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案:什么是“嫖宿幼女”?]

  2009年4月8日,习水嫖宿幼女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源于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公安机关逮捕7人,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经查明,先后有11名女生被胁迫卖淫,其中未满14岁的有3人。其中涉案人员被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幼女罪”起诉,成为最受争议的焦点。

  原本的“强奸罪名”渐行渐远by《千龙网》李英锋
  习水“8・15案”果真是嫖宿幼女罪吗,难道没有强奸罪的蛛丝马迹,或者没有掺杂着强奸罪的因素?当地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循着强奸罪的思路寻找一些证据?比如,受害的女生在学校门口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胁迫的证据,在与所谓的“嫖客”发生性关系时不认知卖淫行为或不自愿的证据,并非以性交易、以获得利益为目的与所谓的“嫖客”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等等。我们很难相信,如果当地司法机关认真侦查,认真梳理这些善良弱小的中小学女生第一次至最后一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每一个细节,还不能找到强奸罪的证据。
  显然,当地司法机关偏执于“嫖宿幼女罪”是一种遗憾,这种偏执加重了习水“8・15案”的迷离程度,也进一步加重了我们的担忧。

  受害人在悲剧洪流面前任人宰割 by 《东方早报》杨耕身
  对于那些不满14周岁的孩子,她们的年龄和心智发育不成熟,施害人以小恩小惠或者花言巧语或者威逼利诱,都可能会使其陷入万劫不复的泥潭。一起所谓的“嫖宿案件”从去年开始一直到最近才提起诉讼,取证难,调查难,可以想象在案情背后有一只“大手”在庇护。从一些记者的暗访报道来看,当地并非只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还有更多深藏在“水下”的嫖宿幼女现象。
  而一个更为可怕的现实是:在案发当地,似乎没有一种力量,可以使这样的溃败得到阻止;似乎所有的力量,只是在为无尽的溃败推波助澜。

  受害中小学生成了妓女?by网友
  泥马:一群未成年的幼女去卖淫?“瓮安事件”源于“俯卧撑”,“云南监狱事件”源于“躲猫猫”,越来越多的事件只能让人感叹荒诞下的悲哀,话语渠道的不畅通和权力面前公正性的缺失,只能衍生更多的荒诞悲剧,越来越多人成为“草泥马”,通过荒诞的暗语来面对真实发生的荒诞事件。不知此次事件后,网络上又会因此而衍生出什么新的词汇。
  吴乃:事实上,“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罪名,它等于变相消解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 如此定罪,使得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身份――妓女?
  河蟹:在贵州习水,还有多少嫖宿年幼女生的公务员与教师?嫖宿这些女小学生的教师,教室里讲台上人模狗样,最终却只是剩了“狗样”。同理,那些嫖娼的公务员,既无法代表人民,更无法代表政府形象,这样的人在衙门里为人民服务,岂不是极其可笑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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