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评介]实质性变更

  摘要:作为中国签订的规模最大、涵盖范围最广的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原产地规则作为FTA的核心,直接决定了FTA的实施效果。由于中国拟订FTA的立法技术还处于学习阶段,CA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实质性变更”标准上,与其他较为成熟的原产地规则相比,规定得过于笼统,无法起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区域内利益“外溢”的作用。对CA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进行完善将是CAFTA寻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从价百分比;税目改变原则;加工工序标准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0-0079-0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是中国加入到区域一体化浪潮中,签订的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简称FTA),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对中国、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防止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借由成员国为跳板,或将非成员国原产商品在成员国简单加工后,加贴成员国标签等方式进入自由贸易区,从而享受成员国间的优惠待遇,俗称“搭便车”,CAFTA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原产地规则。
  一、CAFTA原产地规则及其实质性变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①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将制定原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双方于2003年10月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②,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则共13条,并有《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③两个附件。为执行该规则,中国海关总署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项下的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④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⑤也采用了CAFTA原产地规则模式。
  就CAFTA的原产地规则而言,CAFTA将原产地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是指在一国完全取得或生产(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的产品,以该国为产品的原产国,这类产品又称作“完全原产产品”。各自由贸易协定通常对于这类产品都有着严格的限制。非完全获得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与完全获得产品相对的一组概念,需要借助该类产品是否在区内发生“实质性变更”进行判断。如果某产品在某一自由贸易区区内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即便其为非完全获得产品,也可获得某一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资格。CAFTA原产地规则对该类产品采用的“实质性变更”标准是从价百分比标准,规定了产品中使用的区外成分的最高值,同时也规定了产品中所含有的区内成分的最低值。根据CAFTA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的材料、零件或财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的产品可以获得CAFTA原产地资格参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4条第1款。。
  在CAFTA原产地规则中除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从价百分比”来判定其原产地。CAFTA在附件2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二、CAFTA与其他FTA原产地规则
  实质性变更标准比较评析 除CAFTA外,对于中国未来制定FTA原产地规则具有深远影响的其他FTA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泛欧(PAN EURO)以及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CNFTA)的原产地规则。NAFTA是以美国为主导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包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原产地规则对于世界其他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具有广泛的借鉴作用。PAN EURO模式的产生是在欧盟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安排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套体系,其原产地规则基本与欧盟的一致。采用PAN EURO模式的FTA在全球范围内约有50个,可以说PAN EURO模式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原产地规则。[1]中国与新西兰 新西兰在2004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发达国家。于2008年建立自由贸易区,CNFTA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其原产地规则对于中国将来与发达国家签订FTA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NAFTA、PAN EURO和CNFTA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变更标准
  CAFTA原产地规则所采用的“实质性变更”总体来说,是单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附加附件2所规定的527种特定产品的判定标准。CAFTA是这四个原产地规则中唯一采用单一标准作为“实质性变更”判定依据的。其他三个FTA都同时采用了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种实质性变更标准,但在具体规定上,三者之间也不尽相同。
  NAFTA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变更”标准主要以税目改变原则为主,辅之以从价百分比原则和加工工序标准。NAFTA通过详细列举每种产品发生税目改变的具体要求,使其具有极高的精确性。根据N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非完全获得产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附录401NAFTA总共有4个附录,其中附录401详细列举了各项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材料时)的货物,经区内加工后产品产生了很大变化即产品税目发生改变,并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区内的产品;二是特别情况下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但区域产值含量达到60%(按交易价值法计算)或50%(按净成本法计算)的产品也可被视为区内的原产地产品。[2]交易价值法和净成本法是NAFTA模式规定的区域价值含量计算的两种方法,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交易价值法较为宽松而净成本法更为精确。   NAFTA的原产地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完全累计标准,在汽车和汽车配件等最终产品的RVC RVC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中,要追溯所有取得NAFTA原产资格的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中所含有的非NAFTA成分。最终产品的原产累计仅计算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中系属区域内成分的原产价值。[3]这种繁杂的规定虽然可以有效地防止区内利益的“外溢”,但也加重了生产者的举证负担。
