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辅相成的内涵解读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高速经济发展和急剧的社会变迁积累了大量社会问题并暴露了深层矛盾。这些综合性难题的解决既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也离不开人们的道德自觉。但法治与道德的相辅相成是有条件的,法治与道德在性质、发生作用的方式和适用领域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只有尊重双方的边界避免法治与道德的越界滥用,才能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

【关键词】法治 道德 边界 互补条件 内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文明社会,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公然反对道德并挑战法治,因为谁也不愿意承受一个不顾任何法律与制度,也没有任何道德与良知的社会所带来的灾难与恶果。法律与道德不仅成为健全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支撑力量,而且成为具有道义正当性的褒义性的概念,现代国家通常无需对法治与道德及其综合运用进行意义论证与政治鼓动,事实上,法治与道德建设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调节中的重要形式,尽管在不同国家,其理解与运用的方式不尽相同。

最近中国政府与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断强调实现国家治理思维与治理方式向法治的转变,为此,还组织召开了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法治问题,党中央专门就法治问题通过全会的形式讨论与决策,这在中共党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力举法治的同时,中共也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毕竟道德是一种维系特定社会秩序的强大的自觉的精神力量,更何况中国有深厚的礼治德化的传统。

最近,党在道德建设上也做出了大量努力,从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归纳与提炼,到自上而下有组织地推动道德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会议、学习、宣讲等形式宣传普及核心价值观,力图加强认同,推动人人参与和人人实践。看来,法治和德治不只是一时的政治宣传,同时也反映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新的思路与选择。从中国最高领导层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到高压反腐、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新动向来看,中国政府力图同时动用法律与道德的力量加强国家治理。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当今中国为什么如此强调法治与道德?法治与道德之间除了具有原则上的联系之外,究竟还存在哪些区别?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如何避免法治与道德的越界与误用,从而有效发挥法治与道德的互补作用?

跨越式转型综合症及其对法治与道德的急切需求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转型中,政府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首先从经济生活中部分退出,经济的市场化除了取得经济活动的自由空间外,也使人们的社会生活获得一定的自主空间。经济自由与个人行为的自由本身就是现代生活的内涵与标志,也是从传统政治走向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自由往往会带来某些现代性的后果,它可能导致社会不稳或社会失序,会激化和加剧利益冲突,甚至导致利益与正义的紧张,从而使整个社会道德腐化。

社会转型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就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社会转型来看,他们也曾出现过类似的社会症状:社会结构与利益结构急剧变化,自我意识与个人利益意识被唤醒,利益矛盾与冲突加剧,社会骚动不安的因素不断萌生,社会犯罪与官员的腐败急剧增加,维护社会秩序和清除腐败难度加大。

当今中国社会除了遭受以上这些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般问题之外,还面临着一系列更难解决的独特的“中国问题”,因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更为复杂:其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通过市民社会的逐渐积累而自然成长的,它缺乏成熟市场经济所孕育的契约精神、自主平等意识、程序主义的正义观念。这使当今中国产生的社会难题更多,而可供解决难题的资源与手段则更少。其二,中国的现代化不是内生而是外力推动的,整个社会曾经受到政治权力的全面管制与支撑并依赖于权力。这种惰性的社会在权力突然退出之际,因缺乏社会自治传统提供的制度供给而陷入散乱无序,而一旦散乱无序,似又证明了权力介入的合理性,而权力的过多介入与直接管制又抑制了社会自主与个人自由,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并步入经济繁荣而政治与社会生活却难以现代化的僵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政治依赖恰恰为政府的支配与官员的腐败提供了机会,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政府的政策导向与权力滥用。因为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不仅直接导致巨大的收入差距、人们的怨恨情绪与社会的不稳,而且诱使整个社会败德行为的泛滥,因为“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①当利益的获取毫无道德顾虑,违德获利现象比比皆是时,人们的正当获利的道德期望受到打击,曾经抱有的道德信念发生动摇,道德自觉却导致利益受损和生活艰难的残酷现实暴露了道德的脆弱性,由此,权力的误用和市场的扭曲最终引发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危机。

