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易滋弊端业务之研析与

 政府機關易滋毛病業務之研析與

 防制對策報告:殯葬業務 ( 下 )

 【 續上篇:

 殯葬業務(上)

 】

 壹、前言

  貳、現況檢討

 參、貪瀆毛病發生之態樣與犯法手法阐发

 一、收受紅包:

 二、私售或保存納骨塔位圖利:

 三、墓政治理人員與「墓蟲」、「造墓商」勾結圖利:

 四、仲介葬儀業務圖利:

 五、藉核發埋葬、火化許可證明之機會勾結圖利:

 (一)埋葬許可證明之核發:

 (二)火化許可證明之核發:

 六、利用載運火化用油之機會侵占或盜賣圖利:

 七、巧立名目收取非法規費:

 八、殯葬工程偷工減料或綁標圖利:

 九、藉遷葬工程之機會虛灌墓基、骨骸數量,浮報價款:

 肆、形成貪瀆毛病之因素阐发

 一、法規面因素:

 (一)司法機關對於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法構成要件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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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嚴謹,間接促成殯葬紅包之盛行:

 (二)部分殯葬治理自治條例訂定不嚴謹,造成漏洞:

 二、制度面因素:

 (一)地方民選首長礙於選舉壓力,制度改造不易:

 (二)基層殯葬單位人員編制不公道,造成治理上之漏洞:

 (三)民代請託、關說或運用對行政機關監督之機會施加壓力,造成改造困難:

 三、執行面因素:

 (一)民間陋習:

 (二)治喪家屬不願配合舉發非法及業務考核困難:

 (三)各級主管消極縱容:

 伍、防弊意見與策進作為

 一、不定期清查公立納骨塔櫃寄放情形,以防私下讓售圖利:

 按公立納骨塔櫃寄存費用依樓層及地理方位之優劣互異,價格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目前部分公立納骨塔位供過於求,為數極多之空櫃極易為殯葬治理人員上下其手,私下讓售圖利。因此主管機關宜比照審計機關之考核機制,不定期考核納骨塔櫃之寄放情形,以有效防杜及發掘毛病。

 二、创建公墓及納骨塔位使用電腦檔案清冊並實施「休假業務假移交」制度:

 典范公墓有示範公墓、公園化公墓及一般公墓三種,部份地方則有所謂的「私立公墓」。目前有些公墓已經滿葬或靠近滿葬,

 甚至是禁葬。由於墓政治理人員編制較少,往往一人身兼十幾處公墓之巡墓事情,若能將各公墓使用情形创建詳細電腦檔案清冊,除方便民眾申請及查詢外,亦能正確掌握公墓各區之使用情形,防备不肖之墓政治理人員私下霸占墓位圖利。同樣的,納骨塔位電腦資料檔案之创建,亦能有效防备私下轉讓及縮短申請作業時程。别的,可針對公墓及納骨塔治理人員實施「休假業務假移交」制度,亦即要求治理人員定期輪休長假,並與署理人員作短暫「假交代」,俾從中赶早發現治理毛病,有效發揮嚇阻及防弊作用。

 三、禮堂及火化申請應公開受理登記,制止請託、關說:

 國人辦理婚喪喜慶一向注重良辰谷旦,在殯儀館有限設施之情況下,「良辰谷旦」之選定灸手可熱。為防备請託、關說影響申請者之權益,殯葬治理單位應嚴格規定申請人須親自至服務櫃台申請,否則不予受理,同時藉由「通告看板」隨時顯示申請作業狀況,以昭公信。如此作法,除可防备葬儀社勾結殯葬治理人員黑箱作業私下摆设禮堂、火化等事宜外,並可藉此婉拒、抵檔民意代表之請託、關說。

 四、提高埋葬、火化許可證明核發之決行層次,落實發證單位與公墓、納骨塔治理間之勾稽,以防範毛病發生:

 目前部分殯葬治理單位業授權其埋葬及火化許可證明之核發決行層次至承辦人員,此一作法確有簡化便民之效,但核發埋葬及火化許可證明事涉遺體可否埋葬及火化之重大事項,倘若承辦人員無法抗拒葬儀業者之利誘,即有可能衍生非法毛病(例如事涉刑案之遺體火化,私人墳墓之濫葬等)。因此有關核發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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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葬及火化許可證明之決行層次,應予提高至機關一級主管以上。别的,创建發證單位與公墓、納骨塔治理間之相互勾稽機制,以防备造假不實,亦屬须要。

 五、火化用油之採購載運、儲存、驗收及治理使用,應採複式查對方法控管:

 部分殯葬治理單位火化用柴油量甚大,然由於編制員額少,以致須委外辦理油品運送,並以供油廠商出具之提領憑證核銷。承運廠商是否繳交過磅記錄以供核對,暨是否核實查對,不無疑義。另儲存火化用油油槽(如儲油槽刻度核對等)之管控機制如未盡落實,亦易發生侵占或盜賣公油情事。為免發生上述弊失,亟應採取複式查對方法(如派圈外人監運、採取過磅驗收、不定期檢測儲油槽使用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建檔等),俾有效防备毛病發生。

