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车私用行为_公车私用属于什么行为

  摘 要:现行的三种公车改革的模式,并不能根治“车轮腐败”,要达到治本的目的,还必须“以法、依法”整治才能收效显著。从法律意义上讲,公车私用行为的实质就是一种贪污行为。之所以我国的公车私用现象在全世界最为泛滥,其中除了制度缺陷之外,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历史渊源,比如,“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面子”观念坚不可摧、“公家东西大家拿”的习惯迟迟不改等等。为此,必须从最根本的立法入手,通过综合治理来遏制泛滥的公车私用行为:着眼立法,明确公车私用的违法性质;令行禁止,切实清理整顿现有公车;推行市场化改革,提高公车使用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公务用车实行特殊管理;去除特权色彩,还公车“平民身份”; 运用高科技手段,力争事半功倍;从实际需求出发,以疏导方式予以解决;赋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发动民众进行广泛监督。
  关键词:公车私用;立法;综合治理
  作者简介:许倬恺(1982-),女,汉,江苏江都人,硕士,从教于江苏省泰州市委党校,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1--02
  随着一系列中央政策文件的出台,我国将迎来史上最严厉的一次公车改革浪潮。为此,笔者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并针对公车改革中的“老大难”——公车私用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突破公车改革的瓶颈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众所周知,目前公车改革的模式不外乎三种——货币化改革、集中统一管理以及加强监督管理。但靠这三种模式来治理公车私用行为,并没有能够根治“车轮腐败”,反而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笔者以为,要达到治本的目的,还必须“以法、依法”整治才能收效显著。
  一、公车私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贪污行为
  笔者如此界定,也许会遭人口舌,认为有夸大其词之嫌。但这并不是“无病呻吟”,因为,《刑法》第382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而用于购买公车的资金,以及公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是公共财政“买单”,说到底,花的正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公车的实质就是公共财物,公车私用行为,就是私自占用、处置公共财物,毫无疑问,这显然是在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贪污行为”。
  因此,公车私用行为并不是国家权力赋予公务员的一项福利,更不是公车使用者们耀武扬威的身份象征,其实质只能是贪污行为。通晓了这层法律关系,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一两年德国、法国会出现因公车私用而被迫辞职的政府高官了。
  当然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贪污行为,才构成贪污犯罪,也就是说“贪污行为并不等同于贪污犯罪”。
  二、公车私用行为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
  腐败无国界。公车私用这一贪污腐败行为,就像幽灵一样漂浮在全世界各个角落。但它却格外“垂青”我国,几乎我国的公车私用现象是全世界最严重的。这其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之所以会造成我国较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公车私用更为泛滥,不单单是因为制度缺陷所致,更是源于我国特色的文化氛围和特殊的人文环境。
  (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从古至今,中国人脑子里的“官本位”思想从未剥离过肉体。无论是在荒蛮、强权的原始社会,还是到为之而孜孜不倦奋斗着的共产主义社会,我们也一直未曾脱离过人治的轨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法治尚未健全、人治余孽依旧盛行。“官老爷”们坐惯的“轿子”,通过高科技的加工处理,已经升级换代为了若干辆公务用车。不管是过去的“轿子”,还是如今的“公车”,都赤裸裸地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地位区别与等级差异。因此,一波又一波的掌权者才会乐此不疲地为“坐骑”的身价而“拼搏”,官升了,公车的档次也就跟着升了。
  (二)“面子”观念坚不可摧
  “树要皮,人要脸”。面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不管是富裕的商贾,还是穷困的平民,都会极力争取、维护自己的“面子”。更何况是那些手握权力的小吏,甚至位高权重的政要们了。于是乎,为了撑足各级领导的面子,其结果只能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公款添置越来越多的高档车。
  (三)“公家东西大家拿”的习惯迟迟不改
  中国人向来习惯了“公家东西大家拿”。所谓的全民公有,就意味着“你有我有全都有,你拿我拿大家拿,公家的不拿白不拿”。因此,作为公共财物的公车,到最后很容易演变成了大家的“福利车”,造成了公车使用过程中“三分天下”的局面——领导干部公务使用、领导干部私用、驾驶员私用各占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泛滥的公车私用行为,正是传统官场文化的“延续”与“发扬”。
  三、从立法入手,综合治理公车私用
  简单地出台几个文件是不可能根治公车私用这一贪污行为的。当务之急,还必须从最根本的立法入手,通过综合治理来遏制进一步的公车私用。
  (一)着眼立法,明确公车私用的违法性质
  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制度。要想突破公车改革的瓶颈,最终还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执行。