正当中国处于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之时,又遭遇全球化的问题。全球化固然给整个世界带来空前的繁荣与进步,但也会给像中国这样内部急剧变动而治理能力不足的国家带来更大的压力。在全球化时代,随着货物与资本的跨国流动,产生了大量跨国经济实体与管理组织,挑战国家的经济主权,跨国企业大规模的货币投机和其他国家经济波动或危机的国际传染给中国的经济调控与内部管理增加了难度。随着物质产品的跨国流动,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也一同冲破区域和国界而进行跨国交流、从而引起不同观念与价值的冲突与碰撞。

中国的社会转型还面临后现代的问题。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是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出而实现现代工业文明,即由前现代走向现代化。但正当中国向现代化转型之时,发达国家的后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已经到来,所以,中国处于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夹缝中,中国社会转型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跨越式转型,既要克服现代化进程中的阻力,又要设法解决现代性充分发展而暴露的一系列后现代问题。现代性是以理性与科学为代表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理性和科学使人类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这种片面化的理性,并不是人文理性,而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用理性和科学计算、规范与度量包括个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在内的一切,使人的精神世界彻底卷入商品性、竞争性、世俗性之中,人类缺乏自身的精神文化价值,而陷入对自然的无节制开发与享用,结果导致人际关系的冷漠、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枯竭等现代社会病。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道德问题等都是后现代主义者反思的现代性问题。

由此看来,当代中国所面对的是一系列综合性的复杂难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成就,但数十年高速经济发展和急剧的社会变迁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并暴露了深层矛盾。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在非均衡发展中实现跨越式转型,同时面临着现代化转型、体制转轨、全球化与后现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中国迈入社会裂变与不稳、价值多元与冲突、道德腐化与官员腐败等并存的风险社会。

如果只知改革,而放任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些致命的问题,中国社会将是很危险的。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最近中央最高领导层如此强调国家治理问题。究竟确立何种治理思维、选择何种治理方式?宗教的、暴力的治理方式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政治与政治运动的治理手段在文革中让人们深受其害,而行政控制手段本身就是有待规制的改革对象,现代社会可以接受的治理方式主体是法治与道德,法治以其特有的确定性、统一性、一致性和程序性,并包含着人们对民主平等、个人权利、社会安全与秩序等价值的期待,在多元分化和自由离散的现代社会能有效地发挥规范与整合的功能,所以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如果说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那么道德则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调节手段。法律不可能规范一切,在社会与家庭的日常生活中,良知、是非与道德感维系着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就是法治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离不开现代道德的认可与支撑。缺乏道德所孕育的成熟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法律条文与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运行。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所指出,要解决中国的社会难题,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将法治与德治简单并列的危害

在中国政界和学术界,将法治与德治并列表述已习以为常,表面看来,这种并列理所当然,因为谁也不能否认国家治理既要运用法律也要借助于道德。但从逻辑上和学理上看,将法治与德治并列起来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并列本身至少包含两种涵义:其一,意味着在法治之外,还存在着不同于法治并与法治并行的另一种治理方式。其二,德治与法治并不矛盾,相反,能成为法治的有益补充。但是,当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现代宪政民主国家,政府权力的运行规范和官员行使职权的依据是法律、道德还是宗教信条?我们只能说依据法律,而绝对不会说要同时遵守法律、道德和宗教,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三者都会发挥各自的作用。另外,法律与道德(或宗教)是存在区别甚至冲突的,法治与德治并列时我们该如何做出选择?官员的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道德则要求官员贡献更多的工作时间,政府究竟要求官员的工作时间遵守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要求?一位路见不平的勇士杀死危害四方的恶人,他在道义上让人拍手称快,而法律上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法院该依据道德还是法律判决?从逻辑上看,国家权力的运行和政府权力的行使不可能同时遵循两种不同规范,无疑,在现代国家治理问题上,只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和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法治与德治并不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人治”与“法律—道德”是两组不同层次的概念,前者高于后者,法治与人治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和权力的基本运行方式,而法律和道德只是具体的治理手段。无论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都离不开对法律与道德的运用,但法治与人治对法律与道德的理解与运用的方式却是全然不同的。

