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解释对国际法体系的维护

摘 要: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

关键词:条约解释;国际法体系;WTO协定;VCLT第31.3条(c)项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04

国际法是否已建立位阶体系、可否将国际法看作一个法律体系,学界并无共识。国际社会的平权特征决定了国际法低水平的体系化和位阶性。国际法必须保持其一致性与体系性,以初步确定体现不同国际法价值的条约间的效力关系。诸如贸易、环境、人权、知识产权、安全、主权等领域的条约解释及冲突的解决并非易事,哪类条约(条款)优先适用常涉及相关条约的效力位阶及条约解释问题,与国际法自身的局限性有关联。有学者认为,WTO法制已是“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WTO的法律体系比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法律体系的一体化程度要高。”[1]国家间关系往往涉及各领域,包括经济、政治、贸易、外交、文化、宗教、军事等,且相互渗透、制约,共同作用于国家间的整体关系,难以截然割裂。鉴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在权力结构、法制特质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国际法体系受到诸多因素的侵蚀,例如,国际法的“碎片化”、非善意履行/解释条约;不同领域的国际条约在目的与宗旨方面以及在对不同国际法价值的追求方面常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法体系性的基础,不利于条约的有效适用、履行、解释及争端解决。如何维护国际法体系是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国际法体系内在地要求其内部的协调性,条约则是补充跨部门多边条约间联结缺陷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将基于相关判例,主要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3条(c)项的视角来探讨国际法规则在实现该目标中的作用。

基于共同的价值和初步位阶基础,现存国际法是个发展中的不完备体系,具备初级位阶特征。国际法的体系化与碎片化、开放性与自足性并存。“碎片化”损害了国际法的体系性,其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的原因、国际关系的演变等。通过条约解释维系国际法的体系是减缓“碎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并不存在完全自足的国际法分支部门。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但该方法只能解释条约,而不能修改条约,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

一、国际法的体系性及其基础之侵蚀 (一)国际法的体系性

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去一体化并存带来了诸多挑战,使得国际法正在经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演变及复杂挑战。国际法对上述挑战存在两个明显矛盾的理论回应:“碎片化”和“体系化”。国际法有其体系性,尽管尚存对国际法规范体系明确定位的难题,但国际法的发展及其对国际法体系带来的挑战与困惑,并不能构成完全否定国际法体系性的充分依据。基于国际法的价值、初步位阶关系、全球化的影响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等原因,国际法诸部门具有初步的体系意义上的逻辑关系,存在着位阶关系的雏形。从长远看,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发展趋势将强化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部门所调整的特定事项并非是‘孤立’的事项。国际法体系是一个开放的动态体系,相对于国内法体系来说,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也不够严密;国际法的体系结构是有层次的;不同形态、不同部门、不同板块的规范只有结合成为一个功能协调、结构优化的规范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其适用效率。”[2]国际法体系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条约基础、全球化基础,因此,国际法位阶体系处于发展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冯寿波:论条约解释对国际法体系的维护——以VCLT第31.3条(c)项为例VCLT第31.3条(c)项的体系整合构成了国际法体系之条约基础。国际法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有机体系,各领域的国际条约共同构成调整国际关系的“条约网”。条约条款的适用、履行、解释不仅需要在该条约内部顾及条款间的关系,还常会涉及与其他条约间的关系问题。“体系”要求从宏观、整体、联系层面上把握国际法。“如果一般性排除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在该意义上说,如今没有现存条约机制是自足的。相反,例如,人权法和贸易法领域的条约群在其特殊体制的管理中不断利用一般国际法。”[3]一些条约的序言或正文就规定了与其他条约间的协调关系,以维护国际法的体系和谐。例如,在美国等国诉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中,欧共体认为,《生物安全议定书》序言的最后三段明确了该议定书与包括贸易协定在内的其他国际协定间的关系,这些段落忆及贸易协定和环境协定相互支持(mutual supportiveness)的概念,并进一步确认,不应当将《生物安全议定书》解释为对其他任何既存国际协定诸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但同时又忆及这样的声明并不意味着《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属于其他国际协定。欧共体认为,被告方忽视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预防原则和风险评估方面所反映的国际法规则。 WT/DS291/R,WT/DS292/R,WT/DS293/R, 29 September 2006, para 7.54.美国认为,除《WTO协定》外,并无与本争端相关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他国际法渊源可能与本争端有关的唯一方式是:根据DSU第3.2条,如果这些其他法律渊源可能会帮助专家组“根据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澄清(涵盖)协定现存条款的含义”。VCLT第31条反映了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WT/DS291/R,WT/DS292/R,WT/DS293/R, 29 September 2006, para 7.56, 7.57.,欧美的上述主张都未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此外,TRIPS协议在其正文第2条通过植入4个重要知识产权条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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