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8~1832年清朝对浩罕商侨的管制政策

陈剑平

(伊犁师范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伊犁学研究中心,新疆 伊宁 835000)

1828~1832年,清政府对浩罕实施以茶叶、大黄为中心的贸易制裁,同时对旅居新疆的浩罕商侨采取了严厉的管制政策。与相对容易地禁绝双边贸易相比,解决盘根错节的浩罕商侨问题却困难得多。与以茶黄为中心的贸易制裁一样,清政府对居留新疆的浩罕商侨先是进行了坚决的驱逐,最终随着恢复浩罕通商,驱逐浩罕商侨的政策因之无果而终。关于管制浩罕商侨问题,齐清顺、潘志平、陈旺城等学者的研究均曾涉及,但总体说来尚欠深入。本文在查阅大量清代档案、文献的基础上,拟粗要地勾勒清政府制裁浩罕商侨问题始末,并对其失败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自乾隆朝以来,大量浩罕商民侨居新疆。乾隆统一新疆之初,浩罕商人“时往他部贩易土物,来喀什噶尔等处易布帛磁器,贩往别部逐利,”“现在新疆等处贸易者常数十百人,往来络绎”。[1]为了防范居留新疆的浩罕商民势力过大,乾隆朝曾对其婚嫁作出规定,最初虽允维吾尔族妇女嫁给他们,但不允将其带回浩罕。实际上新疆官府对此管理得并不严格,“有遣嫁至今相延数世之家”。乾隆六十年(1795)规定,“嗣后竟将回女嫁安集延为妻之处,严行禁止,永以为例,违者从重治罪。”[2]实际上,这一条并不能严格执行。道光初年,流寓各城的浩罕商人“均已私行置产安家,与卡内回民无异,”[3]在新疆形成由来已久、数量庞大的浩罕商侨。以道光八年的统计为例,在经历张格尔之乱席卷西四城、清军大举进剿之后,新疆仍有大量浩罕商侨存在:

表1 道光八、九年新疆各城浩罕商侨统计表(单位:户)

以上南疆各城的浩罕商侨共1 797 户,伊犁有1 466人,数额相当可观。

浩罕商侨在赚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活跃了南疆各城的对外贸易,成为新疆各族人民的重要贸易对象,受到当地人民的欢迎。史载:浩罕商侨“寄迹回疆,土人皆惟恐其去。去则其地之货财不能流通,而回人大有不便矣。”[4]这样,与其他外藩商人相比,浩罕商人慢慢地在新疆各城变得一家独大。

大量浩罕商侨的存在,就产生了对其如何管理的问题。浩罕商目呼岱达就此在南疆出现。伊犁将军庆祥于道光元年(1821)称:呼岱达“系专管在喀什噶尔贸易之浩罕回子,向来均由阿奇木伯克于浩罕贸易回子中责令老成者充当,经理其事,非如伯克之由参赞补放者可比。”[5]也就是说,呼岱达虽是浩罕人,负责管理在回疆的浩罕商侨,但其任命权在清朝,“霍罕伯克从不干与”;
[6]呼岱达的任命者是当地阿奇木伯克,并不是总理回疆的参赞大臣,因此地位不如清政府正式任命的伯克,算不上清朝官方的正式代表,顶多只具有被清政府认可的半官方性质。

由于呼岱达可以约束在南疆活动的浩罕商侨,且是浩罕人,这个职务受到浩罕伯克的重视。嘉庆末年,浩罕开始觊觎由其来掌握这一职位。1811 年,爱玛尔嗣浩罕伯克位,他多次提出要在新疆派驻管理浩罕商人的呼岱达、海子伯克、阿克萨哈尔等重要头目,清政府斥其贪利,“妄行渎请”,予以拒绝。

但实际上,道光初年,呼岱达的任免权逐渐转入浩罕之手。道光九年(1829),那彦成在实施对浩罕贸易制裁政策时提出,“不准该伯克再派胡岱达在卡内盘踞”,[7]该语说明此前浩罕伯克已经可以自行任命呼岱达。这样,呼岱达不再是清朝半官方性质的代表,而是浩罕在中国利益的代言人。

