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债券:国际比较\借鉴及思考


打开文本图片集

一、引言

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类型多且损失较为严重。中国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05年达2042.1亿元;2006年2528.1亿元;2007年2363亿元;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而同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可谓“巨灾中的巨灾”,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2009年南方雪灾,以及2011年的南方旱灾也均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目前的现状,我们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转移,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分散巨灾风险,从而创造灾后重建的资金来源,改变灾后重建过于依赖政府财政救助的局面,减少巨灾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二、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综合发展水平的对比

巨灾债券不仅仅是保险业为了弥补自身承保能力不足的产物,而且是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体现,是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融合的结合物。国外巨灾债券发行取得的成功有在于国外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高,给巨灾债券的发展创造了有力的市场环境。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综合发展水平仍远低于美、日、英、法、瑞等国发行巨灾债券时(20世纪末)的水平(图1),也就是说若在自由市场环境下,中国尚不具备发行巨灾债券的市场条件。

三、配套法律及监管主体的对比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保险证券化发展较为突出的美国,早在1999年,美国NAIC(全美保险监管防会)就采取了一项名为“保障小型公司示范法案”(Protected Cellcompany ModelAct)的法令来促进保险证券化的发展,最近NAIC又采取“再保险特殊目的机构示范法案”(SpeeialPoseReinsuraneeVe,hideModelAet)为保险公司创立SPRV创立基础,从而为保险证券化中选择SPRV这一重要环节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中有关巨灾保险的只有两条。对于巨灾债券等衍生性产品发展的相关问题还只是处于有关各方的理论探讨中,无任何具体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要想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来化解中国巨灾保险缺口巨大这个难题,政府应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

(二)有关巨灾债券产品的协调监管

巨灾债券产品运作至少涉及保险业和证券业,在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还缺乏有效的防调监管机制,而监管、法律、税收和会计原则等制度因素对一项金融创新能否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毕竟巨灾债券属于新生事物,我国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对此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法律规定、税收制度、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更是一个长期过程。

四、发行巨灾债券的设计对比

我国证券化技术尚不成熟,在数量还是在领域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可以说在经验和技术层面上,我国发行巨灾债券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

(一)巨灾模型的建立和债券的定价

国外学者已从多个不同角度对巨灾风险债券的定价模型与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究,国内目前对巨灾风险债券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有把国外的模型拿来处理国内巨灾数据,但比较零散,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国与国、地区与地区间的差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研究巨灾债券定价模型。

(二)巨灾风险数据质量

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关注较晚,导致巨灾数据库的时间跨度较短,对巨灾模型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我国的保险公司由于缺少经验数据积累和相关的精算技术,对涉足巨灾保险业务准备不足。所以需要政府和相关学术机构认真调查有关巨灾的历史资料,统计全国各地區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历来的损失分布情形,从而建立相对完善的巨灾资料数据库,而这是一个纷繁浩杂的工作,同时也是发行巨灾债券的必要条件。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推荐访问:债券 借鉴 思考 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