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特征

摘 要: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新意,主要体现在服务内涵新、服务主体新、服务领域新、服务调节新和服务机制新等五个“新”上;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全程化服务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服务与市场调节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与政府服务相结合等五个“相结合”上。

关键词: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特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就要强力构建和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匹配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所谓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公共服务和基层官办服务为依托与保障,以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服务为基础和骨干,官办服务与民办服务、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全程化服务与全面化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联动互补,共同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新型化综合化农业服务网络体系。与学术界、理论界以前经常讨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比,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新意更加突出,特征更加鲜明。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典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各自的优势,强化二者的有机结合,缓解公益性服务覆盖不足乃至缺位等问题,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便利化服务。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公益性服务及公共服务。尤其是要普遍健全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监管服务机构,做好公益性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工作,尽快将“线断、网破、人散”发展成为“线接、网联、人聚”,使“官办”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既有名又有实”,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将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培育为为农服务的生力军。发挥市场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后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更加迫切和强烈,亟待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来解决。

二、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

专项服务主要是指与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专门项目的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的农资、施肥、植保、机耕、机收、加工运输、农产品销售等专项服务;综合服务则主要是指与农业生产发展间接相关的基础性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的技术、信息、金融、保险、教育等综合性服务。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要求越来越多的简单专项服务转向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综合服务。

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强调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就是既要大力发展综合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各种专项服务,应专则专,应综则综,专综结合,协调推动。

三、全程化服务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

全程化服务主要是对生产而言的,涉及产前、产中、产后等全过程。在国内外,全程化服务又可形象地称之为“从田间到餐桌”服务。这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服务,都应该千方百计地提供。

全方位服务主要是对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而言的。提供生产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抗御和化解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生活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为现代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提供生态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生活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提高农产品质量服务。

从内涵上讲,全方位服务包括全程化服务。只是在人们的传统认识中,要么只知全程化服务,要么只知全方位服务,而且往往误解二者的涵义甚至将两个概念内涵挤压,没有从广义上对二个概念形成健全的认识。提倡全程化服务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其要义就是要强力树立“‘三农’分不开”、“为‘三农’提供的服务也难以分开”等理念,只要是“三农”需要的服务,无论是生产方面的,还是生活方面的,乃至生态方面的,都要不折不扣地提供,而且要有机衔接、相辅相成。

四、政府主导服务与市场调节服务相结合

政府主导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根据国家的农业服务发展规划或为农服务发展方案,对农业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政府主导服务主要以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公共服务为基本特征,服务方式主要是无偿服务,值得提倡,但往往也存在动力机制不足甚至缺乏、诱发政府负担过重、产生服务供求衔接失衡等问题。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由市场调节的有偿服务作为重要补充,并将政府主导服务与市场调节服务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市场利益机制调动相关利益群体参与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通过市场调节服务的有益补充避免和减少政府主导服务的缺憾和缺位。

对此,可以设想的合理做法应该是:市场可以提供和调节的服务,要大胆地将之社会化和市场化,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利己之手”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和调节的服务,政府要义不容辞、义无反顾地承担起来,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利民之手”充分施展功能。

五、社会服务与政府服务相结合

这里的社会服务,是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由社会经济组织为“三农”提供的各种服务。新时期,完善对农业的社会服务,应着力在生产经营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公共监管服务三个方面下工夫,力求在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实现突破。

这里的政府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由各级政府为“三农”提供的各种服务。广义地讲,既包括宏观、中观层次上的政府公共服务,也包括微观层次上的基层政府服务。政府之所以要为农业提供服务,其主要原因在于:人类对农业产品需求的必须性、农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农产品供给的社会团体性以及农业的多功能性等特性,决定了农业是具有公共产品性的特殊产业,因此政府不能仅仅把农业看作是一个提供食品的产业部门,而应该充分考虑农业的公共产品属性,将健全农业服务组织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制度的重要方面 。

综观世界农业发展史,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社会服务与政府服务兼而有之的。中国农业已经发展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要面对并克服高成本、高风险、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供给趋紧等“双高双紧”的不利局面,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也必须将社会服务与政府服务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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