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鉴定委托书

 法医物证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委托事项

 检材类型

  □ 血样

  □ 毛发

 □ 口腔拭子

 □ 其他

 被鉴定人信息 姓名 民族 性别 称谓 证件号码

  委托要求 □父与孩子关系鉴定

  □母与孩子关系鉴定

 □父、母与孩子关系鉴定

 □其他 委托事项 □亲权鉴定

 □个体识别

 □种属鉴定

 □精斑检验

 □其他 检验目的 □了解

  □报户

 □公证

  □诉讼

  □出入境

 □其他 鉴定风险 1、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性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我中心出具的意见,均是在排除了外源干扰、双胞胎(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出具的。

 4、如对我中心出具的意见有任何疑问,请于收到报告起 1 月内向我中心进行咨询。

 5、委托方在采血前,需告知我中心被鉴定人近期是否接受过输血或骨髓移植。

 文书形式 □司法鉴定书

 □检验报告书 文书发送 □自取(凭取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报告书)取件人:

  电话:

 □邮寄 邮编:

  地址:

 约定事项 1. 鉴定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2. 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检验材料。提供虚假情况或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3. 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有权终止协议书的履行:(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4. 留存样本由鉴定机构保存三个月; 5. 鉴定工作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个____ 工作日之内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另行商定; 6. 本次收费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

  。

  备注: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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