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挖墓后的报应【试论“十七年”郭沫若作为“公共人物”的合理性】

  【内容摘要】建国后,郭沫若既身兼政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政府要职,同时担当着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主任、中国文联主席等社会职务。于是,当政界主要领导、科学界首席领袖、外交知名使者、考古首席专家、文坛著名学者、文教资深名流和艺术圈卓越书法家等职位叠加之后,郭沫若身上彰显出“公共人物”的鲜明特点。
  【关 键 词】郭沫若;“十七年”;公共人物;佚作;合理性。
  【作者简介】逯 艳,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现代作家作品。
  与1920年代《女神》诗歌研究和1940年代历史剧创作研究这两个相对集中和强势的研究时段,有关郭沫若“十七年”期间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近年来笔者经过深入研究发现,造成这一研究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建国后有关郭沫若的研究资料相对匮乏,而最为遗憾的是,在这种相对匮乏的境遇下还存在资料真假虚实甚至还有待解密等情况,所以除了市面上公开出版的《郭沫若全集》和建国以后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权威性报刊等资料之外,研究者涉猎和占有的“十七年”期间郭沫若的研究资料相对有限,尽管有的学者掌握了佚作,但是也没有对其进行充分重视和广泛利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建国后的郭沫若最显性的表征莫过于被光环包裹的名人形象,因为他在身兼政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国家要职的同时,还担任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主任、中国文联主席等社会要职,这些显赫的官职和身份合力烘焙出郭沫若作为主流社会符号和官方意识形态代表的气质,而这种气质又通过各种偏向政治性的行为和言辞加以表现和巩固,所以当研究者用越来越多的政治标签标注郭沫若的时候,其建国后政治性身份的凸显便就显得顺理成章了。由此,到目前为止,学界对“十七年”时期郭沫若的研究切入往往集中于他建国后的注重政治性活动和行为上,这种单一的凸显作用带来的负面效应便是用“政治性”在概括郭沫若“十七年”的主要特征,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他其他身份的遮蔽,这不仅相对忽视了郭沫若在其他领域的建树,也就忽视了郭沫若在政治性之外的其他特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用“政治性”来界定和概括郭沫若在“十七年”的整体行为和创作并不严谨,这也就从反面预示着为建国后郭沫若的整体身份寻找更为准确的定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然而,另一方面,郭沫若作为一个跨越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的个体,他本身就是一个复杂性的存在,权且不论这段历史成河中他所担任过多少具有明确指向的职务,单就相对宏观和概论性的身份就有诸如文学家、政治家、思想家、革命家、科学家、考古学专家、教育专家、文化领袖、外交家等,面对诸种头衔和身份,如何能在抛开“政治性”这一已有定论的同时对郭沫若建国后整体身份特征有一个相对准确和到位的定义呢?笔者在长期整理和翻阅郭沫若建国后的佚作资料的时候发现,正是因为郭沫若建国后拥有如此之多的头衔,这种光芒簇拥的结果垫高了郭沫若建国之后的身份和地位,一旦这位以文学创作出身并于中国现代文坛成名的文学家被文学家之外的政治性身份被定义的时候,或者当政治性的身份表征已经超越文学家这一身份并被后世研究者以政治性来框定并达成共识的时候,那么郭沫若公共性的身份其实是被默认了。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思考下去,郭沫若建国后政治性活动和政治性身份的外显其实正是激活他作为一名“公共人物”的过程。所以,当我们将郭沫若建国后的诸种复杂身份横向平铺开来,郭沫若的知名度已经远远超越了他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现代文坛上最为辉煌的程度,而且远远超越了文学界这一论域限度;当我们将郭沫若建国后的这些不同职务做纵向的叠加,郭沫若对这个社会所肩负的责任也就远远大于早期对中国文学的使命,也就是说,单纯地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来看待建国后郭沫若所获得的诸种头衔就能相对准确地投射出郭沫若是一个跨越多重领域并对公共利益负有很大责任的社会名人。到底“公共人物”这一理论是否对“十七年”的郭沫若研究具有适用性和可行性呢?
