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督责之术”]督责之术名词解释

  秦汉时期没有动听的“公仆”之称,官场上不论大小皆为君主的臣仆。韩非在《难一》中解释君臣关系说:臣下替君主当差是因为君主给臣下好处,君主给臣下好处是因为臣下替君主当差,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计数交换的“市道”的体现。惟其如此,君主绝不可指望臣下会有中规中矩履行职责的自觉,而必须有一套对之深察严究、使之不敢怠懈的办法,这就是始创于秦、形成于汉的官场问责机制,当时叫“督责之术”。
  秦汉的“督责”大抵可分三个层次。
  一为法律问责 比方当时已经有了食品卫生法规,如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中,就有这么一条:凡能导致食物中毒的腐败脯肉之类,必须立即销毁。应该销毁而未予销毁者,连同没能负起相应责任的有关公职人员,“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就是根据有毒肉脯的数量,比照盗贼类犯罪量刑。放在今天,好比在“问题奶粉”事件中有失职行为的公务人员,也要承担与那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人相同的责任。照李斯的关于如何应用“督责之术”的阐释,这叫“深督轻罪”,意思是君主对于臣下的轻微的罪过,亦必从严追究、从重处罚,其逻辑是既然轻罪也要从严问责,还有谁敢犯重罪呢?
  二为行政问责 就是对官吏的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职责过失,给予斥责、罚金、降贬、罢免等不同层级的行政处分。如《汉书·何武传》中就有他多次被行政问责的记载:第一次是任县令时“坐法,免归”。第二次是再被举荐出仕,好不容易巴结到清河太守的职位上,又因为郡中受灾面积达到十分之四以上被罢免。《汉书》中还有同样事例:琅邪郡“有灾害十四以上”,朝廷马上对琅邪太守杨彤追究责任。大将军王凤与杨肜是亲家,特意为他向丞相王商求情说:“灾异天事,非人力所为。”王商不听,“竟奏免杨肜”。这样看,“有灾害十四以上”就要卷地方领导的铺盖,竟是一条连大将军也不得破坏的制度。其实王凤所言不错,自然灾害并非由太守“人力所为”,何以也要获罪?盖因汉法,州县长官以使民安居乐业为最基本的职责,若地方上受灾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或与“群职旷废”而使各种防灾弭害措施实施不力有关,那就要追究首长的领导责任了。
  三为经济问责 就是官吏因职务违失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秦代《效律》规定,因粮仓漏雨或禾粟堆积而使粮食腐烂的,令管仓官吏共同赔偿。又如《金布律》规定,仓库官吏在任内缺失所管财物的,“令与其稗官分”。就是同其下属共担赔偿责任。
  用发展的眼光审视秦汉的督责之术,最明显的偏失就是“深督轻罪”,并且往往失去过失与故意、失职与违纪、差错与犯罪的区分。直到官员问责制度走向成熟的唐代,这些问题始称克服。
  (摘自《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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