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立法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碳金融是低碳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新兴市场,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立法严重缺失。我国应抓住机遇,在国际层面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制度,在国内层面通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监管领域的立法,构建全方位、立体的碳金融法律体系,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气候变化

当今社会低碳经济、可持續发展是世界各国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而金融作为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在向着低碳的方向拓展,其中碳金融就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杠杆。而我国作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碳交易供给国,目前却处于受人牵制、无话语权的碳金融交易链最底端。如何通过立法改变这一现状,探寻适合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碳金融简述

(一)碳金融概念的源起

随着全球气候的日益变暖,自然灾害频发,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国际社会达成了多项共识。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旨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公约的149个成员代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机制,包括国际贸易减排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项机制的确立为碳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然而全球气候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因《京都议定书》规定强制减排义务要求发达国家率先承担,而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承诺期以后才承担,这一规定使得很多发达国家顾虑重重。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美国于2001年便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而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南非德班气候变化大会虽然决定继续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加拿大随后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行为又对未来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造成阻碍。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气候变化重要金融创新的碳金融,成为各国尤其是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需要特别关注的金融形式,它是我国未来承担减排义务,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

(二)碳金融概念的含义

碳金融也可称为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是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对应传统金融业的分类,可将碳金融分为以下几类:碳金融实物交易,一般是指碳排放权的实物交易,它是其他类碳金融交易的基础;银行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指银行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低碳技术和项目提供的贷款,如近年来我国很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证券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指对低碳项目在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以及以碳排放权实物交易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险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金融机构基于对高风险低碳项目融资而提供的保险服务。

碳金融发展现状及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现状

1.国外碳金融发展现状。目前,作为《京都议定书》重要倡导者的欧盟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涉及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近12000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在巴黎、荷兰等地共成立了8个碳交易中心(张瑞琴、张辰西,2011)。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碳市场报告,200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为1440亿美元,欧盟碳金融市场在配额市场上占据了1190亿美元的交易量。而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的美国也制定了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并建立了采取自愿减排措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美的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广泛,包括政府、私人企业、交易所、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在碳金融产品上,不仅开发了碳信贷、碳基金、碳保险,还创新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欧美的碳金融交易市场异常活跃,市场机制建设日臻完善。

2.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处于初创阶段。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供应方,但由于我国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减排义务,只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参与CDM项目的开发,因此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较为单一,主要就是CDM项目的投融资等业务。我国碳金融业务重点集中在商业银行CDM项目的贷款业务,且呈逐年上涨趋势,但银行业碳金融基本限于绿色信贷业务。当然,近年来,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方面也有所发展,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专门的碳金融交易中心。在证券业领域,我国的A股市场也引入了低碳理念,约有70多只股票属于低碳经济板块,“绿色证券”的概念正在为人们广泛接受。而在基金领域,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碳基金,现有的中国绿色碳基金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于不能自主进行碳减排量的买卖,也只属于准碳基金的范畴。保险业领域,碳金融也仍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屈指可数的保险机构涉足。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国际层面。我国是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目前我国只能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因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而仅通过国内措施较难实现而且减排成本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较低且无强制减排义务,因此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来达到本国的减排义务。根据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2009-2010年)》的数据,我国已经成为全球CDM一级市场最大的供给方,但我国的CERs售价却低于全球市场均价近一半(谢太峰、吴一凡,2011)。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中国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定制的规则进行交易,而我国国内又缺乏发现价格功能的碳证券、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这使得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没有定价的话语权。

2.国内层面。国内层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碳金融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尽管各地相继成立了诸多碳交易市场,但存在着较多问题:企业对碳金融的市场价值认识模糊,碳金融不受重视;碳金融产品单一,仅有银行业的绿色信贷业务等少数碳金融业务受到关注;传统的金融领域对碳金融的重视程度较低,很多领域仅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总之,碳金融市场的构建需要较长的过程。另外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是碳金融市场缺乏国内立法的规范。碳金融市场的运作复杂,存在诸多风险,如果缺乏法律的规范,任其随意发展,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对新兴的碳金融市场加以规制。