作为商目的呼岱达,自然需要相当数量的辅助人员,因此“就有一定数目的熟练的浩罕官吏常驻在喀什噶尔即中国领土之内”。[8]这些浩罕利益的代表,除了在中国尽最大可能地攫取贸易利益与免税特权外,还逐渐侵蚀中国西北边疆的安全与稳定。浩罕商人集团“享受着从中华帝国取得的繁荣,而对给予他们恩惠的人却并不怀有感激之情。”西方观察者注意到,由于浩罕的破坏因素,新疆的驻扎大臣与维吾尔伯克、人民“内部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变得较不友善了”,[9]直称浩罕商目是“一切麻烦的起因”:

“是他们,触发了在喀什噶尔可能存在的任何不满;
是他们,把这个世界上从来未曾完全消失过的坏事都归罪于中国人;
是他们,煽动了古老的和卓王族回来,在他们看来,能带来最完美的幸福的只能是和卓王族。由于这样一些原因在中国人所处地位的内部和外部发生作用,中国人的权威不用很久就受到更公开的挑战了。”[10]

浩罕是道光朝以来新疆动乱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当时为清朝君臣所熟知,也为中外史界认可。浩罕一直在蚕食中国的藩属与边土,蓄养意图在新疆搞分裂与叛乱阴谋的和卓家族,并怂恿他们进入清朝边境作乱,乃至直接发兵侵入西四城。张格尔供述,道光六年(1826)“七月间浩罕伯克带领五千人也来帮我。因安集延攻城官兵用枪炮打伤一千余人,他害怕就回去了。”①当时负责善后的那彦成总结道,浩罕商民“久在卡内贸易,深知虚实,往来交接,声息相通,张逆藉卡外之安集延为爪牙,藉流寓之安集延为腹心,”由于“安集延之内外串通”,才酿成张格尔之乱。[11]

道光十年(1830),浩罕挟玉素普入卡作乱。据长龄调查,“去岁浩罕派明巴什等带同安集延前来围城”,“此兵民回子无不目睹”,[12]清政府非常清楚地知道浩罕是肇乱之源。这次自浩罕前来的军队数量极大。“十月十一日,进攻叶尔羌的浩罕军达万余人,十月二十一日进攻叶尔羌回城的浩罕军队有五六千人。”[13]同时,大量居留新疆各城的浩罕商侨参与其事,如参与喀什噶尔围城的“喀什噶尔、阿克苏、伊犁等处逐出的安集延”[14]就有千余人。出于上述历史状况,对于长年生活在新疆的以呼岱达为首的浩罕商侨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甚至在清浩处于敌对状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道光八年(1828)夏,那彦成鉴于浩罕商侨在张格尔之乱中的参与情形,提出“必须全行逐出,断不可再事姑息。”但由于当时统计“各城寄居安集延之人自数十户以至百余户不等”,那彦成担心将如此大量的浩罕商侨同时驱逐,可能酿成事端。为此,他以在新疆居住是否满十年为断,提出“凡寄居在十年以内与现贩违禁之物者,先行逐出,其余暂准居住,以安其心。”[15]那彦成设想通过严格查禁茶黄,加强管控,达到“数年之后可以驱逐净尽”、“尽绝根株”的长远目标。此时对浩罕的贸易制裁刚刚开始,管制浩罕商侨是制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那彦成提出了要驱逐大量浩罕商人的严厉政策。不过,那彦成甫经到任,许多具体政策尚未研讨,因此对于居留十年以上的浩罕商侨如何处置,尚无成议。在驱逐、管制浩罕商侨的同时,那彦成也提出了对其他外藩商民的管理办法:

“此外有布噶尔、拔达克山等处之人,止二三户、七八户不等,亦严饬阿奇木等,此内有已安家室者,如有增减,随时具报,未安家室者,亦即驱逐。有房产者,不准添盖房屋,田产不许过一百亩,有逾额者,查出入官,即行驱逐。其暂准居住者,均同回民一律当差,稍有过犯,立即驱逐出卡。”[16]

