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局矫正工作常用范文系列之三,政策研究

【编辑按】近年来已经得到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它既是刑罚社会化的具体展现,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以加强社会建设的一大重要内容。…小编为您整理了《2021年司法局矫正工作常用优秀优秀范文系列之三 政策研究》,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公共政策失灵矫正路径建构
 
提要:公共政策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的纽带,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其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利益结构。但是,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公共政策有时会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引发公共政策失灵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与目标群体、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之间博弈行为的分析,剖析产生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进而针对其诱因构建起矫正政策失灵的路径。
关键词:公共政策;
失灵;
博弈;
矫正路径
公共政策是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政策本身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各主体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就会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进而诱发公共政策的失灵问题。因此,公共政策失灵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其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不能对公共政策失灵问题置之不理,因为它不仅会造成政府财政投入和精力投入的浪费,导致政府合法性地位的下降,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在博弈视角下探析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共政策的效用,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公共政策失灵
公共政策是一个从认识现实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动态的运行过程,它通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认为,“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特别强调了它的公共性,它要符合公共利益取向,“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在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会引起公共政策失灵问题。对于公共政策失灵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汤敏轩认为,公共政策失灵就是指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者实施预想的目标,并对政策的标的群体造成了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胡凯等人认为,公共政策失灵是指一项公共政策在运行的各个阶段因利益的博弈而出现的非连续的、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对政策目标群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超过其获利程度的现象。米恩广则从博弈视角思考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问题,认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最终会导致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失灵。因此,笔者认为公共政策失灵的关键是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实际上就是主体互动博弈的过程。所以,对于公共政策失灵问题唯有从其根源上加以详尽剖析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政策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良好的政策效果。
二、博弈视角下的公共政策失灵原因分析
博弈论涉及的是多方主体之间的博弈,主要是参与博弈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产生博弈的根源在于各种利益的驱动。在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矛盾时,每一个参与博弈的主体都会从自身主体出发,考虑和争取最大利益。博弈视角下的决策主体是被假定为理性的,具有明确一致的偏好,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会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各利益主体在利益目标和方向上的不同,就易引发政策失灵的问题。在公共政策失灵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组织与目标群体的博弈、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等。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中央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最希望的就是作为下级的地方政府执行其制定的公共政策。而地方政府则会从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针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在整个博弈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曲解中央原政策,而实行与原政策相悖的新政策来实现地方利益最大化。正如张金马教授所言:“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和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
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如下:(1)当中央政府执行并且地方政府同样执行公共政策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获得支付分别为4和2,中央政府的收益会大于地方政府的收益;
(2)当中央政府执行公共政策,而地方政府不干涉原政策的执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获得支付为2和4,地方政府的收益大于中央政府的收益;
(3)当中央政府放任原政策实行,而地方政府执行原政策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2和-2,中央政府独自获得收益而地方政府得到最大的损失;
(4)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放任政策实行,那么它们获得的支付水平都为0。因此,最好的策略选择是,中央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且地方政府放任公共政策,它们彼此获得收益为2和4。
(二)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之间的博弈分析。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的博弈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和目标群体之间的博弈行为。地方政府要想获得最大的地方利益,就要篡改公共政策以使其利于地方;
而目标群体对于篡改的公共政策的执行会采取措施加以抵制。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目标群体进行控制,对目标群体进行信息封锁,从而减轻政策执行时的阻力,推动其公共政策的进行;
而目标群体则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上访等政策进行反抗和抵制。由于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会因政策的实行对各自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两者就通过博弈来尽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的实现。因此,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产生对抗,容易引发公共政策失灵。两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如下:(1)当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都执行原公共政策,两者所获得的支付都为3;