  第一,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认公车私用行为属于贪污行为,通过法律武器捍卫公共权力的不可侵犯性。公车私用行为一经查处,必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这一措施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第二,通过法律这一权威形式,确认公车私用的违法性,无疑是对全体公务人员进行了最有效的宣传,同时也是正面教育了民众。受我国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公车被赋予了“轿子”的功效,成为了身份与“面子”的象征。因此,前赴后继的公务员争相私用、滥用公车。而一旦公车私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有助于民众观念的彻底扭转,有助于全体公务员进一步认识公车的本质,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二)令行禁止,切实清理整顿现有公车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规定》,对省部级以下配备的专车以及超标准配备的公车,进行清理整顿,做到令行禁止,切实维护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和执行力。
  较为合理的改革措施是,用清理出来的公车组建租赁公司,统筹管理。同其他出租公司一样,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市场化操作。但保证公务员优先使用,费用由政府承担。这种既解决司机问题,又提高公车使用率的模式,能够使公车从纯消耗性项目变成有益的生产性项目。
  (三)推行市场化改革,提高公车使用效率
  所谓的市场化改革,就是将清理出来的公车,全部移交给新组建的出租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公务需要用车时,既能从组建的公司租车,又可以“打的”,事后再进行报销。事实上,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经济越发达的国家越倾向于推广市场化改革。通过公司化管理,事实上是给公务用车情况,设置了第三方监督,能够有效遏制公车私用,如送孩子上学、迎亲送嫁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公务用车实行特殊管理
  针对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公务用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管理。当执行任务时,对特种公务用车特殊对待,但不执行任务时,以普通公务用车对待。可以给特种车辆安装摄像头,以便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能被摄录下来;对特种公车实行绩效审计,严格控制用车成本,一旦违规,坚决予以责罚。
  (五)去除特权色彩,还公车“平民身份”
  由于我国公车一直是特权的象征,对其进行管理时往往都要“打狗看主人”,因此公车改革收效甚微。而很多国家的经验是,从未将公车视作特权车,与普通车辆一样一视同仁。例如,在美国,规定公车车身喷涂“政府用车”字样,仅仅只是为了便于公众监督,而并非特权象征;在韩国,“官车”没有任何特权,其牌照与一般车辆没有什么差别,交警也从来不会礼遇“官车”,一旦它们违反交通规则,照样会受到惩罚;在比利时,欧盟高官的外交车辆也要遵章守纪、甚至连王室用车也不能例外。
  在公车管理中,只有还公务车辆本来的面目,才能够放心大胆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公车实行监管,不必受制于“打狗看主人”的心态。
  (六)运用高科技手段,力争事半功倍
  作为公车私用治理过程中的一把利器,高科技手段发挥得好,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一,为所有在编公车安装GPS。作为一种全球定位系统,在对公车进行跟踪和监控的时候,GPS可以发挥全天候、全时段、不间断的优势作用。例如,一旦将公车停放在歌舞厅、酒楼等非公务场所时,或者,公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擅自离开活动区域时,GPS就会发出警报,并如实记录下公车的一举一动,为日后追究责任所用。
  第二,发挥好网络的监督作用。当今社会,毫无疑问网络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普通的、传统的传媒手段相比,网络的号召力和传播力已经大大超越,正在并将日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2008年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至尊”事件和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当中,网络发挥了曝光的作用,为有效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针对这些现实需求,我们不能一味地使用“堵”的方式,而应该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通过疏导的方式“对症下药”,从而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通勤车”的方式对单位用车统一解决。例如,联合国在全球开展维和行动任务时,都考虑到了所聘请的众多当地临时工的实际需求,配备了专门的通勤车进行接送,保证了临时工正常的通勤需要。
  当然,张贴公车标识这一措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早在2006年就开始践行。但遗憾的是,这些地方往往只是“就张贴而张贴”,缺乏笔者提及的其他综合配套手段,特别是未能开辟一个“绿色通道”方便群众举报公车私用,更缺少为举报人提供物质奖励的正面激励机制,其结果只能是“半拉子工程”,依然“标照贴,车照跑”。单一的做法根本不可能让民众看到政府的诚意。加之,中国特色决定了,再好的措施如果不能配套使用,必然会遭到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方式予以应付的结果。因此,只有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发动广大群众监督的力量,才能真正遏制住私用、滥用的滚滚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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