以现代法治观念来看,社会是自由而自主的,它通过道德的自律而调节,为了更有力地保障个人权利,需要建立政治权威,设置政府,但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力量一旦滥用权力却是更危险的,由此,现代政治关注的焦点就是:如何约束政府,并使其权力的行使遵从人民的意志。法治则是最可靠的选择。在法治论者看来,道德来源于社会与民众,民众基于自身的道德感通过民主的方式将保护个人合理利益的道德上升为国家法律,并约束政府与官员,同时也约束那些违法的社会成员。在现代多元主义的社会里,在法的共识与法的一致性基础上,民众保留道德选择的自由,允许和宽容与特定道德不一致的观念和行为,只要不越出法律许可范围,不能强制推行道德理想主义。

而人治论者则颠倒国家与社会的道德关系而常常追求道德立国,在他们看来,人们的道德分配是不平等的,为了提升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平,实现道德对全民的约束力,最有效的方式是最高道德的拥有者同时成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以便于道德圣贤通过国家的权力推行道德治国。因而道德来源于政府,政府将自身的道德法律化,并强行推向社会。由此看来,在人治国家,人民接受政府的道德约束。而在法治国家,政府接受人民的法律约束。

当谈起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手段时,我们往往会坚持德法并用,“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其中的理由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两者在内容上是相互关联,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一方面,法律离不开道德。一项规则如果要成为法律而不是一条野蛮的命令,必须服从道德的评价并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具有某种固有的道德性,这是法律“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②而且,要使法律得到人们的支持与遵守,“就必须使发布和应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③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和实效都来源于它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道德也离不开法律。道德本身无法对破坏它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那些作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④也就是说,道德内控力的不足需要法律外力的补充。

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以上理解,两者在原则上的联系并不是两者关系的全部,更不是两者关系中最富有实质意义的内容。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与法哲学中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二战后,国际学术界正是围绕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思考与争论而形成了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两大对抗的派别。更重要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式的选择。

给国家治理带来危害的并不在于否定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而只顾其一,而在于将两者不加区别地糅合滥用,对于本应属于道德调整的社会与私人生活中的自由领域却通过权力进行强制性地动员与控制,对于那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化分子和本该受到法律约束的公共权力领域却不厌其烦地进行政治学习与道德教育,把法律置于一边,指望感化与自觉,以追求治本,其结果是:权力丧失了约束而腐败丛生,民众丧失了自由而受到精神强制。

法治与道德的边界及其互补的条件

对现代国家治理构成威胁的正是借德法的联系而德法不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是有条件的,唯有明确两者的边界,避免越界误用,才能使法治与道德发挥互补的作用。而要尊重法治与道德教化的边界,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

一是法律与道德在性质与发生作用的方式上,是根本不同的。道德具有自由的性质,一个人的道德通常表现为自己主动地、自觉自愿地奉行社会所推崇的具有道义合理性的、被视之为善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视为道德,并非是该行为本身有益于他人和社会,而是因为有益于他人与社会的行为是他的自觉选择,当一个人无意间做了某件善事,或者是刀斧的威胁之下不得不做某种善事时,他的行为并不具有感人的道德价值。只有当一个人自由地选择了善行善举,也就是说,他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时,却偏偏选择了这样做,我们才能将良好的后果归功于他,并给他以肯定的道德评价。道德包含了自由的要求,反过来说,只有为人们保留自由选择的空间,才有道德可言。一个在皮鞭的驱使之下终年劳作的奴隶不能被认为具有勤劳的品质,因为他别无选择而被迫劳动,而本人是痛恨劳动的。