(2)当政府组织执行原公共政策,目标群体抵制公共政策时,政府和目标群体所获得支付分别是1和2;
(3)当政府执行被自己篡改的公共政策,而目标群体加以执行时,则政府所获得支付为5,大于目标群体的支付为2;
(4)当政府执行篡改的公共政策,而目标群体抵制这种公共政策时,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所获得支付都为4。因此,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最优的策略选择是:政府组织执行篡改的公共政策,而目标群体抵制这种篡改的政策即执行原政策。
(三)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分析。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主要指的是政府和组织领导之间的博弈,这里政府代表的是集体利益,组织领导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因此两者实质上是围绕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博弈的。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会力求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会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对领导者进行监督等。但是领导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他们可能会对政策进行篡改,对于有利的政策加以执行,不利的则束之高阁,能拖就拖。政府部门和领导人之间就会由此产生利益的不一致,不能保证各方对利益的追求,最终容易引起公共政策失灵。对政府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博弈分析如下:当政府部门执行原政策,政府执行人员执行原政策时,政府部门所获得支付为4,而执行人员所获得支付为3;
当政府部门执行原政策,而执行人员不执行原有公共政策时,两者所获得支付均为5;
当政府部门不执行该政府政策时,而执行人员执行该政策时,两者所获得分别为3和2;
政府不执行公共政策,执行人员也不执行原政策时,两者所获得支付为2和4时。博弈的最优策略选择是:政府部门执行原公共政策,执行人员不执行原有的公共政策。
三、博弈视角下公共政策失灵矫正路径建构
公共政策失灵是政府执行各种政策活动时出现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从客观合理的角度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各种政策都是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进行的,并且受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但是,对于公共政策失灵问题,我们又不是无能无力和无所作为的,我们可以从对引起政策失灵的主体加以入手,建构矫正公共政策失灵的路径。
(一)优化博弈规则:完善政府间的利益调控机制。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归根结底还是要依托地方政府,其执行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效果。因此,在实行政策过程中,必须确保中央和地方能够在有序的博弈基础上执行公共政策,使其既能考虑到中央又能兼顾到地方的利益诉求。首先,要逐步完善权责的配套机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界限。从而理顺两者的利益界限,摒弃利益藩篱,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博弈;
其次,加强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寻求利益结合的共同点,避免零和博弈。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沟通交流寻求共同利益,不仅有助于彼此间的信息共享,而且还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实现公共政策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兼顾中央和地方间的利益,寻求利益的结合点,避免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滋生。改革现行绩效考评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合理博弈,从而把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博弈的地方和中央政府在获得自我利益的同时可以增进他人的利益。
(二)加强合作博弈:增强政府组织和目标群体的良性互动。要使政府和政策的目标群体进行合作博弈,政府就必须转变传统的“命令-服从”型的思路模式,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的利益诉求,结合具体的政策环境改进和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政策。首先,需要解决政府与目标群体之间的信任困境,建立公民参与政策的互信机制。政府的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政府对政策信息能够及时地告知目标群体。这可以让其有充足时间了解政策,使其参与到政策当中来,实现政府与群体间的合作,推动公共政策的顺利实行;
其次,政府合理地分配公共政策的执行权,运用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公众的参与力度,增强目标群体共同篡改公共政策的博弈能力。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因此,必须使目标群体充分了解政策,增强其政治社会化的程度,提升对合理政策的认同度。来弱化目标群体同政府间的博弈,强化政府同目标群体之间不合理政策的博弈,减少两者之间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博弈行为,以达到抵制公共政策失灵产生的目的。
(三)避免违规博弈:强化执行人员的行政伦理建设。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追求公民的集体利益是理所应当毋庸置疑的;
作为政府执行主体的行政人员,除集体利益外还存在着个人利益,由此便会产生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要使公共政策的效果充分发挥,那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就要力避对个人利益的过度和不合理的追求。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追寻社会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避免违规博弈。首先,完善制约和监督政府执行人员的法律法规。执行者作为政府组织的成员,理应为人民的集体利益谋福利,把它作为行动的方向,但是私利促使的个人利益与公众的集体利益产生了博弈。因此,必须用制度的牢笼来约束违法权力的滥用,来避免由此产生的违规博弈;
其次,建立选用人才的科学机制,逐步优化政府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对领导者的道德教育,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激励其合作博弈,进而提高其为人民追求利益的动机。
(四)激发正义博弈: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对博弈行为监督。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因素是影响政策有效实行的重要因子,被誉为是我们身边存在的“第四种权力”。因此,舆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可以对政府即将推出或者是已经推出的公共政策加以宣传和解读,会影响目标群体的思维方向,所以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等作为舆论宣传的主要媒介,必须加强对博弈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报道那些不利于人民的政策,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如此以来便会引起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关注,那么政府就继而会调整政策来消除此类政策的危害。而且,在媒体与公众舆论的监督和制约下,各利益主体如政府和民众之间能在公平正义的博弈环境中展开博弈,能够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制定,对博弈的行为起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目的,从而规避公共政策失灵问题。
四、结语
总的来说,公共政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如何避免公共政策失灵和提升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对参与公共政策的主体进行博弈分析,探析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矫正策略,避免公共政策失灵所带来的无效损失。从而平衡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作者:屈金超 单位:黑龙江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日)药师寺泰藏.张丹译.公共政策:政治过程[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2.
