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不是浪漫地]公堂成语

  读到北京一位大学教师的《我在美国经历的一场荒唐的猫狗官司》,说起在大洋彼岸探亲,遇上“人精”,好不容易才摆脱缠讼,绘声绘色,令人发噱。读过也就罢了。      岂料了犹未了,在此岸,批评声起,题曰《标榜欺诈是中国人的耻辱》。批评者概括了事件经过:该大学教师的妻子在美国大学教书,他去探亲期间,妻子与邻居乔斯竞争领养一条叫“波尔”的小狗,社区会议最后同意由作者妻子收养。乔斯为此耿耿于怀,先后以波尔的叫声影响休息、波尔吓着了乔斯家名叫“索菲亚”的猫为由,通过律师向作者妻子索赔。作者于是以道歉的名义,与妻子约上两家的律师、社区工作者到乔斯家去。乔斯家门口有一段路结了薄冰。作者故意踏上那块冰,做好了准备,“哎哟”一声,吸引大家注意,接着仰脸就栽倒了。然后作者说,自己本来就有脊椎炎,现在完了,估计脊椎的骨头摔断了。按美国法律,如果行人在居民家门口摔倒造成伤害,房主必须负责。乔斯为此很紧张,主动示和。在作者要求下,写下“如果今后波尔对索菲亚有某些亲密接触的举动,我永远放弃诉讼权利”的备忘录。作者得胜回朝。结论,是指责这位大学教师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胜利”。
  
  友人聚会,我讲了这个故事,引来大家兴致。我赞同批评者的意见,那位教师确是“弄虚作假”――无非是假循法之名,行欺诈之实。用通俗说法,该叫“钻法律空子”,真不是君子所为!不过,太过指责则不宜,因为对方那位老美乔斯也一点不高大,彼此彼此,亦是假循法之名,行欺诈之实而已。这样,算是双方扯平。
  
  “但是,我发现这位同胞有个习惯性短处,你看他,碰上争执,不是经过法律程序,不上公堂求私了,却实在是东方人的陋习。”――对我的这一点“发现”,还颇有几位赞赏者哩。
  
  孰料,这个“发现”出了洋相。当律师的友人辗转得悉此一高论,给我发来电邮,摘录的是几则法学家专著中的文字:“从国外的经验看,诉讼和解的结案率一般也是相当高的。且不说美国有90%以上的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和解在庭审前解决的,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和解结案率也占相当大的比重。”“将诉讼调解阶段与开庭审判阶段相分离,调解工作主要放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进行,目前已成为不少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流。韩国大法院2000年2月公布的‘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称,将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调解前置’制度,从而将相当数量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以缓解社会纷争,减少审判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不消说,是提醒我别再宣扬什么“发现”,人家避开美国的公堂自有合理性存在。
  
  这一提醒,让我的思维丰富、复杂起来,原来,什么事情都不可一概而论,简单化,就出片面性。上公堂,打官司,一场又一场诉讼,当然顺乎常理。但是,也可以变通呵。从社会整体那一头来说,让尽可能多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就可以缓解社会纷争,减少审判费用,提高工作效率。从当事人个体那一头来说,“私了”的好处更为直接了。作为工薪族,钱囊羞涩,他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往往不止于抽象的公平、正义,而往往首先关注成本如何,是否值得。如果成本高得受不了,他就情愿私了了。你看,《勿患法治浪漫主义病》,竟成为另一位法学家郝铁川的随笔标题呢。
  
  人家老外有的是钱,患上“健讼症”也没关系,咱们怎么奉陪得起?所以,即使对待人家那巍巍乎圣哉的公堂,也不可浪漫主义的。
  发稿编辑/楼伊菁

推荐访问:公堂 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