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发展及其监管

2013年6月,伴随余额宝的诞生,互联网理财正式拉开序幕。正是由于余额宝的大面积普及和用户教育,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和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用户数量激增,行业交易额以每年数倍的速度攀升。

至2015年年底,所谓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平台已经达到上百家之多,传统金融机构、传统理财机构、基金销售公司、实业集团、上市公司、互联网公司、独立创业公司纷纷加入战团,互联网理财的发展进入巅峰。

但是随着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由P2P借贷平台转型的一站式理财平台遭遇合规性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禁止行为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意味着P2P借贷平台只能进行网络借贷撮合,不能提供其他理财服务。

2016年1月23日,又有媒体报道: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政法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监管的加强旨在规范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从而引发互联网理财合法性的讨论。通过对国内50余家一站式互联网理财平台进行梳理和统计发现,目前互联网理财平台包含最多的5种理财产品依次为:P2P债权、货币基金、金融资产收益权、公募基金、信托、资管、私募等非公募产品。严格来讲,除了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平台销售货币基金和公募基金于法有依外,在目前的监管原则下,其余产品均面临或多或少的合规性问题。尤其是所谓的“结构化理财”、“定向委托资管”和“金融资产质押债权”具有明显的一揽子代客理财特征,可能涉及金融衍生品的代购、资管计划、信托拆分等行为。

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理财平台,理财平台把大部分资金配置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都是P2P债权)、少部分资金配置于金融衍生品。如果在理财产品到期时,金融衍生品发生亏损,平台可使用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来弥补相关损失,以实现整个产品的保本或保息;如果金融衍生品投资盈利,则用户可实现超额浮动收益。如果配置于金融衍生品的资金比例很低,P2P债权本身的质量较好,这些产品的安全性有一定保障。但是,如果P2P债权本身出现问题,或者平台的风格过于激进,投资者可能会遭受双重损失。

因此,创新的产品设计和新的理财产品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关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根据国家现有的法规、政策进行一刀切,又可能会极大压抑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理财的创新。一站式理财早在几十年前就被银行机构提出,但是发展一直不很顺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银行理财门槛较高,普通人不易迈过这个门槛,从而分享不到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

而伴随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大大降低了理财门槛,提高了理财的便利性,使得大量普通人能够加入金融消费者的行列,获得“资产性收入”。与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存在滞后性,例如发行“正规”理财产品的机构极为有限(仅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门槛极高的正规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未经批准发行理财产品很容易落入“非法集资”的范畴,在出现风险时遭遇严厉打击。

因此,我们认为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不宜完全严格按照传统理财机构和产品的规定过分抑制互联网理财,而应该给予创新平台一定的尝试空间,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允许其进行创新产品的小范围、小规模实验,同时探索以下监管思路:

一是注重产品的实质性风险,建立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目前互联网理财的风险既包括合规性风险,也包括实质性风险。我们要重视互联网理财的合规性风险,但是产品的实质性风险更加值得关注。即使放松了门槛要求,仍应要求平台根据产品的实质性风险建立平台自身的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设置合适的进入门槛以及高风险产品的最高认购额度,避免风险相对高的产品被随意发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造成意外后果。

二是注重信息披露。互联网理财相较于传统理财的一大优势是降低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可以轻易搜索到大量理财产品并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但是这种信息对称是浅层的,更重要的是让消费者了解真正的风险信息。大量结构化产品、定向委托类产品和金融资产质押类产品并未清晰披露产品本身的风险信息,却又几乎无差别的向公众发售,被批评为“以公募之形式行私募之实质”。如果互联网理财平台强调低门槛,则应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不得隐瞒风险,包括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提示风险,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是注重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风险隔离。对于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平台应建立不同的资金托管和结算账户。避免平台挪用不同产品的资金,或一款产品的严重亏损累及其他产品,造成风险蔓延,从而危及整个平台的运营,导致公众性事件。

四是注重宣传和营销规范。应严格禁止以诱导性、夸大性宣传欺骗投资人,如果涉及增信,必须清晰披露增信措施及相关保障;如果涉及预期收益,必须清晰披露收益测算方法及可能的最差收益,相关规范可参考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要求。应严格禁止在不进行风险测试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向潜在投资人进行宣传和营销,更不得以抽成、返还佣金等手段鼓励普通投资人代理理财产品,向其亲朋好友或同事、熟人进行营销。之前互联网理财(尤其是P2P投资)的重大风险事件,均与平台直接面向大量公众的诱导性、夸大性宣传联系密切。

五是注重投资人教育。应要求理财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投资人教育活动,向投资人清楚解释相关理财产品的结构、收益来源、实质性风险。并应提供历史数据或计算工具,让投资人能够大致评估产品的风险,自主选择。

六是防范衍生性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应有清晰的结构,其中的结构化产品和定向委托产品把多种资产打包后向投资人做份额化、标准化发售,实质上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某些特征,应防范重复资产证券化的衍生性风险。严格禁止互联网理财平台以任何名义反复打包证券化产品并借机反复引入、错配风险不透明、价格不清晰的资产,盲目放大杠杆、扩大规模,导致资产风险难以度量,最终因风控不力导致崩塌。

事实上,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互联网理财行业已经充满紧张氛围,对于行业可能受到怎样的监管、产品如何调整才能更加规范,还没有清晰的思路。大量机构处于观望状态,也有部分机构推行更加激进的发展策略试图在具体监管政策落地之后获得“赦免权”。这种状态实际上加剧了行业风险,需要尽快确定互联网理财的合规范围与尝试空间。(作者单位:零壹财经研究院) □

推荐访问:互联网 监管 理财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