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初探

[摘要]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剖析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三种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完善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在剖析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提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以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系以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辅。这种监管体制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些不足。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过于庞杂。虽然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已经修订实施,但其中仍有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亦处“难产”境况;即便是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文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证券法》相互矛盾或相互重叠。

二是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缺乏制约。目前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边界比较模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监管的公平、公开、公正缺乏制度保障。

三是自律性监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定的监督权,而在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几乎事无巨细,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积极性。

二、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比较借鉴

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分别为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设立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二是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该种监管体制由于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由于具有地位超脱的管理者,能够更好的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该种监管体制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自律性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难以衔接。且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不能迅速作出反应。美国、日本、韩国等采用了该种监管体制。

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证券市场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国家没有制定单独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由一些相关法规来约束证券市场行为,没有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的证券监管体制。在该种监管体制下,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条例,使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同时,自律性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但该种监管体制过于偏重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会员利益的保护,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采用了上述监管体制。

中间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如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等。中间型管理体制试图保存集中型和自律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可取之处,兼具了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优点。政府监管部门与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监管组织分工配合,符合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借鉴国外证券监管体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克服指令式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别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命令与服从式的行政监管。如果我们将以往的指令式监管手段照搬入证券市场,就可能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管目的,反而可能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并且,人们往往会把监管不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笼统归结于缺乏监管,并因此在强化行政干预,形成恶性循环。④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和操纵、过度投机、公共产品、外部性等问题引发的市场失灵是其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并且这些失灵现象的后果严重:导致证券市场功能失效,损害证券市场效率。正是由于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功能与基本目标是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要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上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设计监管制度,实施监管政策。

第二,将监管者的自身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中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当监管、过度监管的现象,以及利益集团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非常重要。在《证券法》通过以后,从证券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而按照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设”,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样,其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此有必要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者的监管与服务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内部控制上可以加大对失职者的处罚力度,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引进和培养证券监管业的高级人才,提高我国证券监管者的水平,提高监管成功率,外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并及时反馈。如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开听证制度,立法机关应该在证券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允许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以增加这一程序的透明度和实现社会监督。又如成立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业绩评价委员会定期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评价,将其评价结果作为对监管机构人事任免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强化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虽然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但是市场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业务交叉;二是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业务交叉;三是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都预示着混业经营将是未来我国金融业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坚持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新途径,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互相融通、互促发展。

第四,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尽管现阶段政府集权监管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市场条件的要求,但是自律监管往往具有政府监管无法替代的信息成本低、灵活应变和贴近市场等优势,因此增强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意识,发挥其自律监管优势,乃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强化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中沟通会员信息、强化行业自律、规划行业发展和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合理分工、有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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