  一
  “公共人物”,作为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美国诽谤法提出的概念[1],所以它频繁出现在有关舆论监督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论述中[2]。后来,在沃尔特·李普曼的《公众舆论》中,“公共人物”又作为新闻传播专业的概念被介绍和阐释,所以当下,“公共人物”作为一个涉及公民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民法范畴的概念,同时又因为和公共舆论有关所以有属于新闻学范畴的概念,在内涵上和外延上与“公众人物”这一术语并没有太多的差异,可以算是同一个概念。从构成“公共人物”必不可少的要素上说,首要条件就是社会知名度,因为“公共人物”顾名思义,是被公众所知的人物,所以没有一定的知名度,就不可能成为公众人物。“公共”作为一个指向群体性和社会性的概念,本身就具有敞开式的面向大众的性质,所以一定的知名度是“公共人物”具备“公共性”的必需要素。“在多大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应依时间、环境等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认定。不限于为全国人民所知晓,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有名声的人,也可以成为公众人物”[3]。按照这一原则可以对公共人物划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官员)与社会公众人物(非官员)两类。前者主要指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后者主要包括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前者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问题,后者则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主要涉及公众兴趣问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主要涉及公众兴趣问题[4]。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官员”和“公共人物”并不是同意语,前者是后者中间的一部分[5]。建国后的郭沫若,从建国那一年开始便历经了各种职务的竞相加身:
  1949年9月30日出席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会时,他被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6];10月9日下午,出席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与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陈叔通等被选为副主席,主席为毛泽东[7];10月19日下午,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被任命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8]。   1953年1月14日,被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主席为毛泽东[9];2月11日下午,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名单》,发言表示同意。会上被选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主席为刘少奇[10]。
  1954年9月15日下午,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合议开幕式,被选为主席团成员。毛泽东主席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11];9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与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第十三人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刘少奇为委员长[12];12月21日下午,出席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被选为主席团成员。毛泽东主持开幕式,周恩来做了政治报告[13]。
  1955年1月12日上午,出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扩大会议,被选为该委员会主席,彭真等为副主席[14];7月23日下午,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大会讨论[15]。
  1959年4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首次会议上,与林伯渠、李济深等被选为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长为朱德[16];4月29日上午,在政协三届全国委员会首次会议闭幕式上,与彭真、李济深、沈钧儒等当选为政协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主席为周恩来[17]。
  1963年11月16日,在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上,被选为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18]。
