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

  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在我国的学术界已开展了几十年,但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目前,中学的历史书采用郭沫若提出的“战国封建说”,而在大学里,因采用的教科书不同,观点也就各异。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不同观点:
  第一,西周封建说。以范文澜为代表。
  范文澜把生产关系的变更和发展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分期的标准。理由是:①殷时,用人做殉葬品和祭品;周时,用人殉葬只是个别情况,祭品不用人。②西周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天子至采邑主、大小土地所有者向农奴和自由农民征收地租,他们之间存在着封建的生产关系。③西周时,农夫带着妻子去耕种公田,吃自己的饭,用自己的工具。这种状况符合封建制度下农奴的特征。④西周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
  近年新出版的《周代社会辨析》一书,是赵光贤教授积数十年的研究而写成的专著。作者通过丰富的史料和精辟的分析,阐述了西周封建说的观点。
  第二,春秋封建说。以李亚农为代表。
  李亚农把阶级关系的发展和变更作为区别两种社会形态和同一社会形态内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他认为,春秋时主要存在的是封建领主阶级和农奴,至于直到战国秦汉还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奴隶,只是封建社会内奴隶制的残余。
  第三,战国封建说。以郭沫若为代表。
  郭沫若把地主阶级的有无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期的标准。其论据是:①春秋时出现的铁器提高了生产力,破坏了旧有的生产关系。②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此前的中国社会既然无所谓地主阶级,也就不可能是封建社会。③春秋、战国之交,以革命和变法两种形式在“七雄”国内推行的新政,具有同一倾向。④春秋时,各国的执政者和公族、世卿大都维持着氏族的血统关系,到战国,这种血统关系被破坏。
  第四,秦汉之际封建说。以侯外庐为代表。
  侯外庐指出:必须严格区别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因素的生长形态和封建社会的萌芽形态,区别个别区域封建因素的成长和全国范围内封建关系的法律化过程。他认为,商鞅变法已有封建萌芽;秦统一,经济结构改变;汉初,一系列法制形成;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
  第六,东汉封建说。以周谷城为代表。
  周谷城指出,分期标准应从世界史角度考虑。他认为,从战国至西汉仍属奴隶社会,直到王莽改革还包括更名奴婢为私属。从世界史角度看,古代埃及、亚述、波斯、印度、罗马诸帝国无一不是在奴隶社会全盛时代建立起各自的帝国的。秦和西汉帝国既然与这些帝国同一系列,其社会性质也应是奴隶制。
  第七,魏晋封建说。以尚�、王仲华为代表。
  他们在分期标准上的主张,主要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一切历史现象必须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研究。其理由是:①铁器的使用和改善,使奴隶制得到高度发展。②秦汉时,由于债务奴隶制没有废除,奴隶制还没有发展到象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阶段。③黄巾起义是汉朝奴隶社会危机的总爆发,促进了奴隶社会的崩溃。④魏晋时的阶级成分主要由封建土地所有者世家豪族和受他们剥削的依附农民部曲佃户组成。
  第八,东晋封建说。以梁作干为代表。
  梁作干认为,公元四至五世纪时,世界政治和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原因之一是席卷亚洲中部、欧洲中南部的“民族大迁移”运动。这次大迁移,在东方使西晋帝国没落,在西方使罗马帝国覆灭,“五胡乱华”使长期的奴隶占有制在中国崩溃。因此,西晋的灭亡是中国古代历史的转折点,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
  (黎士弟根据《百科知识》1980年第2期、《暨南学报》1982年第四期、《历史教学》1982年第四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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