 六、加強殯葬相關採購案件之考核,以發掘貪瀆線索並防範毛病:

 殯葬業務之工程、財物等採購,從預算編列、招標、施作、驗收…等均可能潛存毛病,本文前已述及部分民代介入殯葬工程及相關採購情形。因此,為防备發生採購弊失,除了應責成招標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外,相關單位亦應落實採購監辦事宜,同時針對各項採購案件確實做好綜合研析,暨加強工程品質之抽查驗,以有效發掘貪瀆線索並防範毛病。

 七、落實員工輪調制度:

 火化場事情人員至少應每半年調動乙次;奠禮堂、冷凍寄棺、公墓治理人員則須一至二年調動乙次。此一輪調制度除了可提昇殯葬治理單位員工熟稔各項業務之運作外,並可防备久任一

 職所衍生之流弊。

 八、加強行政肅貪並落實主管督考責任:

 执法追訴不易為間接造成殯葬紅包盛行原因之一,如能強化行政肅貪,或可補刑事有罪認定之不敷。别的,亦應落實各級主管之督考責任,尤其單位主管應注意員工平常之事情及生活狀況,如涉風紀,即應檢討酌處。若主管監督不週,其上級機關亦應同時予以追究檢討。

 九、政風機構應有之作為:

 (一)落實「機關政風狀況整體阐发評估」:

 深入評估機關內可能波折興利之業務及人員,並阐发、探討其癥結與問題,同時針對評估結果與前一年比較阐发,以評析機關妨礙興利業務、人員,以及無效率、未便民等事項,並針對缺失進行改进。

 (二)加強辦理人員及業務考核:

 1、針對殯葬業務較易發生毛病之環節,加強業務考核;如不定期實施業務查察,並針對操守風評不佳之人員,實施現場督核,同時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或職務調整事宜,以有效防範弊失及發揮嚇阻作用。

 2、協調審、主、會計單位主動副知政風單位有關考核殯葬業務之弊失,俾機先有效查處毛病。

 (三)加強蒐集政風資料:

 1、创建完善快速之陳情申訴制度,並加強研考作業,以制止因刁難或消極不作為所衍生之餽贈財物、担当不當飲宴應酬或行、受賄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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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賡續加強宣導政風檢舉信箱、檢舉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鼓勵檢舉貪瀆非法。

 3、隨時辦理政風訪查,以瞭解機關施政得失並發掘貪瀆非法,有效協助機關興利、防弊。

 4、隨時針對民代關切、媒體報導、上級交查交辦等案件,深入瞭解有無違法亂紀之情事。

 5、根據彙整蒐集之政風資料,创建本機關員工操守風紀參考資料,作為執行防貪步伐之依據。

 (四)賡續政風执法宣導:

 利用各種集會、機會,適時宣導相關政風事項,並以書面或上網方法,蒐編貪瀆案例資料提供同仁研閱,提昇知法守法之觀念。

 (五)確實辦理「受理請託關說、贈受財務、飲宴應酬事件」登錄。針對民代或其他人士之「請託關說」案件,應確實依照行政院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規定登錄,並追蹤瞭解案件辦理情形,以防备違法情事發生。

 (六)積極協助機關興利行政:

 定期辦理(員工)政風座談會,除彙集同仁看法意見暨凝聚同仁共識,讓同仁瞭解本機關政風廉潔狀況,以及灌輸同仁「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外,並定期邀集業者、地方人士、專家學者及民代等,召開座談會,俾廣徵興革意見,创建共識,配合研擬防範之道。

 陸、建議事項

 一、提高「殯儀專業職務加給」或核發殯葬業務提成獎金,以激勵方法革除紅包惡習:

 殯葬紅包行之有年,革除不易,主要係殯葬人員主觀上對其事情環境不佳之「補償」心裡所致,亦即認為「別人不願意做的事,以收少許紅包補償是合情的」。因此,或可從殯葬收入提撥一定比率金額作為殯葬獎金,並按其事情績效與實際事情情形評定等級發給,或是提高殯儀專業職務加給,以資鼓勵。所謂「高薪養廉」,對於革除殯葬紅包文化或有正面助益。

 二、新建公立納骨塔,應先調查現有塔位使用情形,以免浪費公帑:

 經瞭解目前大部份鄉鎮市納骨塔(堂)之使用率偏低(都會區除外)。部分鄉鎮市長為突顯政績,甚至計劃再興建大型的納骨塔,免費供市民使用以吸引選票。在現有納骨塔呈現供過於求之情況下,為免浪費公帑,上級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前,審慎評估納骨塔之規模及需求後,始准予興建。

 按殯葬治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係在逐步更新使用現有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以維護台灣有限之土地資源,若納骨塔毫無限制的增(擴)建,不僅浪費資源且與前述殯葬治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有所違背。

 三、鼓勵私人經營,及部分設施民營化:

