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转型应用型方向前景浅议

摘 要 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是高等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属性突出,法律实践技能性要求较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开设院校和招生人数迅猛增长,形成了庞大的在校生、毕业生规模,客观上也产生了较强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看,我国法制建设正进入强化、细化建设期,各类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基层法制部门缺乏大量娴熟于社会事务办理的应用型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人才缺口较大。法学教育的转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应及时响应司法工作需求,不断创新内容、丰富方式,切实增强在校专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学生专业应用能力培育,以达到输送社会法治人才和解决法科学生就业压力的目的。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转型 应用型

作者简介:韩玉,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43

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建设方针引领下,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稳步确定实施,在高等教育领域,法学专业设置充分、毕业生供给充足。逐步呈现出教育机构优胜劣汰,教育格局整体优化的发展态势。在这种局面下,个别理论认为,在高等教育普及面逐步扩大,甚至在局部地区饱和的今天,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处于相对次要,应当逐步收缩的境地,此种说法强调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利前景,但却忽视了我国法学教育长久以来理论教育与应用型教育两端脱节,缺乏高等应用型技术人才的现实状况,有失偏颇。相反,我们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背景下,法学教育,具体到法学本科应用型职业教育不仅仍然是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获得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下面仅就法学本科应用型教育的前景与特征作一探讨: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法治社会结构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政法院校培养、输送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又因历史时期的不同,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地方法制建设程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沿海发达地区市场交易活跃,商品、物资流通频繁,经济关系复杂,经济流通的水平、层次较高,市场机制较为健全,公民法制意识较强,对法律工作者的知识层次要求相对也较高。同时,这些地区较高的收入水平也吸引着大量高学历、高水平法律工作者前往就业;另一方面,内陆地区,特别是广大西部省份,商品经济尚不够发达,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急需大量基层法律工作者,却又受限于法制教育基础的薄弱,较低的收入水平,自有人才的培养和外部人才的引进均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

具体到云南省范围内来说,法制建设的突出供需矛盾表现在:本科以上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就业期望值普遍较高,由于其学历层次较高,毕业后就业范围较广,多数希望进人一定的公、检、法、司、政府系统工作。一旦既定就业目标不能实现,宁可选择通过参加各类考试在大中城市转型、转向就业或流向东南沿海地区,也不愿回到各地、州、县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由此一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类大学生毕业大中城市就业困难,另一方面云南省内县、乡、镇大多数基层公、检、法、司法部门人才紧缺,急需大量愿意踏实从事基层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近年来,各地开展集中执法活动整治累积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基层法制建设无法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与充实,工作滞后,法治盲区产生,是滋生犯罪的重要环境因素。更严重的,直接导致了个别地区司法基层工作空洞化:一般民事矛盾和轻微违法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治理,长此以往,问题累积,最终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整体恶化,产生危害极大的地方黑恶势力。毒化社会风气,干扰市场秩序,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由此看来,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和法治化进程的非均衡性特征,法治建设需求与应用型人才匮乏这一供需基本矛盾将持续较长历史时期,在一直以来偏重于理论教学的法学教育领域,为法学本科教育转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广阔的前景。着眼于基层法律工作实际需要,切入法学教育的空白点,只要培养出素质过硬,“双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合格,应用能力强,愿意扎根于基层司法工作的法学本科学生,是能够被用人单位接受和欢迎的。

二、法学应用型本科教学中的重点环节

(一)法学教育作为基本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高等院校新生大部分从高中毕业升入高等院校就读,此前小学至高中阶段的在校学习中,始终以升学为学习的考量核心,学习目的较为单纯,学习内容较为单一,学习生活较为简单。除应试技巧以外的其他素质教育相对匮乏,升入高等院校在校学习期间,要面对体量庞大的专业知识学习,学习技能、学习方式、学习效果评估都需要及时转换,调整压力较大。且在校学生多为17-24岁这一年龄段,绝大部分同学住校,同龄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较强,易于冲动,易走极端,正确、稳定的价值观念尚未形成。这就要求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到青年学生人生观念、价值观念的可塑性。“为育英才先育人”,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始终把握“塑造人格”这一中心任务,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观念、法治观念作为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学都在学校,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之间接触频繁,交流机会较多的有利条件,全方位地设计符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案。在课堂学习中,因材施教,力争将教材理论联系社会实践,寓素质教育于专业教学中,争取多与同学坦诚交流,做同学心声的倾听者,结合自身体会,给予同学必要的引导,逐步树立学生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理想抱负,以培养有清晰的法治意识、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法治人才。

(二)专业教学中的教学梯度划分

高等教育中,学生来源地域较为广阔,为数不少的同学来自基础教育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绝大部分同学学习起点是高中基础教育,综合知识背景薄弱。对于采用规范严谨的法学理论学习要求而言,知识准备相对欠缺,有一些涉及其他门类专业知识,理论难度较的课程(如:国际法、行政法等),教师就课本大纲要求作一般性要求也较难接受。而少数的同学则属于兴趣爱好较为广泛、综合知识基础较好的群体,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一般性讲述不能满足他们的学习要求。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同学的学习要求,教师应当在教学中掌握适当的梯度划分。

1.对于文化基础较为一般的同学,授课以学校编定教学大纲为主,重点强调基本法学理念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能够胜任辅助执法、司法性质的基层司法警务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合格工作助手。

2.对于基础扎实,理论学习较为深入的同学,辅以适当的指导,充分挖掘其学习潜力,以高等教育在毕业后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学素养,具备独立操作简单法律事务的能力。

3.对于综合素质全面,成绩优异的少数同学,通过专业课程进阶辅导提升学习层次,符合条件的保送研究生深造,以实现因材施教的教学目标延伸。

总之,无论对于那一个层次的同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通过适当的学习引导,潜移默化地在校园内营造一种“课堂学习有教师,课外自习有图书馆、教室和网络,专业强化有进阶课程,法学学习贯注于应用教学”的“学习大环境”,从而形成“学习——奖励(自我激励)——再学习”的正强化模式,使处于各个学习层面上的学生都能各得其所,发挥出最大学习潜力。

综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在现代教育格局当中仍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教育改革的推进,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压力和紧迫感,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只要我们与时俱进,认真调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主动转向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将对国家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从而也使法学高等教育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法学毕业生 为何就业难.光明日报.2017-03-23.

[2]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2015.

[3]自主创业持续上升 “重心下沉”趋势初显——2015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光明日报.2015-07-20.

[4]侯银萍.法学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善.现代营销.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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