从后来情形看,那彦成上述针对布噶尔、拔达克山等处商民的措施,也有不少用于浩罕商侨。

道光帝就此指示那彦成:“固不可姑息容留,任其盘踞贻患,但欲全行逐出,设办理不善,转恐激成事端。”[17]即同意了那彦成的驱逐办法,但也疑虑重重,害怕生出事端。不料一语成谶,没有经过严肃论证、科学实施的驱逐政策,最终成为浩罕侵扰中国、浩罕商侨参与玉素普之乱的重要托辞。

那彦成先是将在乌什居留的浩罕商民分别外置。其中,流寓在十年以内、贸易茶黄、只身往来贸易的50户被逐出卡伦,其余70余户由于“寄居数辈,种地营生,平日并不出卡,甚为安静,”准予继续居留。不过,这些允准留住的浩罕商侨将被“编入回户,一律当差,不准出卡营运,照例不准安家置产,种地亦不准过一顷。”总之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那彦成令乌什办事大臣“随时查察,有犯即逐,不可稍存姑息”,以达到“逐渐驱除净尽”[18]的最终目的。那彦成一方面允许居留十年以上的浩罕商侨成为清朝的编户齐民,但又限制重重,且以驱逐为最终目的,该政策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易执行,也容易激化浩罕商侨与清政府之间的矛盾。

道光八年秋,依据那彦成上述政策,在南疆活动的289 户浩罕商民遭到驱逐。除浩罕商民外,在那彦成执行贸易制裁的背景下,其他外藩也有不少商侨遭受驱逐,如“阿克苏驱逐了布噶尔、克什米尔等商民21 户,叶尔羌驱逐了拔达克山、克什米尔、瓦罕巴尔提等处商民306户。”[19]实际上,允许继续在南疆居留的浩罕商民远超出被逐商民,达到1 508 户。对于允许继续居留的浩罕等处商侨,那彦成作出如是规定:

“将未经驱逐各外夷一体编入回户当差,只准种地,不准贸易。有请票出卡者准其给票,出卡不准再回。已有家者,随时增减具报所生子女,不准与回子结亲。未有家室者,不准安家。有房产者,不准添盖,田产不准过百亩,逾额入官,有犯禁令及囤积违禁物件,即行驱逐。”

那彦成以为,通过上述办法,每年逐出一些,“数年之后不难驱逐净尽。”[20]上述办法意在“驱逐净尽”,自然有些规定十分严苛,不近人情。

道光八年底,那彦成等据各城侨居各藩商侨户数及其田产情况,计算了拟征田赋数额。详如下表。

表2 道光八年底南疆预估侨居各藩商民拟缴田赋数额表

由上表可见,当时居留中国的各藩商侨生并不十分宽裕,有田产者不到总数之半,乌什的浩罕、布噶尔商侨甚至“均无地亩、房屋”,全部商侨中“均无地过百亩之户。”那些没有田地房屋的浩罕商侨,只能靠佣工度日,还需承担政府差役。因此,这些“编入回户”的浩罕商侨,日子也不好过。

道光九年(1829)四月,那彦成想到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各城流寓十年以外安集延暂准居住,若任其与回子婚配,则生齿日繁,永无驱逐浄尽之期。”要实现驱逐净尽的目标,就必须限制浩罕商侨的人口增长。为此,尽可能地不让浩罕商侨婚配成家,就成了那彦成考虑的重要问题。其办法有二,一是禁止浩罕商侨与维吾尔人民通婚,“如将所生子女与回子结亲婚娶,照例离异,仍治回子以违例之罪,安集延驱逐出卡。”二是禁止人口买卖,“不使浩罕商侨自拔达克山等外藩商民获得境外售来的奴隶或买得维吾尔人民售卖的子女。”[21]这两个办法,“前者得到了道光帝的首肯,后者则被否决。”[22]