  1964年12月21日下午,往大民大会堂,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与毛泽东、刘少奇、宋庆龄等为执行主席。会上听取周恩来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19]。
  1965年1月3日下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与彭真等十八人被选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
  如果郭沫若以上所出任和担当的政府职务是他属于国家官员的标志并为全国人民知晓的话,那么郭沫若的复杂性也就随之浮现,那就是他并不仅仅具有“政府公众人物”这一种身份,他还具备成为“社会公众人物”这一类别的潜在品质,而鉴别这一类别的最大标志就是作为一名“公共人物”是否具备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主观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公众视野”,包括体育、演艺、新闻媒体等以追求公众注意,并能够从公众注意中获得利益的行业[21],这一类别因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主要涉及公众兴趣问题[22]。郭沫若建国后的社会公共活动更显频繁,名望也加倍显赫:
  1949年10月3日,出席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委员会成立大会,被选为主席[23]。10月5日下午,出席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大会,为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之一。会上,与宋庆龄、吴玉章等七人被选为副会长,会长为刘少奇[24];10月20日上午,在中国文字改革协会第一次理事会上,被选为常务理事[25];11月1日中国科学院成立,任院长。副院长为李四光、陶孟和、竺可祯等[26];12月20日应聘为“加强国际和平”斯大林国际奖金委员会副主席[27]。
  1950年3月29日出席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成立大会,会上被选为研究会理事长,老舍、钟敬文为副理事长[28];11月23日在第二届世界保卫和平委员会首次会议上,被选为该委员会执行局副主席,主席为约里奥一居里[29]。
  1951年11月1日下午,出席世界和平理事会第二届会议开幕式。会议期间他做了主张裁减军备禁止原子武器以维护和平的报告。次日下午的会议,由郭沫若任执行主席[30]。
  1952年8月,参加文化部、中国科学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一期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开学典礼。亲自担任该班主任[31];12月上旬,出席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和全国性人民团体联席会议,并发言,论述召开世界人民和平大会的意义。会上被选为出席世界人民和平大会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团长为宋庆龄[32]。
  1953年9月25日下午,出席中国文学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与茅盾、丁玲等四十八人被选为主席团[33];10月6日,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9日,在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为文联主席团委员和主席,茅盾、周扬为副主席,秘书长为阳翰笙[34]。
  1954年12月2日,在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和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上,与茅盾、周扬、潘梓年、邓拓、胡绳、老舍、邵荃麟、尹达等九人被推定组成胡适思想批判讨论会工作委员会,并被推为该委员会主任[35];1956年3月14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与李富春、薄一波、李四光任副主任,主任为陈毅[36]。
  1957年6月12日,被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全体会议确定为新调整的科学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为聂荣臻[37]。
  1963年10月4日上午,往政协礼堂,参加中日友好协会成立大会,被推选为该协会名誉会长[38]。
  1965年6月30日,在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亚非团结委员会以及其他各人民团体的代表举行的联席会议上,被推为调整了组织机构的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主席[39]。
  1966年6月26日下午,在出席亚非作家紧急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团长会议上,被选为亚非作家紧急会议主席[40]。
  郭沫若建国后所出席的社会活动远非以上所出示和列举,他所获得诸如科学界首席领袖、外交知名使者、考古首席专家、文坛著名学者、文教资深名流和艺术圈卓越书法家等显耀的社会事务的头衔,已经使他有足够的资本和名望跻身成为跨越文化圈、政治界、考古界、外交界等领域的“明星”,所以不管按照“公共人物”的哪种分类标准划分,郭沫若是具有成为“公共人物”的首要条件的。
  二