[2](美)詹姆斯.E.安德森.唐亮译.公共决策[M].华夏出版社,1990.
[3]汤敏轩.公共政策失灵:政策分析的一个新领域[J].中国行政管理,2004.12.
[4]胡凯,杨雄辉.公共政策失灵及其矫正对策[J].云梦学刊,2021.5.
[5]米恩广.博弈视角下对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思考[J].大理学院学报,2021.1.
[6]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No.7s2021《合作经济与科技》公共/财税

 
环境设计对心理矫正的作用
 
摘要:本文就分析以往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方式,来寻找一个新的方向。本文主要研究如何通过改变空间中的色彩、造型、材料、布局的研究,将环境设计融入进未成年犯的生活中,用设计进行心理暗示,来创造一个所需的空间环境,使未成年犯拥有一个“教育、感化、挽救”要求的管教空间,使未成年犯“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犯;
环境设计;
心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质量”不断上升,因此,这个群体需要我们更多的重视。相比较成年人监狱来说,未成年犯管教所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未成年犯在管教所的期间,正是他们形成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重要时刻,因而管教所作为未成年犯的使用空间,对未成年犯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目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场所设计中存在规划不合理、环境简陋等问题,且国内研究较少。而环境设计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积极并且有效地矫正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
1国内外未成年犯改造空间现状
通过分析国外的案例,荷兰DeMaasberg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美国纽约普拉特学院学生KaiLin设计的青年监狱牢房家具。得出以下特点:(1)总环境人性化;
(2)在设计中会考虑到未成年犯以后在社会上的发展;
(3)要求生活空间的私人、舒适和友好。而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的相关研究较少,更不用说如何在现实生活提高管教所的生活环境,所以改造是不可避免的。
2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及其心理状态分析
我国的未成年犯主要指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群体。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心理还不够成熟,且情绪容易发生强烈的变化,因此一系列的入狱过程可能会给他们造成焦虑、抑郁等心理现象。因此这个群体大部分存在着焦躁和抑郁情绪,在处事上大多持不积极应对态度。研究发现年纪较小者多易有焦躁情绪,易恐惧或畏惧者相对文化水平较低。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比较强却缺乏正确的三观及自控力,当所想要实现的事情未实现时就容易产生负面情绪,并且未成年犯的性格中多有暴躁、自卑等负面性格。而环境设计可以通过改变未成年犯入狱后所处的空间环境来渗入到他的改造生活中,这种矫正方法可以较为舒缓地对他们进行帮助。
3环境设计对未成年犯心理矫正的影响
3.1空间中的色彩与造型对未成年犯心理的影响。心理学家的调查表明,庞大的图案会带给人一种压抑的感受,此外刺激性的色彩会让人产生烦躁的情绪。不同的造型形态,对人的认知感受也不同。圆形给人一种安全感、包围感,象征团圆;
多边形棱角分明,具有冲突感,针对性。另外家具的造型形态也影响着未成年犯心理,向外倾斜的腿部支撑比垂直的腿部支撑,更能给人安全感。在心理学范畴,环境色彩与人的心理兴奋度有关。红、黄等暖色易使人兴奋,灰、蓝则令人平静。暖色调温暖、明朗的氛围感受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休闲、娱乐空间中体现;