总体而言,那彦成的驱逐浩罕商侨政策比较严苛,在驱逐净尽的既定方针下,那彦成在就业、行政管理、社会生活等多个层面严重压缩了浩罕商侨的生存空间,使其生计一时陷入穷蹙。在这样的情形下,浩罕商侨对那彦成的驱逐政策心怀不满,甚至伺机报复,也就在所难免。

伊犁将军德英阿认为,“长年在新疆贸易的浩罕商民内而盘踞,外而勾通,是张格尔之乱发生的主要原因。”[23]为此,他坚决执行驱逐浩罕商民的政策。道光八年(1828)七月,德英阿初步形成了伊犁驱逐浩罕商民的政策:“其自愿出卡归藉者,给予路票,分起解送出卡。其居住在十年以外者,应令编入伊犁种地回子户藉,一体耕种当差,不准娶妇置产,有过严惩。”[24]德英阿的驱逐政策,相比那彦成而言有同有异。其最大不同之处是强调了“自愿出卡”原则,意即即便在中国居住十年以内者,如果不愿归去,也有继续居留中国的可能。不过,将居住是否满十年定为驱逐标准、留居者入藉为民、对继续居留者采取严格限制措施,这些则与那彦成一致。

道光九年(1829)二月,伊犁查出浩罕商民共计1 466人,多系嘉庆二十四五年以后陆续前来,均不从事耕种,专门贩卖茶黄。按照此前驱逐浩罕商民章程,这些商民在伊犁的寄居时间大多不足十年,且“因查禁严密,无利可图,莫不呈请愿归卡外”,于是德英阿等将浩罕商民“酌加赏赉银两,分起押送出境。”[25]这样,伊犁的浩罕商民被驱逐一空。

为了防止浩罕商民设法潜留或悄然再来,德英阿制订了详细的防范对策:第一,要求伊犁阿奇木伯克等出具“并无容留安集延切实甘结”;
第二,凡南路各城请票前来伊犁贸易的浩罕商民,于贸易完毕后由伊犁官兵按名押送出境,不准一名逗留;
第三,实行月报制度,“阿奇木伯克每月详查具报,出具甘结,复责成回务处章京、理事同知随时静密严查,按月详报,”如果查出伯克、官员、卡伦员弁有徇隐容留或失察等失职行为,要严参惩办;
第四,伊犁将军、参赞大臣每年就此具奏一次。同时,德英阿还咨令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严饬所属认真镇静稽查,不准安集延容留卡内。”[26]对此,道光帝朱批道:“所办甚好。总要行之久远,断不可数年间又滋流弊。”[27]

后任伊犁将军玉麟认真执行了德英阿所订的驱逐章程。道光九年(1829)底,玉麟奏报:前述章程已予严格执行,“自经前次驱遣净尽以后,实无外来逗留之安集延。”[28]道光十年(1830),玉麟再次奏报:“伊犁境内实无徇隐容留安集延情事。”[29]总体而言,在道光八年至十二年清朝制裁浩罕期间,伊犁严格执行了驱逐浩罕商民政策,并取得了“不准一名逗留”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清政府在当年凡有浩罕商侨之处,采取了驱逐政策。虽然当时有以十年为率、是否贩运茶黄等具体标准,并非所有浩罕商民遭到强制驱逐,但无论那彦成还是德英阿,“驱逐净尽”“不准一名逗留”是其根本预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清政府除对贸易茶黄者采取严厉的没收政策、居留十年以内者尽数驱逐外,对暂许居留者在生计、社会生活等多方面也制订了严格的限制措施。

这些准予居留的浩罕商侨被编入回藉,等同编户齐民,但严格的限制政策并不能使其享受国民政策,重重的限制不仅改变了长期的生活状态,也剥夺了改善向上的空间。自然,这个以“驱逐净尽”为目的的政策遭到了浩罕商侨的普遍不满。道光十一年(1831)长龄抵达阿克苏就玉素普之乱开展调查时,从多个方面获得了关于驱逐浩罕商侨的消极反馈。如有浩罕商人称:“前年忽将茶叶、大黄全行入官,并未给价,妻子不得见面,田产也没有了。”阿克苏阿奇木伯克巴燕岱等称:“安集延自乾隆年间流寓以来,与本地回子无异,其在十年内并囤积茶叶、大黄之安集延娶有家室者亦复不少。当驱逐出卡时,提男携女,号泣难堪。”率军入疆参与平定玉素普之乱的甘肃提督胡超经过调查认为:“此次起衅,因上届办理善后驱逐安集延,查抄家财,断离眷口,禁止茶叶、大黄所致。”长龄总结道:

