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播案中观察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摘 要:快播案体现了网络民意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高参与度。网络民意在案件中的影响以及对司法整体都产生了深远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司法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网络民意在司法活动中没有过多的空间。应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在司法中起到的作用,使民意在监督司法程序方面发挥效用。
  关键词:快播案;网络民意;司法
  一、快播案的基本案情
  相比起传统的故意杀人案件,互联网领域的快播案,因其软件的高使用率,在网民中间的关注度也相当之高,也由于发生在今年年初,而被称为“2016年第一案”。其实早在三年前的2013年,对于快播的调查就已经着手开始。直到2014年8月8日,潜逃境外110天的王欣在韩国被抓获并被押解回国。2015年2月6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提起公诉。2016年1月8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欣获刑3年6个月,被处罚金100万元。
  二、网络民意对快播案司法的反应
  当审理快播案的法官在直播中说出“文件加了密,你为什么不解密呢?”时,我不知其他网友是持什么样的想法。至少这句话表现出法官对于加密技术缺乏了解,但是更成问题的是,这也体现出法官认为只要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认为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全然不顾用户隐私权的心态。如此自然,当这种话从法官的口中说出更显得冰凉与心寒。再加之公诉人业余的表现,也不怪乎为何快播案中民意如此一边倒的支持快播公司与王欣了。
  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对案件毫无了解就无脑支持快播。但大多数观看了庭审直播的网民确实是对中国公诉机关感到了失望。笔者也认为幸亏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具体罪名都有详实的法律规定,因此庭审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会起到非常决定性的作用,对照法条审判即可。如果快播案发生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公诉方的表现,王欣被陪审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极大。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在快播案中看到网络民意对于参与案件讨论具有相当高涨的热情。使得网络民意越来越受到司法审判的重视。但是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是否应当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决然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左右。
  虽然大大小小的各种刑事案件都来自现实生活之中,普通网友对这些案件的判断也往往是出于道德伦理与生活常识。如果说允许民意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就是意味着所谓的司法已然变为“道德审判”,“伦理审判”。这是在刑事司法中決然不能出现的局面。因为刑事司法并不同民事司法。民法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允许民意在民事案件中间接表达的条款。而在刑事司法中由于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等重大的权利。应当严苛的遵循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严守法定程序对于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占据着相当重要地位的证据,就需要控辩双方来回多次进行反复的举证质证才能确定证据在案件中所产生的效力如何。但是网民对案件所做出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新闻报道,亦或是更加虚虚实实的微博,微信内容。这其中就会产生许多影响民意判断的内容。尤其是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且不说那些无德无良以虚假报道博取网民眼球的新闻媒体,更有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利益方在互联网上散布对他们有利的消息,以左右民意。这种事例在之前的药家鑫案和雷洋案中都有比较充分的展示。司法的专业性是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程序公正又可以说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大前提。因此,杜绝网络民意进入以专业性保障程序正义的刑事司法领域是无可厚非的。
  四、构建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好互动
  现如今,我国已愈加重视民意在司法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司法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使得民意不能随意的进入到司法领域中。民意应当经由合适、有效的途径进入法律实践,否则将损害法律的权威。①近些年,社会上下一直在谈论法制改革,我国的法制改革确实也在有条不紊的依序进行着。2012年10月9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当中提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听取民意,积极保障公众对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笔者也认为这才是民意,尤其是当下网络民意在中国司法领域所应处的地位。对于具体案件的实质问题,网络民意在其中并不应有发挥的空间。但是在程序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网络民意产生的正能量可以说相当可观的。网络民意的监督尤其是在推动执法程序正当化方面潜移默化的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群众的高关注度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不敢随意率性而为,从侧面激励着国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保持道德操守。事实上,现如今中国社会对司法审判结果不信任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来自对于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更好的实行信息公开,让网络民意有序的监督程序是更好的对待汹涌脱缰的网络民意的方式。有群众就会产生民意,在一个言论自由,科技发达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民意永远不会消亡和喑哑。正确引导群众,设计更加合理的民众参与制度,使民意更广泛的,以更正当的形式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这才是正确使抒发网络民意的正确途径。
  注释:
  ①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J].中国检察官,2009(4):3-12.
  参考文献:
  [1]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J].中外法学,2011(1):143-160.
  [2]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J].中国检察官,2009(4):3-12.
  [3]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J].法商研究,2012(5):134-141.
  [4]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5):45-48.
  [5]王岩,赵纵洋.深圳快播案的解读与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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