黑灰蓝应该在管教所学习、教室等“静”室中体现,能予人一种淡雅又亲切的心理感受。未成年犯的衣着上,通常以灰色调为主,犯人间相互传达出沉稳、诚恳的感受,增强彼此的信任感。色彩与造型对人的心理感受是互相影响的。例如,方、圆是能带给人稳定感的图形,当暖色在这种稳定的图形中时,会予人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感受;
中性色调与方、圆的配合则会产生相对和谐的视觉体验。空间色彩造型设计中,无法直接解决未成年犯所面临的心理、性格、生活问题,但是可以通过室内空间色彩、造型设计抚平他们的心理情绪为他们打造一个可以放松、休息的居所,调整他们心里的负面情绪。心理咨询室内,是通过言语上的沟通,而环境色彩空间设计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通过心理学、色彩学等转换运用到空间范畴中,以空间的语言传递正面的信息,满足未成年犯的心理需要,指引未成年犯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3.2材料对未成年犯心理的影响。在未成年犯所处的空间中,除了色彩和造型对其心理具有影响,还包括未成年犯所接触到的不同材料。在确定物体的造型之后,我们常常会通过推敲其材质来营造它的氛围。据查阅,常见的焦虑型未成年犯在接触到木材等具有较强亲和力与自然性的材料之后,能够感受到轻松、宁静的氛围,而抑郁型未成年犯则更倾向于较为安全的、柔软的材料。因此,对于门、书桌、发泄用品、座椅等具有各种心理暗示功能的物品,需要通过不同的材料来传达不同的讯息。同时,对于有安全感需求的焦虑症未成年犯,具有包裹感的材料或是家具能够带给他们更多的安全感,从而创造一个能够使内心平静的空间。而更宽广的环境能够使患有抑郁症的未成年犯更好的放松,有助于他们打开内心,比如使用一些玻璃、镜子等来增强整个空间的通透感。3.3空间的规划和家具的选择对未成年犯心理的影响。除了给未成年犯营造一个良好的视觉、触觉等感官上有利于心理矫正的氛围,他们也需要一个合理的空间规划。正如前文所说,未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考虑到他们出狱后的社会活动,除了进行心理矫正,学习也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因此,不同于成年犯,需要给未成年犯划分一块学习的空间,包括家具的设计,需要满足学习、娱乐等功能,这些空间的增加能够对他们之后的成长生活产生有利的作用。而除了宿舍这种放松空间,其他时间的未成年犯主要处于一个戒备的心理状态,因此沙发等过于放松的家具也起不了应有的作用,反而会让他们缺少安全感。对于空间中家具不同的摆放,对未成年犯的心理也有不同的影响。据查阅,未成年犯在与心理辅导室的民警进行倾诉时,拉开双方的距离有利于未成年犯打开心扉,而将双方的座椅调整为对角状态或者斜对面状态,可以使未成年犯减少羞耻、自卑的状态。同时,通过在茶几上摆放一些物品来作为双方之前的隔断也能够让未成年犯具有一定的安全感。
4结语
未成年犯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群,对他们的改造矫正刻不容缓。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环境改造等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正,因此,环境设计的研究尤为重要。而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不应只有入狱阶段的改善,更应该起到一种治愈、预防心理疾病产生的作用。而环境设计能够渗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舒缓的方式来引导他们、感化他们、治愈他们,以起到更好的矫正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杉.艺术设计对矫正未成年犯心理的作用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21.
[2]邱春来.环境中的色与形在未成年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研究[D].清华大学,2021.
[3]宋义坤.浅析未成年管教所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特殊性[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1(36)
[4]高春燕.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
[5]金威宇.基于发展心理学理论的儿童家具设计研究[D].江苏师范大学,2021.
[6]姚浩然.人格化家具形态设计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21.
