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最近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新修订的《纲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纲要》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效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三是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天然草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四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五是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9月停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1980年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督,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山西省将集中清理整顿17项涉农收费

最近,山西省物价局宣布,农村用水、用电收费,柴油、种子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等17个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近期将接受物价部门的集中清理整顿。

此次全面检查包括农村用水收费,农村用电价格,柴油价格,种子价格,化肥价格,有线电视收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办理身份证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殡葬服务收费,畜禽防疫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17个项目。如农村用电价格:本省已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应严格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其他各类用电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今年电价调整后,除居民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用电类别,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山西省今年将建设农村公路8 000千米

为改善农民出行条件,中央最近下达2008年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投资计划,其中农村公路改扩建项目1 924个,涉及1 949个村,建设总里程8 000千米,总投资177 892万元。

2002年以来,全省新改建农村公路已达15.2万千米,全省村通客车率达到91%,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我省还将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5万千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要实现90%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95%的建制村通公交班车。

今年山西将完成2 000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

山西省今年计划完成2 000个重点推进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今后,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的批准手续。

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全省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严禁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特别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做出具体安排,并不断强化“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建设意识。

按照要求,批准后的新农村建设规划需向本村村民公布,并就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据山西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对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的批准手续;对规划撤并搬迁的村庄,停止安排建设用地、批准建设项目;并对废弃的村庄建设用地重新规划、重新确定用途,按规划进行建设。

山西将投42亿保中小学校舍安全使用50年

山西省政府最近做出决定,从今年起,每年投资14亿元,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使校舍最低使用寿命达50年以上。同时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汶川大地震之后,山西省政府立即对全省中小学校舍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查出抗震能力差的校舍有400万平方米,约占全省校舍的9.66%。省政府于是决定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对中小学危房进行维修改造、新建和改扩建。要求校舍的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要求对校舍的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要特别重视,有利于防灾和疏散。

山西“奖贷助补减”多种方式助贫困大学生读书

按照国家规定,从2007年起,新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大学学业。山西省争取不让贫困大学新生辍学。

据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此外,高校还有独自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其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人每年2 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 000元。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 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 000元。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安排岗位,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小时不低于8元。另外,在公办普通高校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高校会给予减免学费政策。

2008年秋季山西省将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今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途径,除了国家助学贷款外,又多了一条途径。最近,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决定,今秋山西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启动,并在朔城区、离石、汾西、临猗、浑源、黎城、榆次区、平定、阳曲、高平、神池这11个县区内试行。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以及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 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

国家将建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国家商务部和财务部联合发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国家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和送至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千克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管理办法》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商务部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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