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2009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杭州召开纪念浙江省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座谈会,在会上,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作了重要讲话。现摘要刊登如下。

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纪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30周年。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取得了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的丰硕成果。全面回顾省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的发展历史,深刻总结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履责、健全完善的宝贵经验,认真思考进一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对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快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顾光辉历程,充分肯定30年来的显著成就

30多年前,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伟大决策的指引下,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迎来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春天。我们党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在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民主法制建设置于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更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民主健全、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国家。适应这一历史要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权力无法有效行使的状况,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保证地方各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保证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是我国加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12月18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次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开始依法履行神圣而光荣的历史使命,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00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使命,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共召开常委会会议216次,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180多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600多名,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落实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各项措施,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调动全省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审议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00多件,其中省本级地方性法规350多件,现行有效300多件,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0多项,开展执法检查115次,组织各类评议30多次,依法审议代表议案477件,督办代表建议16000多件,实实在在地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立法、监督等职权行使的有效形式,不断完善适应人大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早地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项目库管理、专家论证、法规草案网上公布等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注重立法的地方特色,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和试验功能,在我省立法总数中有近三分之一属于创制性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等许多法规,较好地适应了浙江作为市场经济先发省份和走在前列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全省联动开展监督的组织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注重连续监督、跟踪监督,着力抓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实效,在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代表工作的基础陸地位,建立和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机制和途径,在议案处理、建议督办、代表视察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代表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发挥。省人大常委会还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履行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不断健全议事方式,提高议决效率,增强履职能力。

二、总结生动实践,坚持和发展30年来的宝贵经验

省人大常委会30年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概括地讲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根本,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目的,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是动力,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意愿,体现了历史必然陸。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的认识,自觉划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界限,正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別,正确把握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正确把握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別,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扎实做好人大工作,以人大工作的丰富实践,坚持、完善租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省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就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己任,通过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发展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地方法制,不断发挥民主法制的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功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实现浙江新一轮改

革发展,必须不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必须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人大来源于人民,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权力必须为人民所用。检验人大工作所有成效,最终要看群众意愿是否得到体现、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选题,使人大工作始终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从法制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群众切身利益的落实解决;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通过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表达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等等,切实做到人大工作为人民。我们必须进一步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扬光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使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能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彰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性质。

四是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工作。30年来,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走出了一条富有时代特征和浙江特色的发展之路。我们也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人大工作进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中,不断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坚持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人大工作实践,在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创新,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必须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创新,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把人大工作推向前进。

五是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30年来,省委始终加强对省人大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具体部署和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等方面工作,及时听取情况汇报,适时召开人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具体措施,推动我省人大工作发展。省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和主动依靠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使党的决策和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仅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决定的,而且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三、立足新的起点,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时期,处在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同样迈入了进一步发展提高的新阶段。今年6月。省委召开了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和建设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在,摆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四个观念”:

一是适应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我省进一步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具体部署。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学习好、掌握奸、落实好。是在人大工作同志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人大及具常委会要适应党的领导方式不断完善、党内民主不断发展的需要,依法履行各项职能,贯彻党委决策和意图,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等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党员代表、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抵制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渗透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是适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全面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朝着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奋勇迈进。这是科学发展之略在我省的生动体现,也是全省的大局所在,各级人大及具常委会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巩固发展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来思考和谋划人大工作,善于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准确把握人人工作定位,进一步发挥人大工作推动科学发展的作用。尤其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好好做文章,紧紧抓住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准确选题,依法认真审议,通过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开展,不断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适应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立法、监督等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关系到法治功能的有效发挥。要不断加强地方立法,注重地方立法质量,加快制定出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为“法治浙江”建设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深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当行使,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努力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学习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范,坚持依法依程序行使职权,努力做到不失职、不越权,提高人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四是适应全面改善民生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人大工作对于改善和保障民生,发挥着独特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了解民情,切实关注民生,表达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努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机制,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督促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成为不断推动民生问题解决的过程,成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人大代表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步研究部署,推动人大工作不断进步。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关心人大干部的工作和生活,重视解决实际困难,为人大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人民代表大会意识,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关心、支持人大工作,营造全社会推进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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