作者:周佳裕 丁可 王幸菊 梁垸 窦建超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

 
会计差错产生的因素及矫正
 
1.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会计差错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因。
(1)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此类错误。
(2)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入了短期投资,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分类也有误,即少计提累计折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3)会计估计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多估计或少估计了预计使用年限,从而造成会计估计错误。
(4)在期本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末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
(5)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时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6)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己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为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8)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例如,工业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差错。
(9)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例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为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采用不当方法,或确定不当比例。滥用此两项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l0)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错。例如,错记借贷方向、错记账户等。
2.会计差错的归纳与更正
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尽管很多,但差错的更正即账务处理可以从3个标准来考虑。一是差错的发现时间,可以分为日后期间(年度资产负债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差错和当期(当年年度内日后期间之外的其他时间)发现的差错。二是差错的所属期间,可以分为属于当年的差错和属于以前年度的差错。三是重要性,可以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即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标准一决定了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现了会计差错立即进行更正处理。标准二、三则决定了应更正哪一会计期间的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3个标准,可以形成7种具体的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有同有异。
(1)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立即调整当期相关项目。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当年度的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无论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均可直接调整当期有关出错科目。例如,2001年12月,发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漏提折旧10000元,则发现时应做如下分录,并调整相关项目: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2)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也是直接调整当期相关项目。对于该类会计差错尽管与以前年度相关,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相关科目,而不必调整发现当年的期初数,所以处理方法同(l)。
(3)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A公司2001年9月发现2000年一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结转到管理用固定资产,金额为600万元,2000年应提折旧100万元,2001年应提折旧75万元(公司所得税率为33%,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法定公益金)。经分析,上述事项属重大会计差错,其中2001年末计提折旧75万元为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两年的差错要求作出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0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0
借:盈余公积一法定盈余公积67,000
盈余公积一法定公益金33,500
贷:利润分配一本分配利润100,500
借:管理费用750,000
贷:累计折旧750,000
(4)日后期间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视同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因此更正方法同(1)。
(5)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重大或是非重大)。报告年度是指当年的上一年,由于上一年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故称上一年为报告年度。由于该会计差错发生于报告年度,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6)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其处理方法同(5)。因为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将属于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这样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7)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对于该类会计差错,由于不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故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将差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因此其处理方法同。

 