  作为构成“公共人物”必不可少的另一个要素——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当程度的知名度这一要素一样不可或缺,因为“公共人物”不仅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而且还必须是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换句话说,公众人物产生于公众关注,与公众兴趣密切相关,并目可能影响社会公共道德的形成[41],由于“公共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以至于其言行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公众有很大影响力,容易成为大众模仿对象[42],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他们有必要让渡出部分的隐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43]。而作为“公共人物”的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尤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接受更多的监督[44]。也就是说,作为“公共人物”的个体,在享用国家赋予的更高权威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家和公众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社会责任又不仅仅是出于职务的客观需要,还必须在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主观上重视舆论的引导作用,发挥公共舆论的正面作用和良好效应,而建国后的郭沫若具备不具备这种舆论引导和鼓动意识?这种引导作用又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并体现出来?   按照“公共人物”的理论,“政府官员是基于选举或者合法任命而产生的,并依法享有公共权力,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原因是享有公共权力;而公众人物则是在公共舆论中形成,并反过来影响公共事务的人士”[45]。既然郭沫若已经符合兼“政府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于一身的“公共人物”的第一个特质即相当程度的知名度,那么要验证郭沫若是否符合作为“公共人物”的第二个条件即社会公共利益的话,也需要从政府官员和社会名人两个角度来考察。
  一方面,作为政府官员,郭沫若比较典型的身份是建国后出任的政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政府要职。作为“政府公众人物”,因为享有的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公共权力,所以姿态和立场的旗帜鲜明是最为关键的要素,而这一鲜明的旗帜又必须最终落脚在是公共利益上。郭沫若的发言往往都会在开篇显示出政府代表的全局意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整体性的、全局式的开场并不是专属郭沫若的个性化言语表达方式,绝不能将“公共人物”这一宏观性理论和郭沫若这一微观个体狭隘地卡位。必须明确我们讨论的前提是符合“政府公共人物”某些特征的郭沫若是否能和“公共人物”这一理论达到最终的对接,所以再来看郭沫若建国后类似的开场时,我们可以暂时性地将这种对所有政府官员都适用的言论表达缩放到郭沫若这一个体身上,只针对这一个个案来加以继续研究,比如在1949年10月21日召开的政务院所属四委员会上,郭沫若作为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首先在宣布了文化教育委员会的正式,并鼓励各位委员“文化教育委员会成立后,将担负新中国文化教育建设的重任,望全体委员一致努力,来迎接文化建设的高潮”[46]。和这种全局性的开篇对应地结尾自然必须落脚在公共利益上,这也是将被赋予的公共权力发挥出来以达到影响和带动社会公众的过程。比如1949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郭沫若关于《拥护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光荣属于胜利的负担者》一文中,他认为国家发行国债的行为是“人民政府是事事都在替人民设想,事事都对人民负责的”[47]表现,对于国家的“这一计划我是彻底拥护的,我想全中国的同胞,尤其工商界的同胞们,也一定会彻底拥护”[48]。这种以“我”为表率的行为对公众具有更强的表率和鼓动作用,除此之外,还会将“我们”替换“我”这一称谓,以获得和公众更为贴近和同步的表态。比如1951年10月25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郭沫若做了《关于文化教育工作的报告》,报告结尾提出:“让我们把文化教育战线进一步地组织起来,为抗美援朝,为国家建设而更好地服务吧!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领导着我们,人民督促着、支持着我们,我们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我们的任务!”[49]
  另一方面,相对于作为“政府公众人物”的郭沫若,同时还具有“社会公众人物”的潜质,但是相比于政府官员,郭沫若作为社会名人的身份就显得更为多元化:
  作为文联主席的郭沫若,在1949年10月19日首都纪念鲁迅逝世十三周年上担任鲁迅纪念大会筹备委员会执行主席,在这个由全国文联、总工会、青联、学联、妇联和北京市工会、中小学教职员联合会、院校教职员联合会等十二个团体发起的,由文艺工作者、工人、青年、妇女等一千多人出席参加的纪念大会上,他号召大家学习鲁迅的“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和英明的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学习鲁迅的精神,把革命战争进行到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建设好”[50]。
