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法律宗旨保护弱势群体

  摘 要: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文的探讨,以求在法律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一个详细的立法计划和操作规程,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认识与处理强者与弱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则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
  1.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和范畴
  1.1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
  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是从社会学界定和使用的一个范畴。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1.2弱势群体的范畴
  一般学界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残疾;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如下岗、失业者。也有学者在“生理性社会弱者”、“社会性社会弱者”之外,补充了“自然性社会弱者”,主要包括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自然灾害的灾民。
  一般来说,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具体说来,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既有生理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方面,即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原因。生理原因是与个体的生物性发展相关的,如年幼、年老、残疾、体弱多病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关键的。
  2.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之所以产生,完全根源于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包括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等方面的社会制度不合理。弱势群体的形成最根本的原因应归咎于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制度的缺陷。其次表现为缺乏完整有效的实施机制,也就是缺乏公开的竞争机制、有效的执行程序,导致政策上应给予的权利无法传递到被给予者手中。最后是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中国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2.2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和缺陷
  第一,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太过于分散,并没有就弱势群体的整体制定一部基本保护的法律。而且立法的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往往需要具体施行的机关来加以规定,如此,各个机关的做法各有不同,主观性比较大,这样仍然可能存在着厚此薄彼不公平的现象。
  第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进行扶贫开发,给农民减负、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扶贫资金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彻底等问题。
  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对策
  3.1立法的构想与弱势群体权益之维护
  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立法和创制,一方面既可采用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单行分立法的模式,如残疾人保障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分而立之与修改完善,也可采用相关的立法内容整合统一的模式,如企业法中可专列章节,设置特困职工、劳工的救济办法。 另一方面既可采用法典的模式,也可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和完善。较多的学者认为,可采用逐步制定单行法的模式,即采用分别制定单行基本法或者特别法。如《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3.2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的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此,执法人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
  4.结语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他们是经济发展必然的产物。人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理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说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更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
  [2]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
  作者简介:
  梁文雯(198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10级法律专业。

推荐访问: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