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内涵界定及其评论

[摘要]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实质上说,“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内涵是其认知基础,这是中国土司文化历史存在的史学学术根基,不容漠视;而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阐释,正是我们现在探讨土司文化定义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以狭义土司制度文化为其历史文化的本体属性,同时纳入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文化遗产学阐释,应该是广义土司文化定义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文化遗产学;土司文化定义;土司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C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8)06-0051-08

近年来,国内文化遗产研究与开发的热情持续高涨,其中土司遗址世界申遗活动备受“后申遗时期”的学界关注。2013年,中国土司遗产顺利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2014年3月,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申遗文本,确定由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中国土司文化遗产申遗。2015年7月4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以“老司城、唐崖、海龙屯”联合申报的“土司遗址”,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伴随着这几年的土司文化遗产的“世界级申遗”过程,土司文化定义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研究者的重视。相关论述又众说纷纭,这里先对土司文化定义提出过程进行简明回顾,再阐释基于中国史学学科认识的土司文化定义——“土司制度文化”与基于文化遗产学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

一、“土司文化”提出过程的简明回顾

检索、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土司文化定义这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重大学术问题,似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来的:

其一,由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土司文化认识问题。从文化遗产的角度来认识土司文化,“既是一种学术视角,也是一种学术方法”,回顾20世纪末(1996年)以来,20年左右的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简言之,研究成果多以“描述式”的土司遗产资源横向展示为主,即简单地分类介绍资源存在现状、相关管理分类,而区域优势比较等方面缺少学理性分析;“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具体策略与规划分析”阙如,相关“计划方案的具体构思和成熟案例的反思”也看不到;“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模式还较为单一,针对不同的文化类别,保护与开发难以达到平衡”[1],等等。

在笔者看来,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的上述问题,特别是“保护与开发难以达到平衡”的现实重大弊端,与土司文化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分不开。彭兆荣先生曾经这样忠告过:遗产热、遗产运动,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并演变成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对遗产的认识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个“遗产学知识体系”:“一门既关乎历史又关乎现实的学科,之于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五十多个民族的国家来说,我们拥有古老、丰富的遗留和遗存;但之于我国的学科和学术研究来说,遗产学却是一个崭新的领域。”[2]1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如果不是从遗产学的学科认识视野进入,很可能抓不到要害。然而,遗产学并非单纯的学科领域,参与遗产研究的学科相当多,领域非常广泛,并由此出现了种种不同的遗产理论,诸如“共谋理论”“动力说”“延续说”“资本说”“认同理论”等。同时,大家耳熟能详的“遗产”,如今似乎已经不属于“既定”的传统知识观念了,不但遗产认定“人为的因素”被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而“以遗产为名”的社会实践运动,在新世纪初的中国,则已经演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性大规模“遗产运动”,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所谓“遗产”,事实上已经质变为具有公共价值的种种产业“品牌”了,还“累叠”上许多与“遗产原生因素”毫不相干,甚至根本不相容的东西。于是,当今各种“遗产视野”下的“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已与其本初相去甚远”[3]。

其二,土司文化作为一种土司问题研究术语,在顺应中国土司学建构过程中提出、应用。研究者认为,“土司文化是土司学门类下的一个重要的研究类别,是土司学经历了启蒙期、低迷期之后,在快速发展期萌芽,鼎盛期迅速兴起的一种研究趋势。20世纪90年代,土司学在研究取向上,开始涉及土司文化内容,成为与土司制度、土司地区、社会经济同等重要的二级分支之一。之后土司文化就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表达。”[4]到新世纪的2012年,则已“形成针对土司的歷史与现实影响力,土司文化的再利用和土司制度文化的现当代启示的研究。”[5]因为土司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涉及土司历史变迁,又涉及土司心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的各个层面。”[6]土司文化的上述认知,文化人类学的学科依据是非常清楚的,研究者曾经直接做过学科依据的表述:“从文化的逻辑分层考察,把土司文化定位为土司学的研究对象,分为土司心态文化、土司行为文化、土司制度文化和土司物态文化。”[7]

李世愉先生对土司学的出现及其应用前景,有明确的论断:“任何一个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能否称‘学’,是由其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决定的。构建‘土司学’,既因研究对象的重要,也是现实研究的需要。土司研究的对象专门而独特,拥有特定的概念术语和专门的概念体系。涉及众多学科,参与研究的人员众多,研究成果丰硕,已具备称学的一定条件。构建‘土司学’,其意义在于:使土司研究走向深入和系统,使其综合化和理论化,加深、提高和丰富对土司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探讨土司制度的发展规律,并为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历史经验。但所要构建的‘土司学’,并不是一个学科,而只是研究土司问题的一门专学,或者说是土司研究的一门综合性专学,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就现在情况而言,土司称‘学’,任重而道远。”[8]所以,在中国土司文化遗产世界申遗成功不久,李先生阐述土司文化出现的历史条件时,不是从他基本认同的土司学专学的认识出发的,而是强调土司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历史文化特征:“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意识形态、生活习俗等方面的”,而“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双方的文化认同”更重要[9]。虽然,李先生在早先介绍土司学作为一种专学所具备的“丰富的专业术语”时,是这样提及“土司文化”的:“在近800年的土司发展历史上,形成了成千上万个反映土司制度、土司发展史的概念术语和词汇,这些术语和词汇,加上现代人在土司研究中概括出的一些词语和概念(如‘土司制度’‘土司现象’‘土司家族’‘土司文化’等)构成了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8]言外之意,土司文化这类“词语和概念”,作为史学术语,需要专门研究以确认其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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