  作为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委员会主席,郭沫若参加了1950年9月24日上午首都青年在太和殿举行的一个五万人的群众大会,欢迎世界青年联盟代表团。会上他提出:“今天我们在北京欢迎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代表团,这同时是我们中国民主青年的大团结,全世界民主青年的大团结,全人类进步的方生力量的大团结……全中国的进步青年团结起来,加强我们的和平力量,制止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51]
  作为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主席,郭沫若1951年5月1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志愿军发表了《向中国人民志愿军致敬》的广播词:“同志们,你们的成就是具有伟大的意义的。你们使敌人侵略全世界的战争政策遭受了严重挫折,不仅帮助了朝鲜兄弟获得解放,不仅保卫了祖国的安全,巩固了祖国的国防,同时也制止了侵略战争的扩大,保障了远东的安全和世界的安全。你们的功劳将要在全人类的进步历史上,留下永远不能磨灭的光辉的篇页。”[52]
  作为中国访日科学代表团团长,受日本学术会议的邀请,从1955年12月1日到达东京至25日离开下关为止,在日本进行了为时二十余天的访问,他认为:“在我们同日本朋友的接触当中,我们感觉到我们彼此都是充分理解的。我们同日本朋友讨论得最多的就是加强我们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问题。这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感情和共同愿望,我们敢说,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这种共同感情和共同愿望的生长。这就是我们从这次访日之行得出来的结论。”[53]
  作为考古界专家,郭沫若在1956年2月27日的考古工作会议上做了《交流经验,提高考古工作的水平》的讲话:“我们的考古工作,在目前的新形势之下,也应该有一个12年的远景计划。到底应该怎样来扩大我们的队伍,怎样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怎样来促进我们的政治觉悟,怎样来发挥我们的潜在力量,我们希望到会的各位同志多多考虑一下,尽量提供意见。这在12年远景计划的制定上是有很好的帮助的。这层也就是我们召开这次学术性的工作会议的又一个主要目的。”[54]
  正如上文所说,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是在公共舆论中形成,并反过来影响公共事务的人士”[55]。这种公共舆论的受众是更为广泛的公众群体,所以相比于作为“政府公众人物”的郭沫若,作为社会名人的郭沫若在讲话和发言的时候面对的大多是来自社会群体的公众,这种受众就更适合用“我们”“你们”等群体性的称谓,以更有效地以民众偶像的身份贴近并和民众打成一团的公共舆论的形成。
  综上所述,不管是作为“政府公众人物”,还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最根本的宗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虽然表现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最终落脚点却指向一致,即不管是作为政府官员可以凭借公共权力已达到对社会的影响还是作为社会名人可以通过引起公众注意已达到公共舆论的把控,这两种方式都是作为“公共人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守卫形式。所以说,以上具有社会宣传意义的发言其实正是郭沫若出于不同的职务需要所撰写并表态的,尽管上面选取的讲话或发言代表的领域有所不同,但是都表现出郭沫若尽忠本职的态度,这种与民众直接相关的舆论造势和意识形态指引,在最大能力范围内上确保了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正面性的积极鼓动和宣传指引姿态,正是“公共人物”行使公共权力以影响社会和吸引公众以引导公共舆论的表现。由此,从这一维度上验证的结果是郭沫若同时具备成为“公共人物”的第二特质。   三
  按照“公共人物”的相关理论,作为政府官员这一类“政府公共人物”身份地位的特殊,与公众生话密切相关,同公众利益密切相连,所以“从理论上讲这一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受到最大限度限制的,因为政府官员的事业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56]。但是作为“公共人物”的隐私权有时候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冲突,尤其是这种知情权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公共人物隐私权必须适时让渡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那么问题是,公共人物凭借什么与广大民众发生关系?公共人物的隐私权通过什么媒介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吁求?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众接触和获取社会信息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就是新闻媒体,而最为巧合的是新闻报道与公共人物之间又存在着不解之缘,因为“一方面新闻媒体需要‘名人效应’来造势,达到最大的传播效果,吸引更多的受众,同时各类公众人物也需要媒体的传情达意”[57]。