“奴才复将所讯各供词互为参核,显系安集延因遭驱逐,无以为生,屡次乞恩,而扎隆阿竟不据情申奏,以致日复一日,积恨愈深,遂与浩罕狼狈为奸,勾结布鲁特助逆。此次入卡滋事起衅之端,实由于此,此外并无别项情弊。”[30]

长龄将那彦成制订的驱逐浩罕商民作为玉素普之乱发生的唯一原因,无疑有失偏颇。但我们从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可知,这次预期过高、预判不准、举措失当的驱逐政策,引发了浩罕商侨的普遍不满,使得清朝与浩罕的关系更加恶化,浩罕因之挟玉素普入卡报复,终于酿成了一场大动乱。

接到长龄报告后,道光帝称“那彦成误国启衅,罪有攸归,受到了严厉处分。”[31]上龄报告及道光帝处理意见自然成了驱逐浩罕商侨政策的分水岭。道光十二年(1832),清政府在解除对浩罕贸易制裁的同时,愿意归还道光八年以来驱逐浩罕商民时没收的田产、茶叶等财物,实施了五年之久的驱逐浩罕商侨政策正式废除。该年秋,清政府将此前没收浩罕商人的茶叶按价给还,田产“分别交给该夷等承领管业”。[32]这样,驱逐浩罕商侨政策以失败而告终。

前文曾述,据张格尔之乱以来浩罕商民在历次叛乱中的表现,对于侨居中国的浩罕商民实施一定的制裁、管制是有必要的。很可惜的是,与贸易制裁一样,驱逐浩罕商侨政策不仅未为清朝赢得国威、巩固统治,反而因此激发矛盾,破坏了边疆稳定与统治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安全与利益,是一次有始无终的失败之举。那彦成在推出这一政策时未审慎地分析政策的可操作性及可能存在的消极后果,道光帝未能组织廷臣进行细致地研讨并提出有效的指导与建议,是这一政策失败的重要原因,道光君臣对此均有重要责任。

经历了这次驱逐政策的失败,此后再次遭遇浩罕商侨参与新疆动乱时,清朝的处理不免畏首畏尾,顾忌重重。“咸丰七年(1857)倭里罕之乱时,在喀什噶尔回城内放火策应的浩罕商人达四五千人,”[33]浩罕商侨在新疆边疆安全上依旧扮演破坏者的角色。该年九月,伊犁将军扎拉芬泰认为,“难令其仍居回城,可仿照伊犁、塔尔巴哈台安顿贸易哈萨克章程,于距城二三里地方指借旷地一区,令其首领呼岱达自行建盖房屋,居住安集延等众。”[34]咸丰八年九月,扎拉芬泰进一步补充了这一想法:“或将该夷所盖房间用价买回,另给城外旷地,令其修盖。或将房间物料即令自行拆去,另筹酌给修补之资。”[35]扎拉芬泰认为要加强对浩罕商侨的防范,这在当年历史条件下无疑极有见地。只是军机大臣、户部、兵部、理藩院等会议后认为,此议“恐于夷情未能允协,应令该将军再行详加体察。”[36]据此咸丰帝指示,“未可操之过急,别开衅端。”[37]最终,扎拉芬泰关于这一问题的提议不了了之。有清一代浩罕商侨威胁清朝统治这一重大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注释:

①《张格尔供词》,见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辑:《明清史料庚编》下册,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 年,第2056 页。此处“浩罕伯克”指迈买底里,其率部所攻之城即喀什噶尔,应即浩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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