 按新頒訂之「殯葬治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已明確規範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為改进部份都會地區殯葬設施不敷之情形,以及加強服務品質之競爭,讓民眾有多重選擇,未來殯葬設施之規劃,建議可朝向適度開放民營,並以市場機制改變官方經營型態,將得由民間經營的業務儘量釋出,以減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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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例如可將不具公權性質之殯葬業務項目,如禮堂、冰庫、化妝等移轉給民間經營,至火化、埋葬許可證明等項目,則應由政府管束與審考核發。

 四、推動收費公開制度:

 公立殯葬單位應主動公開各項收費標準,並於受理案件辦結後主動寄送全程收費明細予往生者家屬,俾便家屬得以比對勾稽其與委託葬儀業者間之帳目,以達到收費公開、服務公開,並防备巧立名目或另索取紅包之情形。别的,亦可推動殯葬業者制定治喪套裝服務收費標準及簽訂定型化契約,將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明確訂定,俾利民眾依循,並防备業者誑稱須送『紅包』、巧立名目等變相加價,暨污衊公務員形象之情事發生。

 五、推動殯葬業務資訊化、透明化及設立單一窗口:

 建議由殯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實施殯葬業務全面電腦化,使火化、奠禮堂、冰櫃、靈骨樓(塔)、公墓等使用情形完全公開透明,讓民眾可利用網路即時查詢殯葬設施使用動態。另為低落民眾申請案件之奔忙耗費,建議可設立單一窗口,以提供喪家更便捷之殯葬服務。

 六、辦理殯葬業者評鑑:

 建議可由各縣市政府邀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等,組成評鑑小組,對領有營業執照之殯葬業者,針對其經營治理、殯葬禮儀、收費、環境設施等項目實施評鑑,並宣布評鑑結果,據以公開表揚優良之殯葬業者,使民眾得以選擇優良業者代辦喪葬事宜。

 七、推動專門執業認證制度及教诲訓練:

 為提昇殯葬服務人員專業技能及服務品質,建議可結合教诲機構辦理專業證照制度及教诲訓練,以加強相關服務人員之整體素質,並藉此導正不良之殯葬禮俗。

 八、設立遷葬工程專用骨灰罐寄存區:

 為防备遷葬工程所寄存之骨灰罐被不當利用,建議可設置專用骨灰罐寄存區,並應依造冊資料由工程單位及治理單位詳實點交、作成紀錄,且每一寄存骨灰罐亦應編號確實保管於寄存區內,以明責任歸屬。

 九、提昇殯葬業務人員之職等層級:

 目前殯葬業務人員,無論在社會职位或組織編制職等,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低,且受限於機關特性,致優秀人才多数無意願到殯葬機關服務。為了吸納更多的人才至殯葬單位服務,應可適當調高殯葬業務人員之職等,並逐步汰換不適任人員,使機關能夠注入「新血」,進而達到脫胎換骨的效果。。

 十、加強內部考核及创建政風查察小組:

 為防制弊失,殯葬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內部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加強實施內部考核事情,俾使員事情業儘可能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及公道化。另為使員工能夠廉潔自持及杜絕外界紅包誘因,建議可參採臺北市殯葬治理處之作法,由內政部訂定「端正殯葬政風作業要點」,規定服務於禮堂、化妝室、火化場、車庫、靈骨樓塔及公墓辦公室等處所之現場服務人員,於進入事情場所後,應將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之私款会合指定場所保管,身上衣著口袋及辦公室抽屜、櫥櫃內等個人處所,合計不得存放超過一千元以上,違者視同有收受紅包之虞,並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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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調查或議處。稽查單位每月至少應實施不定期考核乙次,以有效嚇阻收受紅包情事。

 柒、結語

 「死亡」是人類永遠無法逃避的課題,所以喪葬事宜一定是要與時進步的;而如何教導民眾以簡樸神聖的態度來面對喪葬課題,誠須政府和民眾的配合努力方可致之。只要民眾對治喪事宜有了「簡樸神聖」的共識,自然能低落因繁文縟節所衍生出來之毛病。其次,殯葬治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精神教诲」也是很重要的,如強化專業服務、證照制度及人員素質等,自然能夠讓大多數的殯葬從業人員認同服務往生者是做功德且是神聖無價的,進而發生改造蛻變的效果,如此「紅包文化」自然無由產生。再者,殯葬業務相關的軟、硬體設施,如执法、作業步伐之週延等,以及相關設施(備)之公道使用等事宜,亦應與時俱進,重點則在於:希望能乐成扭轉以往社會大眾對殯葬之不良印象與不舒服的感覺。我們相信,殯葬治理人員以及殯葬業者,大多希望能以正當、平常的方法來處理喪葬事宜,並擺脫以往所揹負的「原罪」。所以,正確的心態觀念,加上透明公道的制度,厥為改變殯葬惡習的關鍵,也惟有靠民眾、殯葬治理人員以及殯葬業者的配合努力方可致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民反貪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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