强可持续发展5 类状态基本是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理想境界和状态, 是一种发展的动态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只能逐步地接近它,而不能完全达到它,因此4 个阶段的划分更具合理性。

三、发展中国有林场或国乡(群)联营林场遇到的问题

1.国有林场及森林苗圃或国有垦殖场改制后,用于置换职工身份而归个人经营的山林,其林地所有权仍归国有不变,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属国乡(群)联营的山场不得用于置换职工身份。

2.国有林场(圃)改制后,将山场划归所在地的乡或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其林地所有权归国有不变,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予以规定,或补充完善落实。

3.国有林场联营山场中有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联营合同到期之前,应保持稳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林改后,如果林场与农户分成比例中,农户所得偏低,可以通过协商,适当提高农户所得分成比例,补签联营合同。若林改前是以集体与林场签订的合同,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4.在林业“三定”时和以后的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中,对于人民公社时期,赠送或划定给国有林场或社(乡)办林场的山场权属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和面对现实经营状况的原则,绝大多数的山林权属已经得到了明确定权和由县政府发证。个别遗留的一些权属有争议的山场,只要国有林场或乡办林场能出示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赠送书,并经政府机关签章批准,同时自赠送或划定以来,一直由国有林场或乡办林场经营管理的,其山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国有林场或乡办林场所有不变。

参考文献:

[1]马传栋.可持续发展经济学[M].济南:山

东人民出版社,2002:137-175.

[2]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

组. 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

论 [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2:

292-297.

[3]江泽慧,等.中国现代林业[M]. 北京: 中

国林业出版社,2000:14-44.□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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