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选择

摘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环境、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有助于綠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3年开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导致试点实践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破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的模式,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基本法与特殊领域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行法;在立法内容上,须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承保范围、承保机构、监管体制、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免赔额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核心规范,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工作提供法律指南。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立法模式;立法内容

作者简介:彭中遥,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AZD067);司法部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4-0086-12

2014年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30%的速度递增,仅2016年全年,我国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达9万余件。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第89页。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时常会出现“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窘境。如何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市场化机制,提升环境高风险企业的赔偿能力,确保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充分救济,减轻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为解决以上难题,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开始聚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目前,学术界有主张使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术语的,也有主张使用“环境强制保险”的,还有主张使用“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务界则多主张使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这一措辞。竺效:《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第160页。(以下简称“环强险”)。

早在2007年12月4日,我国就开启了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关系的成立是否取决于排污企业的意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分为自愿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为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2页。(以下简称“自愿险”)的试点征程,但相关工作陷入到“叫好不叫座”的僵局。为[KG(3x]破解自愿险试点实践之僵局,环[KG)]强

险应运而生。2013年1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强推环强险。2016年8月31日,原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按程序推动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2017年6月9日,原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旨在通过专项部门规章对环强险予以法制规范。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时,宣布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qt/201805/t20180507_437465htm,(2018/05/07),[2018/06/19]。进一步规范了环强险法律制度。可以说,《办法(草案)》的出台奏响了我国构建环强险法律制度的“最强音”,但此举仍不足以改变环强险之“强制”于法无据的尴尬,难以破解环强险试点实践之僵局。我国环强险之试点僵局具体表现何在?环强险之试点实践何以陷入僵局?环强险之试点僵局为何须由立法来破解?为破解上述试点僵局,我国环强险应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又该如何设计其立法内容?本文尝试就以上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之试点僵局须由立法来破解

从环境法学角度看,环强险是指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邹海林:《责任保险论》,第102页。从理论上来说,环强险凭借其法定强制性,具有自愿险所无可比拟的优势,更易发挥其环境、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环强险具有以市场机制补充环境风险的传统单一行政监督、分散被保险企业环境损害赔偿风险、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补偿、为污染预防和清理措施快速筹措资金等综合效益。柯泽东教授就认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实现预防的功能,可以间接实现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实现持续发展。柯泽东:《环境法论(二)》,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第121页。有助于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

正是认识到环强险所具有的重要功效,我国于2013年拉开了环强险试点工作的帷幕。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了环强险试点工作,投保环强险的企业共计144万家,保费金额达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环境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第一财经:《环责险“叫好不叫座”环保部将采取约束措施瞄准欠保企业》,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网,http://wwwchina-eplicom/front/articles/2105htm,(2017/11/12),[2018/02/03]。然而与其他责任保险相比,环强险的投保企业数量、保费金额等数据均处落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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