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关爱弱势群体的名言

  【摘 要】当前,弱势群体的存在对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危害。这种因为社会成员在分化、定位、整合的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妥善的处理。但只要我们足够重视并认真研究对策,那么弱势群体问题不仅不会成为我国安定团结、发展繁荣的障碍,而且还能以此切实地改善广大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进一步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涵义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定义
  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这是政府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术语。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怀,以及采取的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谐,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
  然而,对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广泛争论。归纳起来是:
  1、财富论。从经济学角度,将弱势群体定义为贫困群体,认为他们的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
  2、特征论。从弱势群体具有的特征角度,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①。
  3、地位论。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政治社会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 ②。
  4、资源论。从占有和使用资源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对社会公权力资源介入程度极低、对社会公共经济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在社会发展中谋求尊严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
  笔者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不同社会和社会发展阶段,是较之优势地位的群体在生活物质条件、精神文化层次、社会地位与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劣势的的群体。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特征
  1、产生的客观性。弱势群体的产生可能是其先天能力的不足、自然或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各种原因,但这些原因都属于客观原因,并非弱势群体主观原因所致,也不是弱势群体主观可以避免的 ③。
  2、能力的不健全性。弱势群体由于可利用资源的稀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常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其弱势地位。
  3、权利关系的特定性。弱势群体是特定的宪法主体,其产生的原因多样,但如果因为国家政策、体制等因素,使得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而使弱势群体产生,国家就在弱势群体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宪法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基本状况
  1、《宪法》的人权保障与平等权原则确立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在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做了基本规定。例如: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对部分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我国《宪法》主要针对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做了特别规定。并且使他们的社会权在宪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确认,如第45条。
  (二)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不足
  1、保护原则模糊。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原则的模糊导致了法律的真空地带的出现,宪法原则及其制度很难落实于具体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实现其法律地位带来了技术上操作的难度。
  2、涉及范围狭隘。宪法中涉及保护的弱势群体涵盖面太窄,并且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发生错位。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也是弱势群体,但我国法律对此保护很少,或根本没有相应法律保护。
  3、救济手段缺失。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除有法可依外,对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宪法诉讼机制去保障。
  4、保护内容低下。我国宪法更多是从整体上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缺乏对弱势个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另外,更多侧重于物质权利的保护,而偏颇了对弱势群体政治地位、心理需求等方面的保护。
  三、加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
  1、从宪法层面确立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强化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在《宪法》中规定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加入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条款,进而在法治过程中确实贯彻“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
  2、在部门法中构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制度体系。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有关法律、法规早已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与宪法配套的部门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现阶段弱势群体权利立法保护。
  3、保证弱势群体利益充分表达。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多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多加考量弱势群体的利益外。还要提高弱势群体参与利益分配的程度,提供平台与机会,使他们能更真实反映需要,以使法律、法规能在制定、施行过程中充分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1、强化国家的责任意识。国家需主动地承担保护责任,屏弃传统观念影响,增强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平等对待弱势群体。从立法、执法、司法多角度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利。
  2、确立特别保护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在立法上有倾向性地加大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力度,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在实质上的平等。将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其能享受国家带给的优惠政策,以缩小贫富差距,帮助其迅速摆脱极端贫困状态。
  3、提高弱势群体权利意识和自强精神。弱势群体需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培养自我权利意识,在权益被侵害时,正当合理地争取自己的权利。此外,还需具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最大化的发挥自身力量、努力改变弱势的现实。
  (三)完善社会配套制度
  1、完善社会分配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需宏观分配政策体制和政策的调整。在分配原则上,要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和公平并重。建立收入分配均衡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鼓励慈善事业和志愿者服务,使弱势群体与其他民众共享发展成果。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弱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重要举措。在农村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从失业保险、住房保障、医疗保障重点着手,采取倾斜性政策,保障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产生活。还要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使广大弱势群体从中受益。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应从立法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学科。同时,国家还应负责建立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资金供给制度,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提供较稳定的经济保障,保证法律赋予弱势群体各项权利的切实实现。
  注释:
  ①陈成文:《论社会弱者的社会学意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2期,第67页
  ②李志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7期
  ③杨海坤、曹达全:《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7-35页
  【参考文献】
  [1] 李学林.社会转型与中国社会弱势群体[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志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J].党政干部学刊,2001(7).
  [3] 杨海坤,曹达全.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4).
  [4] 陈成文.论社会弱者的社会学意义[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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