矫正收入差异的策略思索
 
个人收入是居民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总和。我国个人收人包括:工资和薪金收人;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兼职收人;资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税收只能对前四项收人进行调节,最后一项需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金融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过渡中,收人分配将经历“先恶化,再好转”的过程。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收人差距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但要注意,在拉开分配差距的同时,还要防止两极分化,这与邓小平理论是一致的,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二、税收在娇正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种在调节个人收人差距方面,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实现的。另外,消费税、营业税也承担了一部分调节功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税制不健全,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方面尚存在不足,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其特点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
1、流转税方面。我国现行流转税是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这三个税种的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70.4%左右(2000年数据)。由于我国流转税追逐效率,所以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作用巨大,但在追求公平方面相对弱化。
2、所得税方面。包括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19.25%左右(2000年数据),所得税在本质上是追求公平的,矫正贫富差距作用显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使之合理化,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存在收人规模小,征收项目少等先天不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
3、财产税方面。我国现行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税种组成。目前,我国财产税的收人额只占税收总额的2.4%(2000年数据)。财产税在本质上也是维护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人(或财富)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而我国现行财产税存在税负轻,征税对象少,收人规模小,税种单一等问题,缺少遗产赠与税,对个人非生产用的房地产均未征税,出现税收调节的真空。
4、其他税方面。缺少社会保险税,难以对市场危机做出对应。另外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比重过低,这些都妨碍了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二)税种不完善.弱化了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1、个人所得税。(l)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存在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入化整为零,分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收制度上,不能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收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2)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3)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问题。(5)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民纳税意识差,征管手段落后,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容易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影响税收矫正贫富差距。
2、房产税。(l)房产税征管范围和纳税人不全面、税基狭窄。如,城市征,农村和涉外企业不征,造成城乡不一样,内外不一致。(2)房产税的免征税范围过大,且不规范。除机关、军队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用房外,对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也免税,只对从事盈利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用房、个人用房和出租房征税。广大农村的企业和规模庞大的城市住房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使税收调节功能难以发挥。(3)房产税从价按房产余值征税,房屋升值税收不变。造成财政收人不能随房产的增加而增加;出租房按租金收人征税和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再者房屋租金收人中既有土地贡献,也有房产贡献,一律按租金12%征税,很难划清,会出现税负差距过大的现象。
3、消费税、营业税。消费税是对价大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征税,对高消费具有调节功能。消费税存在问题是征税范围过窄,我国只对11种商品征税,调节力度弱,需加以适时调整。营业税是对不同行业盈利水平调节,存在征税范围窄、税率过低、不适应经济需要。如高档服务业和普通服务业税率相同,许多高档美容、洗浴等新型行业,未纳人征税范围,其对收人的调节力度相对较弱。
