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衙门背后的制度缺陷

据报道,呼和浩特市政府为打造豪华“衙门”欠下民工三千多万元的债务,时间长达两年之久,而且现在也没有了断的迹象。(《南方都市报》2月5日)关于欠薪已是老生常谈,引人深思的是呼市的“豪华衙门”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呼市是典型的西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极其有限。该市2002年度财政收入为32.5亿元,不及东部很多县级市的年度财政收入。然而,呼市政府却耗资3.2亿元之巨(相当于该市年度财政收入的1/10)修建豪华办公楼,这样的决策显然是极其荒诞的、不负责任的。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这样荒诞的决策,竟然得到了施行——3.2亿元巨资用于打造豪华衙门,其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项目报告是否报送呼市人大审批?如此疑问,让我们想到了一个长期以来担忧和关注的问题,那就是谁来为政府决策把关,亦即说谁来对政府决策实施评价、审查和监督呢?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腐败,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一次次惨痛的教训之后,我们现在越来越注重决策的民主、科学、公平、透明,聘请专家担任决策顾问、举行决策论证会、开展民意调查等,成了决策过程中的“常态”。这些举措,对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决策失误,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政府决策,行政命令和权力因素仍然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在“为公”和“民意”的旗号下,政府行为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容易得到民众的“宽容”。既然如此,要防止政府决策的失误,只能借助于有效的外力,亦即制度设计和社会监督来把关。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其一,我们对决策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决策出台前,没有必经的严格的审查;决策实施中,没有严密的监督检查;决策失误后,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其二,人大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地方人大拥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大有权也有责任知情、审查和监督。可以说,人大的监督是政府决策的最后屏障。可遗憾的是,有的地方人大或者不知道怎么“作为”,或者怕影响关系、给自己找麻烦,不愿也不敢实施监督。在这样背景下,当官员的急功近利心理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私利因素渗入到决策之中时,“官意”代替“民意”,决策走调、变样也就成为了必然。这种制度缺陷,正是导致呼市“豪华衙门”之类荒诞决策出现的重要根源。

可见,要防止“豪华衙门”之类荒诞决策的竞相出现,一方面,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审查监督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决策、谁负责,提高决策的风险和成本,以限制官员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保证决策始终沿着科学、民意的轨道运行。另一方面,必须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和人大的“作为”责任,使人大监督政府决策成为“常态”,为政府决策把住最后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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