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完善思路

摘要: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为消费者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的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也将成为各类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必然趋势,结构化理财产品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该文以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为出发点,通过对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研究,提出了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结构性理财产品;银行;风险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结构性金融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例如,固定利率债券)与衍生产品(例如,期权或期货合约)特征融为一体的一类新型金融产品。该类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契机,来实现他们市场预期。

在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首先是以商业银行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出现的。2000年9月,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外汇理财产品。200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衍生产品业务。2002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在国内首推外币结构性存款业务。2003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在国内首发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继而,其他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纷纷发行了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结构仅限于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尚未获批发行该类产品,因此业界将此类理财产品称为“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有多种分类方法,按挂钩的基础资产划分有股票(指数)挂钩型、利率挂钩型、汇率挂钩型、商品价格(指数)挂钩型飞信用挂钩型等;按理财产品购买和支付时适用的货币划分,可以分为本币型、外币型以及本外币结合型;按产品期限划分有短期理财产品(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中期理财产品(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长期理财产品(其投资期限通常在三年以上);按理财产品是否约定保本,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保本型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时至少能收回投资本金,而非保本型的则不保障到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着负的投资收益。

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

根据结构性产品的定义和常见的选择条款,可以分析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面临几种风险:

(一)利率风险,即由于利率变动所引发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的风险,这种可能直接因挂钩利率而受到影响,也可能因为利率变动引发其他相应挂钩资产的价格变动,进而间接遭受影响。这种风险对于非保本保收益型以及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可能体现得较为明显。

(二)信用风险,即由于结构性产品发行方无法按约履行承诺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如承诺保本,到期却无法支付本金;承诺固定收益,却无法定期定额支付等。只要银行无法按照金融产品双方的规定进行义务的执行,投资者就可能遭受了不利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由于结构性产品高度个性化,不符合大众的标准化需求,流动性就比较弱,除非结构性产品内含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允许投资者在任意时间可以按一定的规则出售给发行银行,否则投资者将有可能面临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变现的风险。

(四)条款理解风险,由于结构性产品本身的复杂性,条款也相对包含了更加的内容,尽管监管部门要求产品发行银行在产品介绍中要力求清晰、简洁、明了,避免误导性和欺骗性的信息,但是对于内含期权的金融产品,即使描述清楚了,投资者也同样面临理解不清的风险,由于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进而遭受损失。

对于银行而言,也同样面临一些风险,但这些风险的大小更多取决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收益条款的安排,如果银行承诺了确定的收益,并且是高收益时,自己面临的风险就可能比较大。具体而言,风险主要有:

(一)法律风险,目前银行所开发的结构性产品中,很多对于国内都是金融创新,涉及了衍生金融工具,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那么就有可能在目前来看不被禁止的操作,但在未来却属于违规的。在这样一个完善法制的过程,法律的风险相当不确定的,银行有可能因此遭受较大损失。

(二)信誉风险,这个风险是相对投资者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而言的,一旦投资者没有实现合约中所约定的收益,对银行所提供的服务、银行的财产管理能力、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可能会产生怀疑,这些对于银行信誉而言,是要十分谨慎的。银行毕竟是一个很大程度依靠信心来维持的行业,银行的信誉对自身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三)错配风险,银行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汇集资金,属于负债业务,又将这些资金投资到其他的金融工具上面,形成资产。但是资产与负债可能在币种、期限、利率的敏感程度等方面有错误的搭配,这种错误的搭配就可能因某个因素的变动而使银行发生亏损。

(四)操作风险,银行在结构性产品市场调研、开发、设计、营销、资金运用管理以及到期与投资者的结算,整个流程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相应的板块,进行职责分工,如果没有全面有效的交易制度安排,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那么就有可能因为过程失误或是员工操作失误,有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并且目前银行业务中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增大。

其实这些风险集中在一起,就可以说是定价风险,也就是对于一个有特定条款的结构性产品,它所包含的选择都是在未来的进行回馈的,是否能以均衡的价格反映这些选择所带来的不确定,只要风险溢价是充分合理的,那些其他应该做只是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了,由投资者自己来判断。

三、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完善思路

在当前国际国内的整体环境下,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短期会放缓,但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构造原理和功能优势将保证其未来有持久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一方面,国内银行要针对当前市场环境特点适时推出因时制宜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如保本型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型结构性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考虑,我们当前需要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作如下一些战略层面的布局。

第一,加快发展国内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与运作提供基础平台。目前这一市场已经有一定发展,2005年6月15日,债券远期交易正式登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年11月25日,人民币掉期(互换)业务问世;一个更为重要的标志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正式成立运营,这无疑将为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目前许多基础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没有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运作都缺乏必要的支撑。比如,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数据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价提供重要参数,在缺乏这些基础资产交易数据时,国内金融机构就无法获得产品的定价权。

第二,完善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进一步完善已经形成的与金融衍生产品运作相关的制度建设,如《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衍生产品监管指引》、《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第三,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构建完整统一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平台扫清障碍。目前,我国依然实行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运作要涉及证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等多个市场,这可能会导致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有可能降低结构性理财产品应有的功能优势,或者形成风险的积累。因此,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事实上已经突破金融分业经营限制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以更有效的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高级专业人才,以适应未来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需要;要加快调整充实和提高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以适应未来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营销需要;要加快完善内部机构设置与业务流程,以适应未来结构性理财产品规范发展和高效发展的要求。

第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对规范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持续需求。可以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与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前期运行的实际案例,具体和有针对性地对投资者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投资者认识并认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综合功能优势,自觉接受规范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辨识并拒绝不符合自身条件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总之,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市场风险的防范于控制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自身理财业务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商业银行研发、销售和管理有关理财计划,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具备相应的成本收益测算与控制、风险评估与检测,内部价格专一等的能力和手段,对需要对冲处置的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隐含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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