(三)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1、打击偷税逃税不力。由于纳税意识和征管水平不高,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偷逃税行为,特别是高收人者偷逃税,对拉大收人差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之近几年全国真正查处个人所得税的案件很少,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攀比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功能。
2、没有全面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金融资产实名制,个人财产来源不明晰。因此,很难将应收的税及时足额人库,调节功能随之弱化。
三、娇正个人收入理距的税收政策取向
矫正个人收人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首先要规范初次分配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整顿不合理收入,限制垄断行业的利润及其职工的过高收人;其次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建立起一个多税种协调配合,筱盖个人收人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完善现行税制结构
针对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进一步扩大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提高其在整个税收收人中的比重,强化税收调控功能。
2、利用流转税税种,对垄断性行业价大利大产品规定较高税率,提高其税负水平,消除不同行业、产品利润悬殊现象;利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来调节级差收人,排除客观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社会保险税等对个人收人再分配进行调节。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助性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来源,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企业破产、关、停、并、转不可避免,失业人口增加,除了开展必要的社会再就业工程下,更重要的是解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以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年轻给年老做准备,在职给失业做准备。

 
教师应对幼儿问题行为问题及矫正
 
[摘要]近年来,我国有问题行为的幼儿检出率呈不断上升之势,这些“问题”幼儿在幼儿园往往很难控制,他们拒绝遵守规则,时常扰乱秩序,特立独行。幼儿时期是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幼儿问题行为的矫治需要家长和幼儿教师的共同努力。现实中部分教师在应对幼儿问题行为时存在问题,不能够给予“问题”幼儿正确、有效的帮助,有的漠视,有的过度管制,均对幼儿问题行为矫正和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在幼儿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客观地看待幼儿的问题行为,给予正确管教,并为幼儿营造爱的氛围,齐力帮助幼儿矫正,为幼儿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关键词]幼儿教育;
问题行为;
正面管教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行为是指幼儿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偏离社会所规范的同等成熟水平幼儿行为标准常态的、不恰当的、过度的或是不足的行为。幼儿的问题行为表现为孤独、焦虑、抑郁等内隐性问题行为以及攻击、破坏、任性等外显性问题行为两大方面。目前我国儿童问题行为的检出率呈不断上升之势,近五年的资料显示,我国儿童问题行为的检出率在13.97%~19%之间[1]。这些“问题”幼儿在幼儿园往往很难受控制,他们拒绝遵守规则,时常扰乱秩序,特立独行。然而3~6岁是人一生中发展的关键时期,甚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幼儿将来的某些行为习惯的养成。笔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部分教师在应对幼儿问题行为时存在问题,不能够给予“问题”幼儿正确、有效的帮助,长期下来很有可能耽误幼儿的矫治黄金期,这是后期家长再怎么努力矫治也难以弥补的。那么教师应如何正确对待幼儿问题行为?又应如何矫正出现的问题呢?笔者将在本文对此进行探微。
二、教师应对幼儿问题行为存在的问题
1.漠视。(1)不想管。有的幼儿教师怀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特别是年龄较长的幼儿教师,他们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幼儿似乎已经见怪不怪,疲于去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职业倦怠消磨了他们的耐心,消磨了他们钻研的意志。有的老教师甚至没有积极地借助教学经验来分析幼儿出现的问题行为,帮助幼儿及时矫正,认为只要保证幼儿在自己的班上不出任何安全事故,自己顺利退休便万事大吉。(2)想管,但不想麻烦。一些年轻的教师虽然想要帮助这些“问题”幼儿,但自己的教学经验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也不完备,对于恰当应对幼儿的问题行为还“差点火候”,而自己也不想对自己太“苛刻”,不想自己太过于“劳累”,懒于去学习新的专业知识,于是只能不管。又或是自己作为一名新教师恰好被分到一名老教师的班上,而老教师明确表示自己不想管那么多,新教师想管却又不好意思插手,怕老教师认为自己抢风头,引起不满,给自己带来麻烦,于是幼儿的问题也就被不了了之。(3)不敢管。近来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频出,家长们也都私下叮嘱幼儿在幼儿园遇到什么事一定要回家讲给自己听。家长变得过于敏感,幼儿回家所汇报的事情不论真实与否,不论前因后果是否清楚,部分家长都深信不疑教师的行为出现了“不妥”。有的会私下和教师交谈,而有的家长会言辞激烈地直接向幼儿园投诉该教师。这样原本是想要帮助幼儿纠正问题行为的教师,反而受到领导批评,教师帮助幼儿的积极性也被逐渐磨灭了。譬如要让一名只想玩玩具的幼儿到时间主动停下手中的事情,去洗手吃点心,这个过程不是幼儿想要做的也不是幼儿主动愿意去做的,当教师坚持要幼儿暂时停止玩玩具,并暂时没收了玩具,幼儿便开始大哭大闹,回家告诉父母自己今天被老师批评了,父母随后便指责教师的行为。教师后来也因此抱着“反正是你的孩子,你们要这样我就不管,这样你也没地儿找茬”的心态开始选择性地忽视那一部分“问题”幼儿,只要该幼儿不超过教师的底线,就任他作为。2.过度控制。最常使用的过度控制手段就是奖励和惩罚。(1)奖励。很多时候,教师为了让幼儿从事正确的行为,往往随时留意捕捉幼儿的好行为并加以奖励,刚开始幼儿对于新行为所取得的奖励感到非常满意,不过久而久之幼儿便对这类奖励产生了“免疫”。这是由于人类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动机引起和维持的,具有问题行为的幼儿往往缺乏做出正确行为的内部动机,奖励是一种外部诱因,该动机的满足不在于从事的行为本身,而在于从事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幼儿的行为本身是由其内部动机引发的,但一旦以奖励作为强化反复作用于幼儿,幼儿就会变得非奖励而不从事该项活动了。可见,只有激发幼儿产生某种行为的内部动机,调动其自觉性和自控性才是长久之计。(2)惩罚。惩罚常被认为是见效最快的一种方法,但遗憾的是它只是短期内表现出有效,一段时间过后,幼儿的问题行为还会再犯,因为惩罚只能让学生知道什么不能做,但不能让其知道什么能做和应该怎么做。不仅如此,惩罚的长期结果是孩子往往会采用以下四个“R”中的一种或全部来“回敬”我们:愤恨(Resentment);