因此,道德发生作用的方式只能是自律。道德理想主义者为了追求尽善尽美的圣贤社会,往往急切地不惜动用政权的力量而强制性地推动道德,力图将每位普通公民塑造成道德完人,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道德的本性,它除了毁灭道德之外,只能导致精神强制与道德恐怖。道德只能是精神上的自主与自律,通过政治的方式或法律手段强迫他人为善的道德他律,其做法本身并不道德,它也无法造就道德。那些不愿放弃道德追求的人只能宣传道德,并首先自己奉行道德,通过自身的道德典范与榜样来影响与激励他人。

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则是指某些底线的、一旦违背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并使人们的道德情感无法忍受的,违背者必须接受制裁与惩罚的行为规范。人们通常认为,作为法律的东西本身就是某种道德,但不是所有道德的要求都可以成为法律。此外,在价值多元和道德冲突的现代社会,也不是任何类型的道德能成为法律。一项规范或道德要上升为法律至少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在程序上,通过法定的、民主化的立法程序而决定。其二,在实体内容上,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为价值指向。因而法律在性质上是他律的,即通过合法程序而确立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的维护方式是司法审判与制裁。

法治既然涉及到国家权威力量的行使,必须谨慎使用,只有那些侵害他人权利并违背法律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约束,法治不能超越法律而限制人们的行为,更不能限制人们的精神与思想,也就是说法治只能针对行为,不可及于内心。

二是法律与道德的适用领域也是不同的。人们通常认为,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在公共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中同时发挥各自的调整作用。但就两者追求的道义层次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别来看,存在着各自的适用领域。法律除了适用于公民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侵权违法行为之外,主要是适用于政治公共领域,因为公共权威滥用带来的恶果远远超出了公民个人行为不端带来的影响,人们期待着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但更担心政府本身的难以治理,所以,现代法治的首要要求是:通过法律全面约束政治权力,从政府权力的产生到政治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只是认为政府与官员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他们也不能越出法律动用权力而从事自认为道德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官员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政治公共领域始终是一个受到警惕和约束的领域,它是法治的首要对象。

道德更多地适用于社会与私人生活领域。既然道德在性质上反映了人的精神自由与自觉,而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正是一个自主而自由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益,个人完全拥有道德选择的自由权,人们可以宣传自认为的道德,并通过自身的道德行为而影响他人,但不可道德强求。一个人可以选择自我实现的道德,也可以选择自我牺牲的道德。可以选择高尚的道德,也可以选择不那么道德(如低俗而无害的生活)。

道德更多地适用于社会与个人生活,而不是公共政治生活,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对官员的行为不能发挥规范调节作用,但此时的道德作用不是体现在官员行使权力而是体现在官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个人行为中。也就是说,政府和官员不能根据道德要求而行使权力,不能依德行使职权,而只能依法行使职权,但谁也不反对官员作为普遍公民在一般的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中成为道德典范。

从以上的简短分析可知:法律与道德在性质上、实施方式上和适应领域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理应尊重这种差异及其划定的边界,越界而推行道德的法律化或法律的道德化既损害法治,也贬抑道德。认为人心难测、道德软弱,而将一切道德法律化,把道德责任直接化为法律责任的道德强制不仅毁灭道德,而且贬抑人性,将人视为不可拯救只能接受精神奴役的可悲动物。法律的道德化则使我们对那些违法腐败行为不屑于法律制裁,而执着于内心的道德改良,从而实现治本的追求,这直接违背了法治国家理想,现化法治观念恰恰是只惩罚违法行为,而禁止思想强制与精神暴力。

在传统的“礼俗社会”,王权法律与道德是高度统合的,传统的道德以血缘宗法秩序为其基本内容,并借于法的外力强制推行,政治权力同时掌握道德的力量而以德治国,传统德治最典型地反映了人治的特征,这种人治包含着道德强制与精神奴役,这正是鲁迅先生曾经谴责的中国传统的道德“吃人”。在现代的“法理社会”,国家从社会中退出决定了法与道德的划分,政府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并受法律的约束,而社会享有道德的自由并通过道德自律而调节,法律与道德不可杂糅混用。

【注释】

①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1页。

②[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80页。

③[法]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61页。

责编 /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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