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委托事项
检材类型
□ 血样
□ 毛发
□ 口腔拭子
□ 其他
被鉴定人信息 姓名 民族 性别 称谓 证件号码
委托要求 □父与孩子关系鉴定
□母与孩子关系鉴定
□父、母与孩子关系鉴定
□其他 委托事项 □亲权鉴定
□个体识别
□种属鉴定
□精斑检验
□其他 检验目的 □了解
□报户
□公证
□诉讼
□出入境
□其他 鉴定风险 1、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性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我中心出具的意见,均是在排除了外源干扰、双胞胎(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出具的。
4、如对我中心出具的意见有任何疑问,请于收到报告起 1 月内向我中心进行咨询。
5、委托方在采血前,需告知我中心被鉴定人近期是否接受过输血或骨髓移植。
文书形式 □司法鉴定书
□检验报告书 文书发送 □自取(凭取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报告书)取件人:
电话:
□邮寄 邮编:
地址:
约定事项 1. 鉴定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2. 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检验材料。提供虚假情况或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3. 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有权终止协议书的履行:(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4. 留存样本由鉴定机构保存三个月; 5. 鉴定工作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个____ 工作日之内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另行商定; 6. 本次收费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
。
备注: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