报复(Revenge);
反叛(Rebellion);
退缩(Retreat)[3]。除此之外,惩罚往往会让幼儿的情绪更加失控,进而用更让教师生气和崩溃的行为来回馈给教师。而教师失去控制的尖叫或叫嚷等激烈的惩罚,给幼儿树立了处理压力局面失控的坏榜样。受到惩罚的幼儿可能变得敏感、焦虑、抑郁,惩罚甚至有可能演变成强化。毫无疑问,惩罚是有损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3.口无遮拦。(1)在小朋友面前。社会学家库利认为,儿童的自我概念是通过“镜像过程”形成起来的“镜像自我”,别人对于幼儿的态度反应(表情、评价与对待)就像是一面镜子,儿童通过它来了解和定义自己,并形成相应的自我概念[4]。由此可见,教师对幼儿、幼儿对幼儿的态度反应都直接影响了幼儿自己对自己的定义。即便是这样,仍有很多幼儿教师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当着全班小朋友批评或是指出个别幼儿的缺点,言语上毫无遮拦。对于一些具有攻击性行为的幼儿,有的教师甚至直接在班上宣称:“谁都不准跟他玩,他那么喜欢打人,要是谁不听话跟他玩,他打了你你就自己活该!”这难道不是教师变相要求小朋友孤立这位“问题”幼儿吗?为了不给自己的工作增加负担,直接发动其他幼儿孤立“问题”幼儿,幼儿的问题行为不但不会得到解决,反而可能越发严重,缺少了同伴交往的幼儿,身心将会朝着更为消极的方向发展。(2)在家长面前。有的教师和部分家长关系走得较近,常常什么事都愿意和家长分享,家园交流固然是好事,可是过分打听或是散播其他幼儿的情况就不太应该了。一是涉及其他幼儿的隐私问题,二是部分信息容易被添油加醋后广为传播,小题大做,因为没有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待在一个有攻击性行为幼儿的班上。谁知道自己的孩子会不会被欺负?谁知道自己的孩子会不会跟着那个“坏孩子”学习坏习惯?所以要是多次听到了班上其他小朋友或自己孩子被欺负的消息,家长们更是会一传十、十传百,敏感的家长甚至集体联名申请幼儿园将该“问题”小朋友调到其他班上或是退学处理。本来可能在教师帮助下得到改善的“问题”幼儿,却受到了来自周围环境的二次伤害。
三、教师应对幼儿问题行为的几点建议
1.客观地看待幼儿的问题行为。要客观地认识幼儿的问题行为,教师首先需要合理、客观地评价自己的专业能力,明确自己改进的•方向,积极学习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提高自己的教育理论素养、教育能力素养和教育研究素养,从而不断完善专业自我。有了知识的储备,教师就能够对幼儿的问题行为形成一个专业、正确的认识。对幼儿的问题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后,教师需要端正态度,沉下心来,认真客观地对幼儿的问题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恰当地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原理去分析幼儿问题行为背后的根本原因,最后进行总结和反思。客观地对待幼儿,要求教师拥有崇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热爱每一位幼儿,且拥有坚定的教育信念。2.正面管教。(1)和善与坚定并行。在这里“和善”不是骄纵、取悦,“坚定”也并非惩罚。“和善”意味着尊重、平等地对待幼儿,要求幼儿控制自己所作所为,同时也应当提醒教师控制自己的行为。惩罚就是最不和善的一种行为,惩罚是控制幼儿行为最粗暴的一种手段,幼儿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参与决策的过程,只是被动地接受违反规则带来的恶果,他们对自己的错误并未有真正的认识,甚至仍然不解自己为什么要受到惩罚,幼儿收获的更多的是责难、羞辱和痛苦。当然,很多时候教师的惩罚是极端情绪下的一种“自然反应”,如何在处理幼儿问题前管控好自己的情绪,也是教师值得思考的问题。“坚定”意味着原则,教师处理问题要坚守正确的原则,不能轻易地动摇,但试图在原则规范上控制幼儿问题行为时,应当与和善并行。(2)赢得合作。赢得合作的前提是让幼儿愿意表达自己的感受,在幼儿愿意诉说时,仔细聆听,并帮助幼儿面对他们的感受,给予积极的回应,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例如,幼儿将肥皂塞在下水道口,导致教室的水池溢出了水。教师在处理了事故现场后,应该给予幼儿“说”的机会,是出于好奇还是不慎为之,或者是幼儿在试图用行为表达自己对刚刚某件事情的不满。只有了解了幼儿问题行为背后的原因,才能帮助教师更好地对症下药,只凭教师的主观猜测,想必有失偏颇。鼓励幼儿与自己合作,教师应当避免面对问题时的责备、谩骂、威胁、问罪或是挖苦和讽刺,教师可以用恰当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感受,并明确自己的立场,给予幼儿弥补自己错误行为的机会,共同商讨应该如何做,相信问题行为会得以更好地解决。3.为幼儿营造爱的氛围。那些最“不讨人喜欢”的问题幼儿,往往是最需要爱的幼儿。很多时候,幼儿的问题行为只是因为他们想要寻求过度的关注。例如,在其他幼儿均坐在小椅子上听教师讲故事时,寻求过度关注的幼儿可能会离开自己的座位,在教室里跑来跑去,又或许幼儿出现问题行为只是想要寻求权利。这些看似无理取闹的行为,让教师头疼的行为,只是在暗示教师:幼儿需要你的爱。有研究表明,在缺乏爱的环境里,幼儿更有可能因为寻求教师的过度关注、寻求权利而出现问题行为,甚至是自暴自弃。教师需要学会将自己对幼儿的爱表达出来,并且让幼儿感受到,肯定幼儿在积极控制其问题行为道路上所做的任何微小的努力。在爱的氛围里,幼儿的身心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其性格的养成和行为上也会有所体现。爱是相互感染的,是可以传递的,教师给予幼儿的爱、幼儿与幼儿之间的爱、大环境的爱,也会让幼儿学会包容、感恩、理解他人,在爱的氛围下成长的幼儿,更有可能成为一个健康的少年。
综上,幼儿问题行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矫正幼儿的问题行为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教师应视情况给予幼儿相应的帮助。幼儿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幼儿时期所接受的教育,在帮助幼儿矫正问题行为的道路上没有捷径,也决不能潦草了事。因此,家长和教师应当形成合力,对幼儿出现的问题行为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幼儿关爱与支持,齐力帮助幼儿矫正,为幼儿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共同陪伴幼儿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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