当“公共人物”的个体意识到自己成为全民偶像的时候,一己的观念或态度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就势必会被放大或抬高到主流意识形态的高度,往往被当作公共事务在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表态和指向,这种现象本身还要归咎于“公共人物”的身份特性,因为和普通人相比,“公共人物”本身就充当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可避免地会在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促使其行为变成社会大众的模仿对象,这就进而带来对公共道德的巨大影响,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说,“公共人物”对社会的影响力度较之民众必然更大更深。但是,另一方面,“普通人不享有优先接近媒体的特权,在名誉受损后也很难像官员、公众人物一样可以利用媒体进行澄清”[58]。也就是说,作为“公共人物”,尤其是作为官员的“公共人物”和社会公众相比,更有机会享有通过媒体进行自我澄清和辩解的平台,并凭借自我辩护的效应中引起更大范围上的全民关注,以达到更强力地影响公共舆论的效果,并最终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建国后的郭沫若作为一名“政府公共人物”,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自我辩解的典型事件便是1951年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
  早在1950年6月间,郭沫若为上海市第一届文代会做了“扩大并巩固文艺工作者的团结,树立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气,为思想性与艺术性高度结合的人民文艺的创造而奋斗”[59]的讲话。郭沫若这种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意识和他作为新中国文化旗帜和文学泰斗的公共身份不无关系,所以郭沫若围绕《武训传》事件进行的自我辩解首先以自我批判的姿态开始:
  在1951年6月1日《联系着武训批判的自我检讨》一文中有大段自我反省的文字:“我是犯了错误,主要的原因是不曾从本质上去看武训,而且把他孤立地看了,更不曾把他和太平天国与捻军的革命运动联系起来看。今天武训的本质被阐明了,武训活动当时的农民革命的史实也昭示了出来,便十足证明武训的落后、反动、甚至反革命了。对于这样的人而加以称颂,的确是犯了严重的错误……我最不应该的是替《武训画传》——可以说是电影《武训传》的姊妹,题了书名,还题了辞。”[60]文章最后落脚在“经过了这一次的讨论,我是受了很大的启发的。没有经过仔细的研究随便发言,没有经过慎重的考虑随便替人题词题字,这种不负责任的小资产阶级的老毛病,我已下定决心加以痛改。我诚恳地向读过《武训画传》的朋友们告罪。”[61]
  紧接着,郭沫若在1951年8月4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读〈武训历史调查记〉》,文章认为《武训历史调查记》是“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的一篇“实事求是的记载”[62],“读了这篇《武训历史调查记》,曾经歌颂武训、崇拜武训的人,假使不是存心反动,不是在人民民主政权之下还蓄意进行反革命的诡计,谁不会瞠然自失而深刻检讨?我自己也就要重新再检讨一次。我对于武训的歌颂也曾经附和过。我曾在一九四五年冬重庆武训纪念会上对武训的所谓‘功绩’作过一次极其夸张的发言(这次发言竟被人记录发表,并且被选入一九四八年华东新华书店所出的《国语文选》中,直到最近我才知道和看到),去年我又替《武训画传》写了书名和题词,实在是犯了两个很大的错误”[63]。
  这种自我忏悔和自我批判性质的文章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相对更大,因为这种看似个人性质的陈述和反思能满足受众群体那种对民众偶像私人心理的潜在吁求,这种从个体出发的发言姿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发言的个性化,这种个性化的言语的不断重复和强化就接近了个人的私隐,这种刻意让渡个人隐私的行为间接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也就是说作为“公共人物”,在公共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出现冲突时,为了公共知情权有必要让渡出个人的隐私权,因为“公共知情权使社会公众享有了解不带有私人秘密性质的具有社会性的各种情况的权利”[64]。换句话说,作为“公共人物”, 因为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理应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严格的舆论监督,所以作为“公共人物”的个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权利要受到适当的限制[65]。郭沫若建国后公开发表的诸如自我批评性质的发言和讲话还有很多,比如1954年12月8日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团扩大联席会议上关于“红楼梦”研究问题的发言中,郭沫若自我检讨的态度又一次展现:“自己被推选为文联主席,对于文联机关报所犯的错误,能够说‘事不关己’吗?能够采取‘幸灾乐祸’的态度吗?那是不能够的。《文艺报》所犯的错误是我们大家的错误,也是我的错误。我要感谢领导着我们的党,领导着我们的党中央,适时地揭发了我们的错误,为我们撞出了警钟,使我们在错误面前睁开了眼睛。面对着以往的错误,我们今后应该怎么办?怎么样来改正我们的错误,补救我们的缺点?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66]值得注意的一点,“公共人物”之所以被称为“公共人物”首先是因为吸引公众注意力和兴趣点,而作为“公共人物”的个人隐私权作为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砝码,最终被让渡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共人物”所发出的动作或言论的落脚点必定是公共利益,所以,不难理解郭沫若文末提出的:“经过四天的集体讨论,在怎样来改正我们的错误上,我感觉着我们已经得到了这样的一些共同认识:第一、我们应该坚决地展开对于资产阶级唯心论的思想斗争;第二、我们应该广泛地展开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建设性的批评;第三、我们应该加紧扶植新生力量。”