  PAN EURO原产地规则模式采用的“实质性变更”标准主要是根据产品是否经区内足够的制造和加工,即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其对每一个关税税目下的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须进行的制造和加工工序都作了清单式说明。其中对于第28、29、31、39、84、91、94章内的产品,规定的是选择性标准,包括采用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种“实质性变更”标准。[4]PAN EURO模式与NAFTA模式相比存在一定区别。首先,PAN EURO模式更加侧重于依靠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配合来判断原产地。据统计,PAN EURO对税目改变标准的使用仅占全部标准的376%,[5]而NAFTA的税目改变标准占了全部标准的90%。[6]其次,在对于税目改变标准的使用上,PAN EURO模式采用海关HS编码的二位和四位税目改变标准,并且税目改变集中于第四位税号。NAFTA模式采用HS编码的二位、四位、六位改变标准,税目改变集中于第四位和第六位子税目,并且NAFTA详细列举了每种产品发生税目改变的具体要求。因此,NAFTA在税目改变标准上比PAN EURO模式更加严格。
  CNFTA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FTA,其原产地规则借鉴了NAFTA和PAN EURO的规定,对中国未来制定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影响。CNFTA模式并没有规定一般标准,而是在附件5中,针对每一类产品列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附件5将产品分成97类,每一类归为一章,其认定模式主要以税目改变标准为基础,辅之从价百分比标准与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其中税目改变标准以海关HS编码作为依据,主要采用四位或六位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有四个档次,分别是30%、40%、45%和50%,较好地体现了区域内经济的特点。 参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附件5《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http://fta.mofcom.gov.cn/newzealand/xieyi/fujian_06.rar.,2012-04-08。
  CNFTA模式采用了在世界范围广泛使用的HS编码作为税目改变标准的依据,这对于中国原产地规则与世界接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税目改变标准的基础上配合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使得这一套原产地规则在确保标准的客观、透明的基础上还具有了精确性,提高了标准的操作适用性。
  (二)CAFTA与其他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的比较
  CAFTA与上述三个FTA中的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采用的判定标准明显不同。CAFTA采用的是单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而NAFTA、 PAN EURO和CNFTA同时采用了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种实质性变更标准,只是彼此的侧重点不同。CNFTA与NAFTA都是采用的以税目改变标准为基础结合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PAN EURO模式采用的是以具体加工工序标准为主,结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强调通过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配合。
  另外,CAFTA与其他三个FTA中的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对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区内成分要求亦不同。CAFTA对于区内成分要求是不小于40%或者非域内成分不大于60%。NAFTA规定的区域产值含量必须达到60%(按交易价值法计算)或50%(按净成本法计算)。CNFTA规定的区域内含量为30%、40%、45%和50%四个档次。PAN EURO模式对区内含量的要求基本在50%到70%之间。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CAFTA的标准在这四个原产地规则中最为宽松。
  再者,CAFTA与其他三个FTA中的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规定的方式也有差别。CAFTA规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方式是在正文中规定一般标准,然后在附件中就一些特殊产品制定选择性标准。NAFTA模式同样在正文中规定了一般标准,并在附录401中对所有产品列出了具体的要求。PAN EURO模式采用的方式是将原产地标准规定于《具体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并没有制定一般标准,内容显得较为松散。CNFTA与PAN EURO模式类似,也没有规定一般标准,仅在附件5中针对所有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原产地标准。
  (三)对CA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的评价
  与NAFTA、PAN EURO和CNFTA三个原产地规则相比,CAFTA原产地规则的内容最为简单,整个规则仅仅包括13条正文和两个附件。在确认实质性变更标准上也只简单规定了区域内成分比例不小于40%或者非域内成分不大于60%的标准。尤其在区域内成分计算方式上也仅仅用一个公式加以说明,内容缺乏精确性,使得在实践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尽管海关总署出台了相关执行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仅照搬原条文,操作起来无法细化,生产者只需简单地增加区内含量成本或通过其他手段,就可以达到CAFTA原产地标准的要求,成为各种规避行为钻空子的温床。
  另一方面,CAFTA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变更标准还缺乏灵活性。尽管CAFTA原产地规则通过附件2对527种特定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原产地标准,不过这些产品中除了9种产品不适用40%区内成分标准外,其余518种产品只是规定了选择性标准,即这些产品只要满足40%区内成分的要求或者符合附件2规定的具体标准均可获得原产地资格。这样一来,所有产品除了附件2规定的前9种产品外,都可以适用区内成分40%的标准。而NAFTA、PAN EURO和CNFTA均是把产品根据税目分类,列出所有产品的具体认定标准区别规定,对较敏感的产品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在维护区内利益的同时确保了经济安全,起到了资源配置导向的作用。而CAFTA模式的这种“一刀切”的标准缺乏这种灵活性,无法契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无法很好地体现资源配置导向的作用。   此外,CAFTA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变更标准需要满足的要求较为宽松,40%区域价值含量的要求,低于NAFTA、PAN EURO和CNFTA的标准。虽然CAFTA原产地规则在附件2中对纺织类产品规定了选择性的具体加工工序标准,但对加工工序的限制也较低,没有能够体现出中国-东盟经济结构具有的互补性优势。再者,CAFTA没有针对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规定特别的加工工序标准,使得外国生产者只需在区内建立简单的加工厂就可以获得优惠待遇,不利于刺激外国生产者将相关核心生产技术引入区域内,这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CAFTA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对CAFTA以及未来中国FTA原产