我国碳金融立法体系的构建

(一)国际层面

由于目前全球的碳金融市场处于过渡阶段,没有统一的规则约束,各地区在相关制度规定上差异较大,欧盟与美国的交易市场规制就差异明显,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处于无定价权的被动地位。加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追求的利益各不相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很难达成一致。我国等发展中国家最终承担减排义务的时间可能会从2020年开始,这对我国来讲,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德班大会决定不晚于2015年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这就要求我国在未来的气候变化大会上联合各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经济体国家,增加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争取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各项规则、标准,改变发达国家掌控一切的局面。

(二)国内层面

1.碳金融之碳交易市场法的构建。碳金融市场中最基础的部分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数个此类交易中心,但对该市场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首先,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建立统一的国内碳交易市场,进而制定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规则,对该市场进行规范调整。其次,针对碳交易价格我国缺乏主动权的问题,应尽快制定与国际市场碳交易均价挂钩和规定绝对最低指导价的双重最低指导价规则,争取使我国取得作为碳交易大国所应有的定价权。

2.碳金融之银行业法的构建。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重点集中在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领域。商业银行应在做大做强传统绿色信贷业务的同时,拓展其他碳金融业务,如开展低碳中间业务、促进低碳金融创新、创设低碳理财产品、建立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贷款的退出机制等。央行、银监会以及其他立法、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在支持碳金融业务的同时,做到规范运行,降低运行风险。在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同时,要注意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补充作用。对于商业银行认为风险高、期限长、短期利润较低的低碳项目,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的低碳信贷等业务加以弥补。目前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各自领域的业务,开展低碳项目贷款,同时增加对低碳项目贷款的法律规范。若时机成熟,还可设立特定的低碳经济政策性银行,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的的低碳经济政策性银行法,对其运行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等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规定。

3.碳金融之证券业法的构建。证券市场对于低碳项目而言是直接融资的主要市场,在未来碳金融发展过程中必定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碳金融在证券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构建碳金融证券业立法有以下措施:首先,重点规范低碳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条件、程序,对于低碳企业给予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低碳经济发展;其次,针对低碳企业发展前景广阔但风险较大的特点,可制定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在创业板上市,为高风险的低碳企业发展筹集资金;再次,对于碳金融基金市场,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则与运作程序,鼓励低碳基金的快速、健康发展。此外,对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需法律的具体规范。因为碳排放权交易本身具有长期性和风险性,为防范气候变化的风险,获取利润,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设计一系列的碳金融衍生品,如碳金融期货、期权等,我国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全球碳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我国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必将得到相应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及早对这一领域进行立法规范,如规范碳金融衍生品合约、价格发现、交易机制等,规范该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4.碳金融之保险业法的构建。碳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为保险业的进入和发展提供了契机。低碳产业如新能源、節能环保等产业一般运作周期较长,资金周转量大,保险的介入可以为低碳产业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支持。对于这一新兴的保险服务领域,需要规范立法,如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低碳产业保险产品的创新等,均需要对具体的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承保风险、保险责任、承保范围、赔偿标准等进行具体规范。

5.碳金融之金融风险与监管法的构建。作为新兴产业,低碳产业的发展风险较大,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也不言而喻,因此加强对碳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与监管立法尤为重要。首先,针对碳金融风险控制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低碳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由于碳金融风险的特殊性,立法部门应专门制定一系列针对碳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指标体系,达到专门监管的效果。

此外,对于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原则,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部门应汲取国际上对碳金融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专门的碳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探索建立碳金融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共同监管,达到规范碳金融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之,碳金融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各项机能都不健全,法律规范缺失,碳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今后,我国需通过国际、国内层面多方面努力,构建健全的碳金融法律体系,规范碳金融市场,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琴,张辰西.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J].国际经济合作,2011(5)

2.张惠兰,安伟娟.河北省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4)

3.谢太峰,吴一凡.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出路[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2)

4.新华网.德班气候大会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EB/OL]. 2011-12-11https://news.163.com/11/1211/11/7L05P7AN00014JB5.html,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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