[67]这最后的三点认识才是郭沫若自我检讨的潜在用意,这也正是作为一名“公共人物”对自身所具备的公众信服力和表率力的有效运用。   再回到有关《武训传》的批判上来,郭沫若在完成自我批评之后才开始对自我进行辩解,这种自我辩解的踏板便是陶行知。在1951年6月1日《联系着武训批判的自我检讨》中,郭沫若表明:“武训的存在,我是在抗战时期的重庆,经过陶行知先生的表彰,才开始知道的。我一直不曾加以研究。但在一九四三年陶先生所主持的一个武训纪念会上应邀讲话,便也曾盲目地称赞过他。一九四七年陶先生在上海逝世,我在吊诗里面曾经提到武训,而说陶先生比武训更好。”[68]这段话的潜台词就是说“我”对武训这个人的了解完全是因为陶行知先生,因为“我”对武训“一直不曾加以研究”,就算“我”“称赞过他”也是“盲目”的,而且受到陶行知影响的并不是我一个人,因为“陶行知先生生前,我认为也是犯了很大的错误。有好些武训的歌颂者和崇拜者,事实上是受了陶行知表扬武训的影响而盲目附和的。这一盲目附和的绝大部分,最具体、最集中、最夸大地表现了在孙瑜的电影《武训传》里。武训歌颂和崇拜在这儿形成了一个最高峰,而且出现在人民革命胜利了的今天,实在不是一件小事”[69]。由此,归根结底是因为受到陶行知的影响才使得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对武训“盲目附和”了,所以“陶先生如果还生存在今天,以他那勇于求进步的精神,他一定会极深刻地做出一番自我检讨的。不仅武训不足为训,就是陶行知的表扬武训也同样不足为训,我们今天是决不能‘为贤者讳’了”[70]。这样,郭沫若完成了对自我辩解和澄清的过程。当然,根据冯锡刚先生的观点,郭沫若当时之所以要牵扯出陶行知来,“是清理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过程,固然也合乎实情,但未必是归咎于已经作古的陶行知先生罢”[71]。关于这一点,笔者没有否认,因为在《读〈武训历史调查记〉》一文中郭沫若的确试图通过批判孙瑜在电影《武训传》中对假象出来的“周大”的表扬“超过了盲目歌颂,而进展到歪曲革命了”[72]这一事实,转移对陶行知先生的炮轰,所以他认为“电影《武训传》的表扬武训是超过了陶行知的界线的。陶先生的错误是在不曾从本质上去看武训,不曾把武训的行为和太平天国与捻军起义等革命运动联系起来看,他的表扬可以说为盲目的表扬,也可以说是受了武训和历来反动派的欺骗”[73]。但是也正如冯锡刚先生最后所说“联系到当时的批判锋芒已株连到陶行知这一事实,郭沫若这样做,其实是对这种批评意向的回应”[74]。所以,笔者认为围绕《武训传》的批判这一事件,郭沫若最终展现出作为一名“公共人物”凭借权威媒体《人民日报》进行自我澄清的策略,并透过这种自我辩解引起公众注意并自觉维护党中央政治决议的意图。对郭沫若而言,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使他感受到建国后作为政府官员所经受到的首次深刻的精神冲击,这也就从侧面说明郭沫若作为中国“十七年”时期的“公共人物”历程的全面开启。
  四
  综上所述,本文以“公共人物”作为研究“十七年”郭沫若的一个理论支撑和研究角度的设想是源于笔者对建国后郭沫若的研究现状的再认识,主要是因为从事郭沫若研究的大多数学者都认识到郭沫若建国后出于政治需要出席各种社会活动并获得了各种头衔和职务,由此基本上都认定郭沫若在建国后是一个强力倾向于政治性的人物,所以他一时间成为政界领导、科技界领袖、文化界高官、外交使臣、教育专家等等身份的合体,但是对于这种现象大多数学者往往使用“政治性”这个词语对郭沫若进行相对简单化的角色定位,正如上文所说,“政治性”并不能准确的概括出建国后郭沫若的整体身份特征,所以本文试想通过引入“公共人物”这一跨学科的概念以求证建国后的郭沫若具备“公共人物”的基本要素,并能表现出“公共人物”的对应特征为研究起点,对“公共人物”这一跨学科的理论是否适用于“十七年”的郭沫若进行检验和求证。
  在这一求证过程中,本文主要是借助郭沫若建国后的重大历史事件和主要的社会活动来说明,郭沫若的这些历史性事件和社会性活动都曾经被学界研究过多次并也是学者们在研究建国后的郭沫若最先接触并最终有所共识的现象,所以这部分的价值在于表明笔者研究此时期的郭沫若并不是站在要推翻或者否认学界共识的立场上,也是首先以接触并掌握郭沫若此时期表现最为明显的政治性社会性的活动和事件为前提,希望在对这些外在的显性的表象下能够发现或揭示出更丰富和更多元的结论,所以在验证郭沫若是不是符合“公共人物”条件的过程,同时就是验证用“公共人物”这一跨专业的理论研究建国后的郭沫若是否具有可行性过程。这一论证过程主要从构成“公共人物”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件,即相当的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一一验证建国后的郭沫若是否具有满足这两个要素的条件,而这一验证的过程又具有发散式的双向维度性质,也就是说不仅要从宏观上验证建国后的郭沫若具有知名度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同时还要从“公共人物”的具体分类,亦即“政府公共人物”和“社会公共人物”两个层面对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要素进行更为详尽和谨慎的验证,最后还要对作为“公共人物”的个体与新闻媒介的关系方面巩固一下验证的有效性,整个论证过程紧贴建国后郭沫若的社会公共行为和言论,力求用事实和史料说话,以确保验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终的结论是建国后郭沫若的行为和言论都可以和构成“公共人物”的两个内在要素都能对接,足以证明他是一名典型的“公共人物”,所以,笔者引入“公共人物”这一理论来研究“十七年”的郭沫若就具有了合理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将“公共人物”这个术语引入进“十七年”郭沫若研究在为建国后郭沫若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的同时,获得了重新认识并定位郭沫若建国后整体身份的可能,并可以缓解过度“政治性”的强力遮蔽作用,为揭示和研究郭沫若政治性之外的其他个性特质提供了适当的切入口。