  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对CA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的完善建议
  首先,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差别化的实质性变更标准。目前CAFTA原产地规则一刀切的标准降低了灵活性,无法起到资源配置导向的作用。对不同产业应制定差别化的、宽严适度的原产地标准,具体而言,对一些成熟产业,如纺织品、玩具等产品,由于区内在这些领域已经掌握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所以在这些领域应制定高门槛的原产地标准,比如设置高比例的本地成分含量标准,或整套工序必须在本地进行的“特定工序标准”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本地区相关产业利益。对于某些我们目前还无法达到的高新技术产业,应当制定宽松的区内成分含量标准,这样做有利于吸引掌握高科技产品生产技术的外国企业来区内建立生产企业。高科技产品的组装生产,既能部分缓解区内就业压力,也为我们学习和掌握高科技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提供了机会。但是我们认为,在放宽原产地区内成分含量标准的同时必须配合较为严格的具体加工工序标准,比如要求相关核心技术的加工工序必须在区内完成。因为没有严格加工工序标准的配合会导致外资企业仅仅只需在区内建立简单的加工厂就可以满足宽松的区内成分含量标准从而获得优惠待遇。这样就无法达到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目的,同时还导致区内利益的外溢。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应当制定宽松的区内成分含量标准,配之以严格的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引进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目的。
  其次,增加税目改变标准的使用。税目改变标准具有操作性、可预测性以及客观性的优势。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建立世界统一原产地规则的趋势也正在形成。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全球协调计划,《WTO原产地协定》规定实质性改变采用以税目改变标准为基础,配之以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具体加工工序标准。目前CAFTA各成员国在立法上以及海关税收目录上均存在差异,要求立刻建立统一的税目标准并不现实,只能通过过渡措施逐渐建立统一的税目标准。CAFTA中有8个成员国为WTO成员,这就决定了CAFTA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考虑在WTO的框架下进行。所以,各成员国可以HS编码作为基础修改本国的税目分类,逐渐形成一套统一的税目分类标准。
  最后,适当提高原产地标准的门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经济结构上存在极高的互补性。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生产国之一,自然资源正在急剧减少,而东盟各国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满足中国对资源的需求。另外中国和东盟组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总人口超过18亿,CAFTA区内关税的减免必将极大地促进区内贸易的增加,使自由贸易的福利效果最大化。[9]由此可以看出,CAFTA在经济上可以做到自给自足,对地区外经济的依赖性较小。因此,CAFTA应当借鉴同样具有互补性的NAFTA的成功经验,适当提高原产地标准,这样可以防止区内利益的外溢,起到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的作用。贸易转移指成员国因FTA的优惠待遇而选择把原来从非成员国低成本生产的产品进口转换成从成员国高成本生产的产品进口。
  (二)对未来中国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的完善建议
  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实质性变更”标准。这里所指的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并不是说需要内容完全相同,而是要做到基本结构和一些具体规则上保持一致。针对不同的FTA ,中国应当在统一“实质性变更”标准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原产地规定,这样就不会造成原产地规则机械性一致而给FTA带来负面影响的局面。
  采取统一FT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变更”标准相比目前中国繁杂混乱的标准现状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能够免去多种“实质性变更”标准同时适用造成的混乱,降低生产者的成本,使出口商或生产者更容易掌握原产地规则,增加了其透明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统一的“实质性变更”标准可以使中国更快地适应全球统一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更好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
  除此之外,中国还应当构建综合的“实质性变更”标准。中国在未来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中应当综合使用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种标准。由于中国是WTO成员,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响应《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号召,采用以税目改变为主配合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标准。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2段的规定,实质性变更标准应以税目变更标准为主。载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2-roo_e.htm,2012-04-08。
  实践中,中国应当灵活地运用这三种实质性变更标准,针对不同领域的产品制定有差别有梯度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借鉴NAFTA和PAN EURO的经验,根据税目分类列出所有产品,并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具体的标准。如对高新技术产业要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加大引进外资力度,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对于农业等关系到区内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应通过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要求,避免过度竞争,起到一定的保护区域经济的作用。
  FTA作为当今最主要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对于国际贸易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势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签订FTA的浪潮之中。
  较之其他发达国家,中国在签订FTA上起步较晚,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对“实质性变更”标准的掌握上相比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标准缺乏灵活性、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能够起到引导资源配置、防止区内利益“外溢”的作用。CAFTA作为中国参与的规模最大、涵盖范围最广的FTA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中国应当与东盟各国进行磋商,尽早着手对CAFTA原产地规则进行完善,并对未来FTA中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有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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