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共产党发展私营经济思想的历史考察

[摘 要] 考察分析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和认识,对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我们今天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私营经济 发展 理论政策

私营经济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里,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生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建设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上探索的艰难历程。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的一切文明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观点,也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正确对待的现实课题。考察分析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私营经济理论和更新思想观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理论的历史考察

中国共产党关于私营经济的思想理论和政策的演变,历经了党的历代领导集体。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和改变中国经济落后的状态出发,提出了保护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有用的东西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在革命胜利之后,因为肃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障碍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社会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也是不足为怪的。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不久,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又系统阐述了未来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在经济纲领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是这样规定的:“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在这里毛泽东当时更为侧重强调和说明的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私有资本制度和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之生计”。1945年中共七大期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和其他一些讲话和文献中,比较集中、反复多次论述了我们党对资本主义发展问题的基本思想,认为在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肯定要广泛地发展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是无害有益的”。毛泽东还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应该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帮助社会主义前进的”资本主义的问题。他说:“我们现在提倡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中国应该发展资本主义;中国新民主主义下的资本主义以及欧洲一切农业国家发展的资本主义,它的性质是什么?它们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前进的,在中国来讲是有利于中国将来的社会主义,在世界来讲有利于世界将来的社会主义;从整个世界资本主义来说,它是向下的,但发展是平衡的,落后的地区还要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国家要发展一部分资本主义,这一部分资本主义是有生命力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对社会主义有帮助。”[1]针对党内存在的对资本主义的某些不正确的认识,毛泽东做了系统回答,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说“拿发展资本主义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这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现在的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和一个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上所继承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成为当时经济建设的首要任务。那时,我国存在五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恢复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种经济成分的关系。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审时度势,为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工作规定了明确的战略方针和行动纲领,对各种经济成分实际上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方针:没收官僚资本,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私营工商业在增加工业产品以满足人民需要,帮助商品流通以促进城乡交流,吸收职工就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加国家税收和社会积累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作用”,“必须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三大改造时期创造了和平赎买资本主义的方式,在我国成功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和平赎买的理论应用于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改造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私营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毛泽东又提出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

尽管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正确理论在实践中未能坚持到底,甚至走向了反面,但他们的艰辛开拓,为今天私营经济的顺利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共领导集体的私营经济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和改革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并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促进了生产力的逐步发展。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当成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2]同年,叶剑英在国庆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附属和补充。”[3]第一次确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1979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从此确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地位。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方针。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我们党对发展个体经济的基本指导方针,这就是:“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大力发展”[4]。《决定》还指出:“全民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为条件。”[5]“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的长期方针”[6]。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观点,以及“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突破了单纯用生产关系作为衡量标准的做法,将生产力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这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扫除了思想上的障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十四大以后,私营经济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到1992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13.9万户,比1991年增加28.8%。从业人员达231.8万人,比上年增加26%,注册资金比上年增长79.8%。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私营经济思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尽管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了它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理解,在非公有制问题上仍然存在种种疑虑,束缚人民的思想,制约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所有制观念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定位,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层次上给他定了位,正了名,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

进入新世纪后,江泽民依据我国改革开放的多年实践,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国新生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六种类型:民营科技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并明确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剥削者”的提法,极大鼓舞了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十六大报告还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个人收入的原则,“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丰富和扩大了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第一次明确将资本和管理列为要素之一,重新认识了资本的含义。为私营企业主更加大胆地进行投资经营提供了政治上的保证。在关于如何看待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问题上,江泽民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应该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执政为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鼓励和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对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现实,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勇于探索,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私营经济理论。党制定了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三支柱。但是,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研究和认识。笔者认为在以下几方面还要强化认识与理性思考。

第一,正确对待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成分,私营企业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但是,并非任何时候一切剥削都要反对,都是坏事。历史上,剥削阶级通过掌握的生产资料剥削劳动者,将剥削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积累,客观上起着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化代替封建社会都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中私营经济的剥削也同样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因为私营经济中的剥削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积累的职能。无论积累采取怎样的社会形式,它在客观上都是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形成和发展的源泉,都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积累财富,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当然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和问题,比如,造成两极分化,引起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矛盾等。对此,国家对私营经济应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有效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经济立法和加强管理给以必要的调节,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方面。

第二,充分认识私营经济存在的必然性,积极引导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首先,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优势,二者可以互相补充。其次,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合理安排就业。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富余人员,只有减员才能增效。私营经济能够大量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私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私营经济还可与国有大工业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使公、私经济互利双赢。第四,私营经济可以帮助公有制经济拓展城乡居民收入的来源。私营经济源于民众,植根本土、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是最有条件成为创造民众财富的生力军,没有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就难有人民收入的大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一再证明,私营经济的发展,是解决就业,促进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地域经济大发展最为快捷最为有效的途径。总之,应把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使其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三,深入理解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对发展私营经济的意义。长期以来,私营企业主对于通过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极为关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次正式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宣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私有财产权在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时的补偿原则,使私有财产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现行条文规定的意义在于,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论它的形态如何,法律一律给予保护;受到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但所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私营经济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根本上解除了私营企业主发展其经济的后顾之忧,为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毛泽东经济思想引论》(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110-111页。

[2][3][4][5][6]《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 )[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 36、67、361、361、362页。

责任编辑 晏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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