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台账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台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总结了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中经济社会用水台账建设措施,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水利普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台账建设;措施;问题;对策;辽宁省
  中图分类号 TV211;TV2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196-02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目标是为制定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以及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基础与支撑[1-2]。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中,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调查需要建立取用水台账,其他的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公共供水企业调查对象需要建立取用水记录;台账建设是准确获取动态指标数据的重要方式,其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普查数据的质量,也直接影响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成果发布[3-4]。但由于辽宁省区域差异大,从督导检查情况看,一些地区台账建设工作离实施方案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还不高。为保障台账数据的质量,还需要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以及众多普查指导员的积极指导下,全力做好经济社会用水台账建设工作。
  1 台账的建设措施
  1.1 台账建设的实施措施
  台账建设是水利普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辽宁省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台账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加强台账建设的调研和指导,强化普查员业务能力,重点针对无计量设施用水户的检查和指导,深入现场咨询用水户实际取用水情况,并结合《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对比单位用水量的真实性。
  1.1.1 制定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和督导实施方案。通过2010年12月1日在北京市召开的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工作会议后,辽宁省严格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了《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和《督导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台账建设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台账数据质量,省普查办及经济社会用水专项组于2011年3月和4月开展了2次开展台账建设督导检查,以及10月进行全省台账事中抽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对区域内的台账建设情况全面、深入的掌握,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台账数据的质量。
  1.1.2 切实加强基层培训工作。为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和指导,省普查办于2010年12月18—23日召开了全省水利普查培训班,总计培训人次1 000余次,主要对经济社会用水等8个专项普查方案及台账建设技术规定进行讲解。2011年1—2月,全省各县区普查指导员对所辖区内各乡镇也进行大规模培训,全省普查培训人员累计达6.4万人次。县区的普查指导员对每月的台账建设抽查,并对乡镇普查员和用水户的台账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给予及时指导,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对普查方案出现理解偏差。
  1.1.3 对比单位用水量的真实性。采用已掌握的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和辽宁省各县区农业灌溉定额,对比不同行业的工业企业、不同种植种类的灌区台账数据,分析用水指标的合理性,对于相差较大的需查明原因。最后为获取不同行业、不同种植结构的用水指标和推算全口径的经济社会用水量提供基础依据。
  1.2 台账数据的审核措施
  台账数据是填写普查表的重要依据。在填入普查表之前,一定要对台账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核。
  1.2.1 基础性审核。从台账表的全面性和台账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方面全面审核台账数据质量。加强对各行业数据的极值分析,对排在最前面部分和排在最后部分的数据进行重点核实,查看有无明显错误(包括计量单位错误、填写错误、录入错误、统计错误等)。
  1.2.2 指标审核。在审核取用水量等动态指标时,应收集各调查对象的辅助台账表或记录表,并根据辅助台账表或记录表的记录情况判断用水量等动态指标的合理性。例如居民生活用水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灌区取用水量考虑灌溉面积的比值、工业企业用水量考虑与年产值(或产品产量)的比值、第三产业用水量考虑与从业人员数量(或主要的行业指标)的比值、建筑业用水量与完成施工面积的比值,结合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判断用水户台账数据的合理性。
  1.2.3 关联性审核。审核调查对象的台账数据间关联性要一致,例如经济社会用水中的灌区和工业企业用水户与河湖开发治理保护中的取水口台账数据、及地下水井的辅助台账数据要一致。
  2 台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灌区取用水台账建设
  全省灌区主台账表1 494张;辅助台账表按水源分1 522张,按面积斗口分6 627张辅助台账,合计8 149张。
  2.1.1 灌区的单位面积平均用水量。灌区专项的实际灌溉面积仅按土地属性分别按耕地实际灌溉面积、园林草地等实际灌溉面积2类进行统计,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灌区实际灌溉面积分别按耕地实际灌溉面积、非耕地实际灌溉面积(含林果、草场和渔塘)统计。其不能真实反映2011年水田、水浇地、林果、草场、渔塘的实际灌溉面积组成,难以获取2011年真实和准确的农业用水量。通过省级下发的《辽宁省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水量计算与平衡分析流程》中的要求,县(区)级普查机构可结合种植结构及供水水源类型情况,并根据相应类型的灌溉面积比例重新进行加权计算来确定单位面积平均净用水量(综合定额)。这样可以相对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地农业灌溉用水量。
  2.1.2 灌区辅助台账的全面性。当在一个大型灌区时,取用水口很多,例如井灌区(或井渠混灌区)取水口(井)数量很多,不可能所有的取水口都建立辅助台账表。可根据取水水源类型和规模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进行重点监测,未监测计量的取水口(井)取水量,应逐一或分类按相应典型取水口(井)的取水井推算,最终把该2个部分取水量相加形成全灌区的取水量,并填入灌区取用水台账表(T301)中。   2.1.3 灌区的退水。由于辽东地区水量充沛,存在大量退水的状况。退水量也应做好记录,如没有记录,则在取水量、用水量已知的情况下,结合实测的渠系水利用系数,扣除退水量。退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水量=渠系水利用系数×取水量-用水量
  为获取此类灌区的用水量,可选择水源相对封闭、退水情况较少或退水较易估算的典型区域,根据取水量、退水量推算典型区域用水量,然后结合全灌区实测面积进行灌区总用水量计量。渠系水利用系数则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渠段进行实测获取。
  2.2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台账建设
  全省建主台账表15 542张,辅助台账表16 039张。其中工业主台账7 614张,辅助台账8 013张;建筑业及第三产业主台账7 928张,辅助台账8 026张。
  2.2.1 关于企业倒闭、停产或搬迁企业等。对于已经倒闭或将要倒闭、搬迁的企业,应提前回收台账数据和提前填写普查表;对于临时停产或生产时间不固定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台账,不应取消。台账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避免有些企业中途倒闭,到年底找不到负责人。
  2.2.2 关于工业用水范围。工业企业用水应包括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生产人员在产区内进行生产活动所需要的生活用水应包括在内。如果企业内有独立住宅区(或职工生活区)、宾馆等,工业用水要扣除其用水量(如果占总用水量的比例小于10%可不扣除),但厂区工人工作时间的用水不应当扣除。
  2.2.3 关于部分不配合建立台账。针对部分企业不配合建立台账时,可采用以下2种方式处理:一是由本级自来水公司核实调查对象是否仅使用自来水水源,若是,调查对象台账表可直接由自来水公司盖章确认,并需要注意的是普查员应对调查对象的取水水源予以确认,以免遗漏自来水以外的自备水源取用水量;二是通过普查机构领导出面协调,解释说明用水户建立台账的重要性,进而加大力度推进水利普查的宣传力度,希望全民积极配合水利普查工作。
  2.3 典型居民家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量记录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中,未要求典型居民家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公共供水企业填报正式的台账表,但其取用水量数据应通过必要的辅助记录获取,以保证数据来之有据,但这些辅助记录没有正式的台账表,不利于审核、汇总和保存,因此县(区)应该建立正式的典型居民家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公共供水企业的台账表。
  3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社会用水专项普查[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2]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普查总体方案[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3] 李钧.对做好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几点体会[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1,3(10):85-86.
  [4]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手册[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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