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

【摘要】 资本市场有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文章通过参照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及对资本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以促使中国股市走上稳定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资本市场 监管体系 监管体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1792年5月17日,24个在街头买卖股票的经纪人聚集在华尔街68号前的一棵梧桐树下,开始讨论起有价证券交易的条件和规则,讨论的结果就是举世闻名的《梧桐树协议》,而这就成为了美国“证券市场”的雏形。1863年纽约证券和交易管理处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1921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在纽约成立,它成为了继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美国第二大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交易的规模也迅速扩大。到1929年8月,交易量上升到近900亿美元。然而,早期的美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属于自发性市场,联邦政府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只是一些州颁布过所谓“蓝天法”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时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息),但有许多州并未严格执行该法。总的来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几乎完全没有限制。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管,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交易行为,致使证券市场上欺诈与投机现象非常猖獗,一些没有价值的股票债券被抬到相当高的价位,操纵市场的内幕人士从股价的巨变中牟取暴利,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则深受其害。终于,在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开始了大崩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市值之和从1929年9月1日的896亿美元跌至1932年7月1日的150亿美元,投资者共损失了近750亿美元。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至此,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基础基本形成,美国股市因而走上了稳定的发展道路。后来许多国家都仿效美国建立了本国的证券监管体系。

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制

不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基本上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1.集中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体制。主要表现在美国和日本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如美国联邦级的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4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此外,各州还订立了本州的证券管理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也有自律规章。1990 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2.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其章程和规则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引导和制约。自律型监管体制能够为充分的投资保护同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订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在经营管理上更灵活有效。

3.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 在中间型监管体制下,风险投资的监管主体既有全国性的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又有证交所、证券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使两种体制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

三、三种不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1.集中型证券管理模式。在此种管理模式下,其市场机构与相关法规均独立于证券市场的相关者之外,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强调相关立法的执行力度,使其管理手段更具严肃性和公平性;全国性管理机构可以协调全国的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地方保护政策,而妨碍国家的司法公正;管理者的相独立性使其能更加发挥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另外,证券市场的监管又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广泛性,仅依靠一个机构是无法实现其宗旨的,这是就需要有相关的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进行配合。

2.自律型证券管理模式。在此种管理模式下,证券市场的运行主要依靠其参与者的自我调节并不设全国性的机构进行专门管理;管理的方式为通过间接法规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不制定单行的证券管理法规;注重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该模式为竞争与创新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并模范地遵守,使市场的管理更有效;券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能迅速而有效地做出反应。但其缺点同样明显:例如削弱了管理者的权威性、难以重返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3.中间型管理体制。中间型体制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使二者的功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有效性。但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不一,在实行该模式时侧重点亦有所不同,有的侧重立法管理,有的侧重自律管理。放眼当今,此种管理体制已成为主流模式,因为此种方法的综合性,为国家的监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作者简介:

张莉(1974-),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市金融学校会计系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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