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政府关系构建研究

摘要 以龙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例,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政府的互动关系,以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市场;依存关系;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2-0292-02

在全球市场经济发展及其演变过程中,农业的发展虽然慢于科技的进步,但经济的进步对农业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这一紧密联系的存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定位,稳固与市场之间的依存关系、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之间的依存关系

1.1 农业产品大部分供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的后盾

农民日常生产的农产品,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更多的则流向市场,供给食品制造加工业或消费者。农民加入合作社,对合作社进行一定授权,允许合作社代其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判断、传达,对农业生产中的问题予以处理和解决。

1.2 农业消费市场带动农业发展,对农民合作社要求更高

消费市场的成长使消费者对农产品要求更高,需要农产品有稳定的品质和良好的信誉。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的规范操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也要求合作社在代表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1]。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市场建立间接联系

农业生产下游是食品加工制造企业,如罐头厂、果汁厂、酒品企业等。原料直接来源于农业的特征,使这些企业直接与合作社产生合作成为现实。通过与合作社签订农产品采购协议,与农民产生联系,达到“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市场”多位一体,相互影响的效果。如龙口市作为葡萄生产大市,周边有张裕葡萄酒厂、威龙葡萄酒厂等,该市葡萄生产合作社可直接与酒厂协商合作,达到为农民销售葡萄、为酒厂提供原料的双赢作用[2]。

1.4 农民合作社可与大型商品超市建立直接关系,供给市场

农产品中一部分需要供给市场,满足消费者的日常需求。一些大型商超中各种各样的农产品是消费者产生日常购买行为的主导商品之一。合作社能够代表农民的意愿,与大型商品超市达成日常供货协议,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大型商超凭借良好的信誉和销售渠道,对农产品的销售负责,并不定期将市场需求情况回馈给合作社;合作社对农产品的供应量和质量负责,将农产品生产情况反映给大型商超,双方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是政府实际需要的体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存在于社会市场经济,并伴随农村经济共同发展。相对于政府对农村发展的作用,其不容忽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约束。从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和共同目标性来看,合作社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功能,避免执法失误、政策和待遇上的不公平,为农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1.2 方便地方政府对农村经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治理抓手”缩减政府的管理量,政府无需直接面对数量庞大且无组织的外来小生产者。但从纯粹管理规律上看,管理的幅度是有限的。

2.1.3 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弥补政府行政管理上的不足。如龙口市,政府可以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每年度关于葡萄产业的产量、销量、销售价格等资料的统计分析,从而减轻政府工作压力,使政府将精力集中到其他项目上,用少量精力实现更大目标。

2.1.4 发挥信息传达的作用。合作社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无形桥梁,使农民可以充分表达意愿,得到反映,政府制定政策有据可依,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活动,能很好地降低政府的调查、研究与组织成本。如自2000年开始,龙口市兰高镇镇政府每年不定期的组织1~2次有关农业方面的宣讲会,每户村民出席1位代表。经调查发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受限,迫切希望了解更多国家相关农业政策、葡萄种植、合理安全用药等方面的知识。

2.1.5 帮助解决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状况。增加农民收入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平等参与,从合作社获取更多关于农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可帮助农民实现农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2.2 政府的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根本

众所周知,农业是弱质产业,既面临自然风险,又承受市场压力。“三农”中的许多问题,成为阻碍我国社会经济总体发展中的重大社会问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体现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重扶持。

2.2.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政府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支持其发展壮大。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到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我国是一个法制逐步健全的国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也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同时也要符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法规。

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特殊的优惠政策。对于相对薄弱的农业板块,让其自生自灭而不予以资金支持是不可取的。为了农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当制定特定的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政策,帮助各地农业合作社的初期成立和后期运行。

2.2.3 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资金数量有限,不仅需要自身建设的资金保证,还需要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与政策帮扶结合的原则,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可以通过逐年增加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能力、自我造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经营服务。

2.2.4 政府要注重宣传,强化培训。农民是一个文化素质低、新事物接受能力弱、信息来源匮乏的主体,因此需要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走访发现,龙口市兰高镇农民了解信息,70%来源于政府宣传,20%通过其他农户传递,其余通过电视、报纸等宣传方式。

2.2.5 加大培训力度。要解决合作社人才稀缺问题,需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专家、有特长的农技人员、营销与管理人才的加入,政府可以号召各届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提倡大学生村官下乡政策。

2.2.6 注重品牌定位,技术创新。品牌策略在我国农村建设中逐渐得到重视,目前中国的农村品牌多为旅游,如江苏周公是公认的“中国第一水乡”,也可借鉴经验打造一支属于龙口特色的“兰高·葡萄”品牌策略。在打造品牌的过程中,注重技术创新,创造出迎合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的产品[4]。可以推广大棚技术,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作物产品与质量的不可抗力影响;同时推广安全性高的有机葡萄。在这个品牌定位与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要根据地理、历史、人文和资源优势以及人们对地区认知的总结,确定地区品牌的发展方向,也可以打造“酒庄模式”,既发展了旅游观光特色,又增加了农民收入。

3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之间的依存关系体现在供给关系上。合作社在得到农民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农业产品加工型企业建立联系,间接使农产品供向市场;也可与大型商品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直接使农产品流入市场消费,形成长期稳定的供货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在实际需要上。合作社以其非营利性,在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约束的同时,可承担政府部分职能,传达信息,减小政府在管理农村经济上的阻力。同时,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是其存在的前提,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应对农产品进行整体规划,打造区域农产品品牌。合作社因地制宜引进新技术,培养新人才,引导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形成,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利用其与市场的依存关系以及其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建立三者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4 参考文献

[1] 张衍霞.山东省宁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8(6):153-154.

[2] 成国平,曹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决策咨询通讯,2007(6):6-8.

[3] 叶敏,马流辉,罗煊.逐小生产者:农业组织化经营的治理动力[J].开放时代,2012(6):130-145.

[4] 李海涛.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4.6万个[N].农民日报,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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