  注释:
  [1][2]魏永征:《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载《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31期。
  [3][21][22][41][42][58]洪 波、李 秩:《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7期。
  [4]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3年第6期。   [5][44][65]窦丰昌:《“公共人物”及其认定方法》,载《新闻战线》2001年第8期。
  [6]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
  [7]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0日。
  [8]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0日。
  [9]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15日。
  [10]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12日。
  [11]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
  [12]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28日。
  [13]载《人民日报》1954年12月22日。
  [14]载《人民日报》1955年1月13日。
  [15] 载《人民日报》1955年7月29日。
  [16] 载《人民日报》1959年4月28日。
  [17] 载《人民日报》1959年4月30日。
  [18] 载《人民日报》1963年11月17日。
  [19] 载《人民日报》1964年12月22日。
  [20] 载《人民日报》1965年1月4日。
  [23] 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4日。
  [24] 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6日。
  [25] 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1日。
  [26] 《中国科学院半年工作概况》,载《新华月报》1950年第2期。
  [27]载《人民日报》1951年12月22日。
  [28]载《人民日报》1950年4月1日。
  [29]载《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6日。
  [30] 载《人民日报》1951年11月3日。
  [31]徐孝穆:《一封鼓励后学的信》,载《郭沫若学刊》1987年创刊号。
  [32] 载《人民日报》1952年12月13日。
  [33] 载《人民日报》1953年9月26日。
  [34] 载《人民日报》1953年10月8日。
  [35]载《人民日报》1954年12月3日。
  [36] 载《人民日报》1956年3月15日。
  [37] 载《人民日报》1957年6月13日。
  [38] 载《人民日报》1963年10月4日。
  [39] 载《人民日报》1965年7月1日。
  [40] 载《人民日报》1966年6月27日。
  [43][64]陈忠禹:《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以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为视角》,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2期。
  [45][55]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台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46] 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1日。
  [47][48] 载《人民日报》1949年12月25日。
  [49] 载《人民日报》1951年11月5日。
  [50] 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0日。
  [51] 载《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日。
  [52] 载《人民日报》1951年5月3日。
  [53] 载《人民日报》1956年11月3日。
  [54] 载《人民日报》1956年6月28日。
  [56][57]刘明非:《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0期。
  [59]龚继民、方仁念:《郭沫若年谱1892-1978》(中册)第797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0][61]载《人民日报》1951年6月7日。
  [62][63]载《人民日报》1951年8月4日。
  [66][67]载《人民日报》1954年12月9日。
  [68] 载《人民日报》1951年6月7日。
  [69][70][72][73] 载《人民日报》1951年8月4日。
  [71][74]冯锡刚:《“文革”前的郭沫若1949-1965》第58、58页,[北京]中央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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