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刑事处罚实证研究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死刑;刑罚;量刑
  摘要: 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暴力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粤、皖、苏、黑、滇、京、沪等5省2市,在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期间,共1657份故意杀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有53例,死缓241例,无期419例,有期徒刑943例,免除处罚1例。当下,犯故意杀人罪的原因近九成是由于生活中的琐事或者感情纠葛。故意杀人犯罪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加害人请求并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比例占23%。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利,应该调整故意杀人犯罪的处罚设置,扩大量刑需要考量的情节,增加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重罪判决申辩的救济渠道。
  中图分类号: D924.3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100-08
  
  我国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比较严厉。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其刑罚设置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犯罪行为只有具备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理由时,方可考虑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首选适用死刑的原因也比较明确,主因在于人的生命权利至高无上不能受侵害,对于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处罚必须要严厉。《刑法》第232条刑罚的适用还有跨度比较大的特点,可以从死刑的立即执行到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有法定减轻情节,故意杀人的处罚也可以适用3年以下的刑罚,其量刑范围比较宽泛。
  社会政策是政府对社会问题与人的需要的回应。[1]自新中國成立以来,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一直都坚持谨慎适用的原则。近些年,立法上对于死刑罪名更是大幅削减。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2]鉴于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在死刑适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3]因此,本文选取2012年至2016年,黑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安徽省、北京市、上海市等7省(市)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的故意杀人犯罪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共计1657份),对近五年间故意杀人案件的适用刑罚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最新状况。
  一、本文所选取材料说明
  (一)选取样本的时间范围
  样本选取2012年至2016年12月近五年的时间,基于三个考量:
  第一,承接学者的研究。尹明灿、李晓明对1999-2006年期间全国关于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吴鹏森就上海2002年到2012 年十年间的杀人犯罪进行实证研究。笔者依序探究2012年至今故意杀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第二,调研故意杀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所做的统计,故意杀人罪截至到2012年仍然是每年度死刑适用数量居于第一的罪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关于死刑的严格控制及逐步废除倾向更为突出。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死刑的13种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种。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消减了9种罪名的死刑。自2012年以来,因为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大环境的影响,探寻故意杀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况,对于把握死刑未来的发展走向,探讨死刑能否彻底废除,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以近五年来的案件居多且较为规范。自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来,虽然各省市还无法做到全部案件判决书都上传至裁判文书网,但是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的比例已经越来越大,一些省份近两年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了全部上网。选取近五年的时间段,也是因为这个时间段登录至裁判文书网的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多、且规范。
  (二)选取判决书的省份
  选取判决书的省份,笔者的考量是选取我国北方、南方、中部等地区有代表性省(市)的案例文书作为调研范围。黑龙江省作为北方的代表,既位处中国的最北部,与俄罗斯和蒙古接壤,具有典型的北方特色,同时也是东北三省的典型代表;广东省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其时代特征、经济基础、人文环境、司法理念均具有时代鲜明特征;云南作为中国的西南重镇,因其属于少数民族聚集省份,同时接壤的国家也比较多,又是旅游胜地,客观情况相对于内地而言复杂、多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中部地区选取的两个省份,一个是经济情况比较好的江苏省,和相对落后一点的安徽省,考量的理由就是对比相邻的两个省份,尤其是经济情况具有一定差距的会有怎样的不同;北京作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必然具有代表性;上海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首批实验地区,又是国内司法文明的典范,对外经济和文化交流的窗口,具有代表意义。
  (三)选自裁判文书网的样本具有公信力
  裁判文书网是目前公众获知案件裁判文书最权威、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渠道。首先,裁判文书网最权威。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裁判决书均直接来自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2010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其次,裁判文书网最直接。2013年11月27日,裁判文书网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标志着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民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登录裁判文书网查看全国四级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最后,裁判文书网最具有代表性。截止2017年8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累计超过3247万篇,日均访问量1729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500万人次,超过17.5亿访问量来自海外,范围包括21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当之无愧的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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